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m0600 发表于 2018-6-5 10:45
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四十四页)中就明确指出:这三个组成部分各自的真实价值,由各 ...
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四十四页)中就明确指出:这三个组成部分各自的真实价值,由各自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劳动不仅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劳动的那一部分的价值,而且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地租和利润的那些部分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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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楚,里面全是“衡量”。而且是“能购买”的劳动量,而不是消耗的劳动量!
其实,斯密只是把劳动作为一种更准确的货币而已。
——错就错在“能购买的劳动量”来衡量!劳动量为100的商品,能购买140劳动量的商品,从而利润是20,地租是20。这是不等价交换。一方面,这里陈述的,只是交换一方的事,或者说成立的前提是:交换另一方愿意用劳动量为140的商品与你交换。然而,交换是双方的,劳动量为140的商品,生产者是不愿意与你交换的,商品价格应该是196,即劳动量为140,利润为28,地租为28。
另一方面,从总体上来说,商品价格都包括劳动量、利润与地租,利润与地租实际上已经独立于劳动量而存在,成为生产关系——产品分配关系的一部分,不能用劳动量来衡量。这些,从另一角度证明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
1991年我创立了分配价值论以后,就想用劳动来衡量或计量分配权力,与用“能购买的劳动量”来衡量商品真实价值,实质几乎是一样的,结果不能成功,利润与地租就是不能用劳动来衡量,最终用货币来计量分配权力,分配价值论才完善。
在这种社会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都属于劳动者自己。一种物品通常应可购换或支配的劳动量(价值),只由取得或生产这物品一般所需要的劳动量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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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吗?斯密首先分析野蛮社会条件下,劳动产物都分配给了劳动者,所以劳动价值论才成立,即耗费劳动量决定价值。
——即使这样,劳动价值论也不成立,只是劳动且只有劳动才能参与分配,从而劳动且只有劳动才能形成价值才成立。而问题就在商品价值量与商品价格的关系上。这里,耗费的劳动量决定商品价值量,而不是决定商品价格,商品价值量或劳动量只是决定商品价格的运动!而商品价格是市场上现实的分配权力,是价值的客观存在形式。
在这种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未必都属于劳动者,大都须与雇用他的资本所有者共分。一般用于取得或生产任何一种商品的劳动量,也不能单独决定这种商品一般所应交换、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很明显,还须在一定程度上由另一个因素决定,那就是对那劳动垫付工资并提供材料的资本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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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吗?斯密分析了资本积累的条件下,生产耗费劳动量,并不单独决定价值!利润也参与决定价值!!
利润是决定价值,绝非分配价值!
——问题是:利润是购买到的劳动量!而不是物质财富!
可以说,斯密已经注意到利润与劳动量的不同,但由于受到劳动价值论的影响,始终不能摆脱劳动的影响,从而没有创立分配价值论。斯密是从劳动价值论出发考察利润的,并且只是考察商品交换,从而难以摆脱劳动的影响。
我在价值的计量上,也长时间不能摆脱劳动的影响,只是我首先创立了分配价值论,从而能够摆脱劳动的影响。
劳动者要采集这些自然产物,就必须付出代价,取得准许采集的权利;他必须把他所生产或所采集的产物的一部分交给地主。这一部分,或者说,这一部分的代价,便构成土地的地租。在大多数商品价格中,于是有了第三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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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又分析了地租的情况:价格又多了一份儿!
——与利润一样。
看看斯密的三个分析,都是先分析分配情况,分配每增加一种(利润或地租),商品价格或价值(能购买的劳动量)就在耗费劳动量基础上增加一部分!
——问题是:利润或地租是购买到的劳动量!而不是物质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