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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某些精神需要,虽然同样是基于人的社会性的自然本能,但却应当——或至少部分应当——归类于基本需要,比如爱、忠诚、道德和审美的需要。基本需要使人类得以存在,高级需要使人类得以发展。必须指出的是:道德和审美的需要并不仅仅为人类所独有,在一些社会性动物身上,我们同样也可以看到这两种需要。对于低等动物,也许有人会认为把道德情感称作同情心似乎更为恰当,但我认为至少对于某些动物行为而言,用道德这一词汇来形容未必是过分的(可参见达尔文《人类的由来》,156)。并且毫无疑问,爱与忠诚这两种情感从而需要也并不为人类所独有——我们常常会在某些动物身上看到这两种情感的行为表现。这些人类与某些动物共有的情感从而行为方式,无一例外地是源于对物种的保存以及繁衍的需要,而这些需要从而需要的满足同时又促进了相应情感的发展。
反过来,动物界那些自相残杀的现象,在人类社会的低级阶段也并不鲜见。在此,这种自相残杀并不是指同类之间的战争,而是指一个物种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对同类弱者所进行的杀戮(事实上,战争的内在逻辑及根源与此相似)。当野牛把受伤的同伴驱逐出群体或干脆杀死它的时候,一些未开化的人类种族同样也在把其残疾的伙伴遗弃在荒野,甚至有的种族把自己年老病弱的父母活活埋掉。
两种看似相互矛盾的行为在人类和动物身上同时存在着,这一切的根源如上所述,皆是为了物种的保存与发展——确切地说,皆来自物种基因的绝对自私性(参见:威尔逊:《新的综合——社会生物学》)。所谓利他主义行为,事实上基于动物学家称之为广义适合度的原理。所谓广义适合度是指个体不以自身的存活和繁殖为尺度,而是以其在后代中传递自身基因或与自身基因相同的复制基因为尺度;能够最大限度地把自身基因传递给后代的个体(这种传递形式不一定是通过自身繁殖的方式进行的),则具有最大的广义适合度。这种理论,可以从动物界的许多共同抚育以及共同分享食物等利他主义行为中得到印证(参见尚玉昌:《动物行为学》,第三章。46第五章第二节。85)。而尽管人类道德的进化似乎已经摒弃了早期的某些在今天看来的恶劣行为;但是,今天人类中的强者们却也不曾无条件地给予那些弱者们与自己相同的经济待遇。动物学家明确指出:“利他行为只能表现在个体层次上而绝不会表现在基因层次上。”(参见尚玉昌:《动物行为学》46)如果我们把这种观点扩展到动物分类学上,进而扩展至人类的国家、种族和利益群体,那么在一定的外在条件的限制下,人类作为杂食性动物对其它动物的杀戮,以及不同国家或种族乃至不同利益群体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发生的各种形式的战争或争斗就毫不奇怪了。这一切至少说明整个人类基于种种条件所限的社会化进程还很漫长,人类的道德进化尚远远不够。因此,无论如何,人类的行为或者说人类的社会行为总是建立于自身的自然本能的基础之上的。而人类的生产,无疑也是就是顺应这种人们基于自然本能并在此基础之上发展并确立起来的社会动机从而社会目的进而表现为各种需求的生产。于是,人类既生产治病的良药,也制造杀人的武器;既有形形色色的动物保护组织,也有大大小小的屠宰场。
因此,表面上看,没有生产就没有需求;但是,没有需求,根本就无所谓生产。从一开始,作为自主的、有意识的人,首先就是为了自己的需要而生产——就如动物面对大自然的丰富资源只选择自己之所需一样,当交换产生之后,则是为了别人的需要而生产。至于所谓的生产创造需要,只不过是创造和丰富了满足需要的手段,而不是创造出需要本身。比如对于人类尊严的需要,不是因为人类首先生产出了遮羞布,然后才懂得什么叫做羞耻;而是人类首先知道了什么叫做羞耻,然后需要并生产出了遮羞布。满足某种需要是人类的目的,而生产是满足这种需要的手段。这种目的的具体手段或许对人类而言是不明晰的,从而要依赖于生产所可能取得的现实成果;但是,这种需要的方向却是显而易见的。没有纸的生产,当然没有对纸本身的需要,但人类却需要某种具有便宜、方便和便于保存等特点的信息载体;肉类的生产,不能引发素食主义者相应的需要;长矛的生产,不能促成现代军队相应的需要;而人类如果不是有着许多动物所没有的色彩视觉进而审美的需要,那么各种款式和各种色彩的服装以及艺术品等的生产就是毫无意义的。
