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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 2018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精讲班-63、第34章物权法律制度(1)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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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年份

  

单选题

多选题

合计

2017年

3题3分

3分

2016年

2题2分

1题2分

4分

2015年

3题3分

2题4分

7分

2014年

4题4分

1题2分

6分

2013年

2题2分

3题4分

8分

2012年

3题3分

1题2分

5分

【本章教材结构】

【本章主要考点】

1.物权的特征和种类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3.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及种类

4.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取得与消灭

5.共有及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6.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7.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及种类

【本章考点串讲】

考点一物权的特征和种类

一、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18世纪中叶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

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

与债权相比,物权的法律特征如下表所示

  

物权的特征

  

具体内容

物权是绝对权

  

(对世权)

(1)物权的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

  

(2)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

物权属于支配权

(1)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  。物权的权利人可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利,无须他人给予协助,更不须征得他人的同意。

  

(2)债权属于请求权,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实现  

物权是法定的,物权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1)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动产留置权均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2)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不需要公示。另外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也不需公示。  

物权的客体一般为

(1)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物、有体物、独立物、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

  

①人的身体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②人体器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离之前,也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2)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1)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2)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效力(一物二卖中,后买者若合法占有了物,先买者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1)物权优先

  

①对外优先: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但物权优先于债权并不是绝对的(设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如买卖不破租赁。

  

②对内优先: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2)债权不具有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经典例题】

【例题:多选题】关于物权与债权区别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B.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C.物权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D.物权具有优先力与追及力,债权只有追及力

E.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抵押权时,成立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抵押权

【答案】ABCE

【解析】通过本题掌握物权的特征。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物权是法定的,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A选项、B选项、C选项是正确的。物权具有优先力与追及力,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力,D选项错误。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E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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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权与债权 物权优先 法律特征 追及效力 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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