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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姿势!8个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热点问题解答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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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在实际的业务过程中涉及到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等基础票据行为,也涉及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回购、买断、质押等其他票据行为,虽有《票据法》《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央行规范性文件。

但在实际业务过程中,不少从业者还是有许多疑问。



Q1

电子商业汇票可否申请公示催告?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票据公司催告仅限于“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这三种情形。电子商业汇票因具有唯一性、完整性、安全性,绝不可能发生“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这三种情形。因此,电子商业汇票不存在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律实质要件。

Q2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之间,是否可以以单纯背书方式转让电票?

▌央行办公厅2010年27号文“为便于财务公司对集团内部电子票据的集中管理,成员单位或其直接交易对手,可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背书方式将电子商业汇票转让给集团公司。”

Q3

出票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注销以前发的电子商业汇票?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即收款人在提示收票未签收前,出票人都可以未用退回方式,注销已签发的电子商业汇票。

Q4

企业可以开立多少个电票账户?

▌按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一个结算账户只能绑定一个电票账户,并形成对应关系。所以企业电票账户的户数以其在银行或财务公司开立的结算账户为限。

Q5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可否由收款人或第三人签发?

▌不可以。《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交由金融机构承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Q6

如何计算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

▌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则顺延。

Q7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后可否申请提示付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尚在到期日后两年内),在做出合理说明后,仍可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Q8

票据提示付款期后可否继续转让背书?

▌不可以。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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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转让背书 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 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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