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行农业企业化是我国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必然选择
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科学内核的同时,对其进行改造与重塑,是我国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内在逻辑必然。推行农业企业化是我国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必然选择,具体表现为:
第一,推行农业企业化有利于合理组织农业生产力。推行农业企业化,通过对农业微观经营主体的企业化改造,塑造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进行专业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化经营主体。农业生产力要素在农业企业化经营主体追求最大利润动机的驱动下,突破家庭、地域边界,进行流动、重组、整合和更新,提高社会生产力要素组合和使用效率,进而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
第二,推行农业企业化有利于把现代生产要素引入农业,加快传统农业改造步伐。推行农业企业化,可以培育出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具有较强市场竞争意识、进行现代开放经营进而具有较大引入现代生产要素内在动力的农业企业化经营主体,塑造出引入现代生产要素的有效载体,促进现代生产要素向农业的引入,加快传统农业改造步伐。
第三,推行农业企业化有利于提高农业的专业化、商品化水平。推行农业企业化,可以塑造出具有较强经济理性和对市场需求变化和竞争具有较强适应能力的农业企业化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化经营主体以资源优势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参与社会分工与协作,进行专业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从而可以提高农业的专业化、商品化水平。
第四,推行农业企业化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具有持续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农业产业体系。推行农业企业化,可以塑造出具有企业化特征的农业微观经营主体,其进行专业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内在动力及行为,必然会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环节以及农业与其它部门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及其基础上的协作深化,农业产业链条不断延伸,农业社会化、产业化、一体化水平必将大大提高,进而形成完善、有机的农业产业体系,大大提高农业产业的持续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企业化“三元结构”发展模式
根据我国实际,我国农业企业化应按照农业微观主体经营行为企业化和组织形式企业化两条线索展开,并在逻辑上继起、时间和空间上并存的企业化经营农户、农业准企业和农业企业三个层面上推进,构建符合我国实际、有中国特色的三元结构企业化发展模式。这三个层面是:(1)企业化经营农户。超小规模经营农户在我国农业微观经营主体中占绝大比重,没有这些超小规模经营农户的企业化,农业企业化无从谈起。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将小规模农户纳入到大规模生产经营体系中来,使传统经营农户转化为企业化经营农户;(2)农业准企业。所谓农业准企业是指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企业经营行为和组织特征的农业微观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业大户、农户联合经营和合作经营组织、紧密型“公司+农户”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社等;(3)农业企业。主要包括农业公司、家庭农场等。
在农业企业化推进过程中,由于企业化组织发展的内在规律要求以及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各种企业化组织会按照企业化经营农户、准企业、企业的次序不断由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演进,企业化组织比例结构会发生变化,低级形式的比例不断下降,高级形式的比例不断提高。所以我国农业企业化必然是以广大农户为基础和基本推动力量、以农户分化为前提。因此,我国农业企业化的最终目标应该是、也必然是建立起以具有现代企业特征的家庭农场为核心、其它企业形式并存的现代企业经营组织体系。
三、推行有中国特色农业企业化的对策
(一)建立农业企业化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发展规划
各级政府应成立农业企业化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可以和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一套班子、两个牌子,也可以把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改为农业企业化办公室。同时,要制定农业企业化发展规划,并出台相关规定。
(二)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为载体,提升农户企业化经营水平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重要的是要以契约关系和参股关系为主要方式在公司和农户之间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组织连接形式和利益分配机制,凡具备条件的应鼓励通过参股方式,建立起紧密型“公司+农户”经营组织,并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税收、信贷、进出口等方面出台各种优惠政策,给予引导与扶持。
(三)着力发展各类农业准企业
除了通过推进农业产业化,大力发展紧密型“公司+农户”经营组织外,还要大力发展农业大户、农户联合和合作经营组织以及农民合作社等。
首先,大力发展农业大户、农户联合和合作经营组织,并促进其进一步创新。要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农业大户、农户联合和合作经营组织,通过登记注册,使其具备法人资格,在享受一般农业企业优惠政策基础上,给其更优惠的政策。通过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引导农业大户、农户联合和合作经营组织扩大经营规模,引入现代生产要素。要引导农业大户和农户联合和合作经营组织打破血缘关系,建立现代组织结构,改进经营管理方式,发展成家庭农场或农业公司。其次,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并加以规范。要加强政策扶持,多种形式发展合作,引导合作社建立明晰的产权机制、科学的管理机制及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等,促进有条件的合作社进行联合。
(四)大力发展各类农业企业
首先,政府部门对企业的创办、发展等在信贷、税收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给予扶持。同时,要为企业信息搜集、市场开拓、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提供服务。要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国外企业进入农业领域;其次,要引导企业建立起明晰的产权结构和科学的内部治理结构,并采用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建立技术创新机制;再次,有条件的农业企业,可以走进一步联合的道路,采取多种形式组建企业集团。
(五)积极为农业企业化创造要素条件
首先,要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和市场。第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党的农村土地政策,赋予农民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及继承等完整的土地承包权;第二,要建立土地交易的场所、规则及信息系统,制订规范的土地交易操作程序和相关制度,积极发展各种中介组织;第三,加强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要制订和出台土地流转管理条例,对土地流转的主体、条件、程序、价格及违约责任等进行规范。
其次,要深化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农业企业化投入机制和资金市场。一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强财政对农业企业化的支持;二是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立起完善的、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
再次,要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民素质,多种形式和途径培养、引进农业企业家,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和企业家市场。要大力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全面提高农民素质。尤为重要的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培养、引进农业企业家,造就一支适合农业企业化要求的企业家队伍。与此同时,要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和企业家市场,促进劳动力和企业家在城乡间、地区间的流动和优化配置,为农业企业化提供人才保障。
作者:郭振宗 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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