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最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以下是一些粗糙的想法。
1.农地的所有权在谁?文件说是“集体”,就是生产队(不知道对不对)。可是生产队又是什么呢?现在土地已经被分到农户手中,生产队似乎已经名存实亡了。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现在的农地所有权是不明晰的。如果是不明晰的话,那么会对农民的行为产生什么影响呢?以前(封建时地主所有制)土地的所有权是明晰的,就是地主的,地主把土地租给佃农耕种,并签订合约(分成或定额),规定收入分配,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完全分离的,因此是有效率的。但现在连所有权都没有界定清晰,就把土地的使用权给了农民,会产生什么影响呢?一直存在疑惑。
2.农地的使用权其实也是不完全的。农民虽然得到了使用权,但是不完全的。表现在:1)不能改变土地用途(如不能改为住房用地)。2)土地的使用有时间的限制。后者问题不大。但是前者问题比较严重:如果土地现在有一个比耕种更有收益的用途(比如改为住房用地),可是现在不允许这样做。这样会不会出现巴泽尔说的“公共领域”问题,即一部分产权被置于公共领域。比如原来种地可得100元,改为住房用地可得150元,那么50元是不是被置于“公共领域”了呢?那么这50元应该是有很多人都想攫取的,那么谁会去攫取呢?怎样攫取呢?
3.现在国家已经取消农业税了,不知道集体有没有取消和土地有关的税收(好像是没有了,不知道事实怎么样)。假如已经取消了,那么现在的土地似乎已经没有合约的性质了。因为封建时地主所有制下,地主和佃农是有明确的合约的,特别是收益的分配有明确的规定。可现在虽然有所谓的农民与“集体”签订的承包合约,但是这种合约似乎并没有说要给“集体”交税。更关键的是农民也是属于“集体”的一份子,难道是农民自己跟自己签约吗?不懂。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