这篇文章是我在2000年和张陕豫副教授联合发表的一篇论文,这篇论文后来被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杂志2000年第7期全文转载,现在分配问题成为一个讨论的热点,我把这篇文章重新找出来一块来讨论。
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及现实意义
赵茂林1 张陕豫2
(1汉中师范学院社科部723000; 2陕西省汉中教育学院社科部723000)
〔摘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承认生产要素分配的合法性,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不等于承认一切生产要素都参与价值的创造。价值创造和创造出来的价值如何分配,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存在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允许和鼓励按生产要素分配有利于经济发展。需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
〔关键词〕 价值创造;生产要素;分配;价值转型;价值实现;价值分配
〔中图分类号〕F04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_0842(2000)02_0006_06
分配是经济学的重要范畴,本文所指的分配,是指社会在一定时期内新创造出来的产品或价值(即国民收入)的分配。分配是社会生产关系的方面之一。同再生产的其他环节一样,分配由生产决定。没有产品的生产,便没有产品的分配;而且分配的性质、分配的原则及其形式,只能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决定,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分配对生产也有反作用,促进或延缓生产的发展。从分配发展的历史来看,人类社会发展到现在,主要有三种分配形式:一是按权力分配,这是封建社会的主要分配形式,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当今西方国家和我国都反对这种分配形式:二是按劳分配:三是按资本额及风险程度分配。生产要素是进行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各种因素或条件,主要包括生产资料、劳动力、技术、信息等。本文所讲的生产要素,主要是指生产资料(其价值形式是资金或资本),不包括劳动力。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或者说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或占有者按其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获取相应的收益。比如,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或占有者按其投入社会的股份所得股利,把货币存入银行或购买债券所得利息,出租资产或土地所得租金,利用自有资产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利润的一部分等,均属于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按照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理论,价值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只是转移价值,因此,只有按劳分配才真正体现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违背劳动价值论的,是属于资本主义的分配原则。长期以来,这一观念禁锢了人们的头脑,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被排除在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之外。实际上,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片面的、机械的理解。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一新论述,纠正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劳动价值论的片面理解和机械运用,恢复了它本来的科学含义。
一、我国经济理论界对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问题的争论及其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在我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促进了整个经济科学的发展。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对待劳动价值论的态度,就是是否承认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分水岭。近年来,对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大致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是以中央党校苏星教授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为代表的。苏星的文章强调要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批评了谷书堂在其主编的《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中把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工资、利息和利润,说成是根据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所作的贡献而给予的相应报酬,并把它确立为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观点,认为这是不符合实际的,是混淆了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与非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本质区别,且认为“马克思所说的另一种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与价值的实现有关而与价值决定无关。”[1]
第二种观点是谷书堂、柳欣提出的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2],认为劳动生产率创造价值,并认为传统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已经不能解释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决定,需要在其基础上扩大劳动的外延,加入资本、土地等非劳动生产要素以及技术变动下的利益关系,扩展了劳动这一概念的外延,把使用价值的生产或劳动生产率加进来,把劳动定义为由其生产的一定量的使用价值所体现或支出的劳动量=劳动时间×劳动生产率,从而推论出“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否定“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的结论。
第三种是立足于对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修修补补。坚持活劳动、生产性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同时又把生产劳动分为体力劳动和智力劳动两类。认为二战以后,由于科技信息的发展,“在单位商品价值的构成中,物化劳动部分,不仅有一部分是生产过程的物质要素转化而来,而且大部分是脑力(智力)劳动所物化的知识价值转化而来;在活劳动中,脑力(智力)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部分也占很大比例。”[3]智力劳动成了剩余价值的主要源泉。这部分人应用劳动价值论分析我国经济问题时,陷入一种两难的逻辑矛盾之中:如果坚持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则必须承认,发展迅猛的非公有制经济,如个体、私营、三资企业存在大量的剥削雇佣工人的现象,而且由于公有制经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利益分配上,也存在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剥削工人剩余劳动的现象,结论是:我国现阶段存在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两个对立的阶级。若不坚持这种观点,则必须承认物化劳动、资本、经营者的才能以及具有垄断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创造价值,这无疑是资本主义“三要素”理论的翻版。现行许多《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对这个问题或避而不谈,或隐约其辞,但这种逻辑混乱的直接后果一是加剧了“理论贫困”,使经济理论与现行宏微观经济运行机制严重脱节;二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成了空洞乏力的政治说教,加深了青年学生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误解和偏见。
第四种有代表性的观点是钱伯海教授的社会劳动价值理论。[4]其主要观点是:价值是社会劳动创造的(包括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绝对剩余价值主要来源于活劳动,而相对剩余价值与超额剩余价值主要由物化劳动(表现为先进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创造的,科学技术通过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剩余价值中存在非剩余价值成份,公共服务部门(包括非生产劳动)与其它部门共同创造剩余价值。钱教授认为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但物化劳动不等于资本,前者是生产要素创造价值而后者是经营要素,不创造价值,这种见解似乎既解决了价值创造问题,又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使我国现实经济现象得到了较合理的解释。但问题是,同样是先进的设备、材料、工艺,在西方是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工具,到我国则能够创造剩余价值了。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价值理论是经济学理论中的重要内容,是经济学理论的基础。无论是在过去还是现在,在西方还是在我国,在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学理论发展过程中,关于价值理论的争论从来都没有停止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使我们面对着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价值理论成为经济理论研究的热点。劳动生产率创造价值的观点,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生产资料创造价值的观点,广义劳动价值论关于价值创造的观点,这四种关于商品价值的观点,都是相关作者积极探索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以使之能够进一步概括经济现实和指导我国的经济建设实践,出于高度的历史责任感而得出来的有益成果,对此,我们怀有崇高的敬意。但是,价值理论作为政治经济学的基石,必须能够高度地反映商品内部稳定的质的规定性。而作为市场价格的基础以及各部门经济学的主要范畴,又必须对现实的经济现象有较强的概括性和解释力。一种经济观点是不是属于马克思主义经济科学,不是依据作者的主观愿望或主观判断为标准,而是看这种观点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科学的内在逻辑。就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而言,其内在逻辑是,价值是人类劳动这个人类永恒生存条件的历史形式和社会形式,只要人类劳动不能表现为直接社会劳动,就只能表现为间接社会劳动,表现为价值。价值是一个历史概念,离开了这一点就会做出错误的判断。价值不是主观判断,而是一种客观存在,具有自己的实体,这个实体就是一般人类劳动。价值实体具有同质性,即它只是人类劳动,而不是其他的东西。价值的历史性、社会性、实体性和同质性决定了价值的本质,确立了什么属于价值和什么不属于价值的客观标准。在这里,无实体的价值论和多元化的价值论,都很难归入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范畴。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生产资料与劳动共创价值的观点和劳动生产率创造价值的观点,都经不住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上述四性标准的检验,因而都不能说是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