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提高博士研究生学业助学金标准的通知 |
添加时间:2010-01-21 阅读次数:3916 |
| 研字[2010]2号 各院(系、所)、全体博士研究生: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激励博士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保证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基本生活需要,使广大博士研究生安心从事科研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学校决定提高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除外)的学业助学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将全日制在读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学业助学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月150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 二、此标准从2009年9月起执行,学校对全日制在读非定向博士研究生补发2009年9月~2010年1月的学业助学金资助差额。 三、学校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博士研究生(非在职)的学业助学金标准调整为:每月120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此标准从2009年9月起执行。学校对每名博士研究生补发2009年9月~2010年1月的学业助学金资助差额。“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业助学金标准不变。 以上补发的助学金金额将于2010年1月25日前后直接发放到博士生的三助系统登记的个人银行卡中,下学期的学业助学金按新标准发放。请相关博士生及时查收。 咨询电话:87557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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