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发表此文之时,“社会成本”一词的含义在经济学中并未统一。是斯蒂格勒完成了此词含义的统一。根据斯蒂格勒(1966),“社会成本”一词来源于庇古,其含义是“每个厂商所付出的成本的总和”;而与之相对应的是“私人成本”,其含义是“个别厂商所付出的成本”;并且,社会成本(social cost)=私人成本(private cost)+外部成本(external cost)。这里的“个别厂商”是指带来有害影响或外部性的厂商,而“每个厂商”是指外部性所涉及到的所有厂商,包括带来外部性的“个别厂商”。“外部成本”是指个别厂商以外的其他厂商所付出的成本。这就是当今经济学教科书中对“社会成本”的定义。参见:G. J. Stigler, The Theory of Price(Fourth Edition), (New York: Macmillan Co., 1966),p.117。然而相关文献表明,“社会成本”这个术语的含义在科斯发表《社会成本问题》之时并未统一,原因大概在于庇古(1932,p.189,p.393)和奈特(1924,p.584,p.596)在提及“社会成本”一词时语焉不详,“社会成本”有时在一些文献中等同于“外部成本”,而斯蒂格勒《价格理论》一书的出版和再版逐渐统一了“社会成本”一词的含义。参见:D. W. Pearce and S. G. Sturmey,Private and Social Costs and Benefits: A Note on Terminology,The Economic Journal, Vol. 76, No. 301 (Mar., 1966), pp. 152-158;Larry C. Ledebur,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The American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Sociology, Vol. 26, No. 4 (Oct., 1967), pp.399-415;A. C. Pigou, The Economics of Welfare 183 (4th ed. 1932).<br>
关于何为“社会成本”,科斯在此文中并未给予解释,想必当时他可能认为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概念,也即:顾名思义,社会成本就是整个社会付出的成本。不过在此文发表28年后,科斯在一篇关于此文的注释中解释了“社会成本”的内涵:“社会成本表示生产要素在某种可替代用途上可以获取的最大价值”(Social cost represents the greatest value that factors of production would yield in an alternative use.)(Coase,1988,p158)。显然,科斯的社会成本就是机会成本,也就是经济分析中通常意义上的成本概念。因此,“成本”原本的含义就是“社会成本”,具有“社会意义”,但在分析“有害影响问题”(科斯语)或“外部性问题”时,创造出了“个人成本”的概念,而“社会成本”的说法也就顺理成章。因此,科斯与斯蒂格勒对社会成本内涵的认识完全一致。由于此文开篇所言“关注工商企业的那些对他人造成有害影响的行为”,所以可以认为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就是所谓的“负外部性问题”。参见:Coase, The Firm, the Market, and the Law,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8。<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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