消费者行为学认为,不同的文化对于消费行为的影响是理所当然的(消费者行为学根据研究的目的,将文化定义为:“指引一个特定社会成员中的消费者行为而习得的信念、价值观和习俗的总和”消费者行为学,368)。文化为人们提供了解决问题的不同阶段所需要的秩序、方向感和指导。例如,文化提出了如下标准或准则:何时用餐,何处用餐,各餐应当吃什么,不同形式或内容的聚会如何招待客人;同样,文化也为不同场合的着装提出了要求,比如在家庭中穿什么,上学、工作穿什么,到教堂甚至去快餐店或影剧院穿什么。
与人的自然属性不同,文化是人的一种社会属性。一种文化不是从来就有的,它同样是在某种特定环境中经过长期演变而形成的,因而也是不能轻易消失的。只要一种文化能够继续带给人们某种满足,人们就会遵守;而当某一特定的文化标准不能满足社会成员的需求时,这个标准便会被逐渐地修正或抛弃(参见希夫曼:《消费者行为学》第十二章)。比如在我国文革时期,穿军装,扎武装带和戴军帽成了一种文化,这种文化直到文革结束后约八十年代末期才逐渐消失(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抢军装、军帽的案件频发,有的年轻人为了防止被抢,出门竟然要随身携带自制的各种刀具甚至枪械。而那个时候倒卖真假军装、军帽的黑市也兴盛一时,一顶棉边防帽的黑市价格约三十余元,当时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的月工资也不过如此。由此可见由这种文化所导致的需求之强劲。)
在一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文化之下,还有亚文化(亚文化:“在更大更复杂的社会中存在的可辨别的、具有文化差异性的群体。”消费者行为学396)。这些亚文化的划分是建立在大量社会文化和人口统计变量基础之上的,如国籍、宗教、地理位置、民族、年龄和性别。在遵从主流的文化信念、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的前提下(参见消费者行为学第十三章),某一特定的亚文化群的成员持有与社会其它成员不同的信念、价值观和风俗习惯。例如,不同国籍的消费者对不同品牌服饰的偏好一般会有所不同,并且也有某些不同的饮食习惯。印度人不喜欢白色,禁食牛肉;古巴人忌讳戴帽子,喜欢色彩红丽浓艳的菜肴;法国人则不喜欢吃无鳞鱼,也不爱吃辣味过重的菜肴。不同的宗教信仰,其情况也是如此。如伊斯兰教禁止食用猪肉,也忌讳使用猪制品,饮酒一般也严格禁止;而印度耆那教则忌杀生,忌食肉类,忌穿皮革和丝绸;汉传佛教禁肉食,忌饮酒,但泰国的佛教却允许僧人吃肉。由于地理位置的差别从而物产的不同,使得一些国家的饮食习惯也有所不同。比如,巴西盛产咖啡,因而那里的人们喜爱喝咖啡,而中国则盛产茶叶,从而茶叶几乎是国人的必需品;不过,各国文化的交流,早已使很多国家的消费者喜欢上了中国茶,而饮用咖啡在中国的城市消费者中也几乎成为了一种时尚。不同民族的消费习惯的差别往往也是较为明显的,汉族人如果不考虑地域的差别,一般来说对食品百无禁忌(一些南方人吃田鼠,这对于很多北方人来说几乎是不可想象的);满族人禁食狗肉并禁用狗制品;而朝鲜族却喜食狗肉,并嗜辣椒和泡菜,几乎不分季节地喜食冷面。至于不同年龄和性别的消费习惯自不待言,故不再赘述。
那么这也就是说,任何一种生产乃至生产方式的出现或形成,并不会马上改变人类的需要,而只能首先适应人们的需要以及需要的发展规律。而许多商品的生产与人类的历史相比都是极为短暂的,我们甚至看不出其对人类的自然属性以及建立于其上的社会属性所产生的实质性影响。不过,人类的某种生产方式如果能够长期持续下去的话,对人类自然属性从而社会属性的发展必将产生某种影响倒是可以预见的。
因此,任何一种生产对于人类的有用性,并不在于人们生产出了某种技术使用价值,而在于这种技术使用价值是不是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即使人们的收入是一定的,但其满足约束于这种收入的需求的手段即商品却未必是确定的;当不考虑这种收入对于人们需求的约束时,某种商品的生产显然也不是无止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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