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是从生产环节上研究订价原则的,或者说是站在供给者的立场上研究订价原则的。然而,从效用价值论到西方经济学,都是从销售环节研究订价原则的,或者说是站在供给者与需求者共同的立场上研究订价原则的。
效用价值论直至西方经济学的共同特点是,需求者竟然对价格或均衡价格的确定也有影响力。因为需求者能感知商品的效用,并根据效用的大小承认或不承认供给者的标价。其实,这是表面现象。再说,每个人对商品效用的感知是不相同的,而价格不能因为需求者的感知不同而不同。
俗话说得好,“买的不如卖的精”。需求者表面上可以与供给者讨价还价,好像与供给者有平等的决定价格的权利。实际上,供给者早就预谋好了价格底线,无论需求者怎样讨价还价,供给者也不会低于价格底线出卖他的商品。需求者讨价还价的结果顶多是让供给者没有得到超额利润而已。如果需求者们全都过分压价,逼得某种商品的供给者无利销售或亏本销售,那么,该种商品的供给者们将陆续撤出该行业,引起该种商品供不应求。于是,被压低的价格又会提高。显然,价格底线不可能由供给者与需求者共同决定。
所谓均衡价格不是供给者与需求者的利益均衡,而是不同行业之间的利润率均衡。在各行业的资本利润率趋于一致的条件下,各行业内同类产品的平均售价才有可能是均衡价格。当然,质量、功能、外观差的产品,其价格要低于同类产品的价格;反之,质量、功能、外观好的产品,其价格要高于同类产品的价格。需求者只有在同类产品这个范围内才能因效用的差别与供给者讨价还价。然而,效用价值论与西方经济学却突破了同类产品的限制,竟然比较不同产品的效用大小,在销售环节上研究订价原则,全然不知“买的不如卖的精”,实属“学者幼稚病”。
不难想象,价格早在生产环节上就已经预谋完毕了。销售环节上的讨价还价只能迫使价格在预谋的价格底线上波动而已。当然,商业没有生产环节,批发商与零售商都是在采购环节上预谋售价的。总之,销售环节不可能确定价格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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