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产权经济学看“婚内**”
2010年12月08日 作者:李俊 编辑:李莉 评论10条 我要评论欢迎订阅湛江日报手机报 发送短信11至106585728定制,每月5元,一机在手,时刻掌握湛江新闻
[咪客报料] 湛江日报 3336116 湛江晚报 3360000
湛江新闻网讯:根据广州日报的报道,“夫妻双方已经长期分居,在一次争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行为。丈夫的做法是否构成**,应否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昨日了解到,顺德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佛山首例婚内**案,被指控**妻子的李某,最终被法院一审宣判无罪。”
**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罪名是否成立?判断是否存在强迫性行为。尽管丈夫强迫和妻子发生性关系,确实带有强迫性,但是实际上只是使用一种不恰当的方法享用个人权利而已。关于这点,该法院指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罪的主体。”
我非常同意该法院的分析,所以性生活既是夫妻两人的权利,也是义务。婚姻就是一种契约,结婚将意味愿意和对方发生性关系。如果拒绝和对方发生性关系,就意味对婚姻契约一种破坏。既然选择和对方结婚,就要对自己的承诺负责,否则就是一种不守信用。当然,如果想拒绝和对方发行关系,就必须解除合同,也就是离婚。在合同没有解除之前,这份契约就法律效力,就必须执行。
当然,夫妻之间如何实现这个性权利和性义务,可以让双方协商解决。丈夫强迫和妻子发生性关系,本质上就是使用一种强行方式享受自己的性权利。从道德层面角度来说,可能有些不对地方,也有可能侵犯害到对方一些权利,但是绝对没有侵犯到对方的性权利。要是在这个过程,严重伤害到对方身体,就有可能构成伤害罪。
丈夫不可以通过暴力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当然不仅仅包括性的权利。婚姻这张契约规定了丈夫有权利和妻子发生性关系,但是并没有规定丈夫有伤害妻子身体的权利。因此,如果丈夫强迫妻子发性关系过程,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妻子身体伤害,就应该承担责任。
结婚之前,两个人都有自己性权利的自由。两个人选择结婚,就是进行一种权利让渡。妻子对自己身体拥有产权,所以有权利支配自己的身体,但是选择结婚,就等于放弃一些权利而换取一些权利。这个道理很简单,花一元买一瓶水,就是放弃一元钱的产权,换取一瓶水的使用权利。因此,从产权经济角度来看,“婚内**”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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