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剩余价值率的计算误区
剩余价值率是剩余价值和可变资本(劳动力价值)之比。剩余价值率是一个很难判断经济学指标,现实中几乎没有这方面的统计数据,原因在于剩余价值率受资本有机构成的影响。资本有机构成越高,资本要求的利润相对于劳动力的工资就越多,剩余价值率也就越高,个别企业的剩余价值率不受社会平均的剩余价值率的制约。与此不同,由于存在平均利润率规律,等量资本取得等量报酬,个别企业的资本利润率受社会平均的资本利润率的制约。
剩余价值率也是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中,价值计算方面悬而未决的难点问题。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引入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对于具备相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力来说,彼此的劳动价值是完全相同的。因为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原则上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相等的。这样,只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等,剩余价值率也必然相等,根本就不会因为资本有机构成不同,导致剩余价值率的不同。这个长期矛盾的存在,导致了价值和价格的分裂。为了修正这个矛盾,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提出了一个重要观点,就是价值转形,根据资本家所拥有的资本权重,将社会总剩余价值进行再分配。事实上,剩余价值就是来源于企业自身的积累,企业就是通过自身的积累扩大再生产,根本就不需要经过剩余价值的再分配,现实中不可能出现所谓的价值转形。
价值转形不成立,并不代表劳动价值论不成立。造成价值和价格分裂的根本原因,在于劳动价值论中存在一个漏洞,而且这个漏洞一直未被后人发现,也可能这个漏洞就是后人制造的,它源于我们未能缕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必要劳动时间的界限。举例说,我们推行8小时工作制,那么究竟这个8小时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是必要劳动时间呢?传统的观念认为这个8小时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为在这个8小时之内,还有剩余劳动时间。其实这是错误的认识,这个8小时工作时间只能是必要劳动时间。原因在于剩余劳动时间不是我们今天的工人阶级贡献的,而是历史上的工人阶级贡献的。只有今天的工人阶级成为历史的时候,他的那部分贡献才能在剩余劳动时间中体现出来。我们说剩余价值是“活劳动”带来的,只是一种财富的分配方式,不是财富的产生方式,毕竟“死劳动”是没有办法继承今日的社会财富的。我们今天的剩余价值有多大,要看我们做过多少的积累,这个剩余价值是不可以从8小时中产生的,所以个别企业的剩余价值和劳动力价值之间不会存在固定的比例关系。
那么总剩余价值和总劳动力价值之间会存在一个固定的比例关系吗?西方经济学不认为剩余价值率和资本利润率存在函数关系。国内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研究学者,有人从价值转形角度,去确定剩余价值率和资本利润率的函数关系,但是只能分析简单再生产的,基本上没有什么意义。我们把全社会看成一个整体,再来看看两者的关系。总价值同时包括剩余价值、劳动力价值、折旧。为了简化问题,我们把折旧计入劳动力价值,共同摊入成本。因为前一年的剩余价值是不能被消灭的,所以它需要转化到次年的价值中去。按照定义,剩余价值归属于活劳动,所以前一年的剩余价值只能转化到次年的劳动力价值中去,每一年的劳动力价值都是上一年的劳动力价值和上一年的剩余价值之和。按照这种方式逐年推算,很多年以后,劳动力的价值就是我们初始的劳动力价值再加上历年剩余价值之和。初始的劳动力价值是很小的,我们可以忽略掉。这样,劳动力价值就是我们历年的剩余价值之和。历年的剩余价值形成的是我们固定资产的存量,所以劳动力的价值就等于固定资产的存量价值。剩余价值率等于剩余价值和劳动力价值之比,替换以后,它等于剩余价值和固定资产的存量之比。固定资产的存量,其实就是企业的资本(投资),而剩余价值就是企业的利润,于是我们有:剩余价值率等于资本利润率。
劳动力的价值等于固定资产的存量价值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学意义,宏观经济学的核心就是国民收入决定理论,说到底就是这个社会所创造的价值是怎么来的,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其实就是整个社会所有的劳动力价值是怎么来的。其中,整个社会的劳动价值等于第一部类和劳动力价值和第二部类的劳动力价值,这里就不做展开证明了。这个时候我们惊奇的发现,整个社会的收入其实就是我们历年所积累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也就是说国家积累了多少东西,我们老百姓就有多少钱。如果积累算全民的,那么就是全民受益;如果积累算某个地区或者群体的,那么就是某个地区或者群体受益。当然了,如果劳动力价值全部都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么它就是相当于积累的成果是全民受益的。
附图为近年来国内学者所做的剩余价值率和资本利润率的相关统计。其中剩余价值率的统计中,劳动力价值是按照真实工资调查统计的,而我们计算中的劳动力价值是未经过税收、土地财政分配过的价值,两者差距很大,仅供参考。其中资本利润率的统计结果,换算后符合静态投资回收期6年的项目投资标准,也就是说国内当前的资本利润率(净利)大体上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