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的企业家与所有者共同分享正常利润吗
如果不考虑经济利润,假设我开办了一个企业,品用一个人帮我管理,最终获得正常利润。
按照要素使用法则。拥有企业家才能的这个人应该享有对这部分财富——正常利润的求偿权,但是我也不可能一点钱也不赚,于是我认为我与这个人共同分享了正常利润。
我的理解如果正确的话,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根据教材的定义:正常利润是归属于隐成本的,是对自身企业家才能的一种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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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henchen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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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和成本理论] 聘用的企业家与所有者共同分享正常利润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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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当共勉,同创中国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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