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李俊
1496 6

从产权经济学看“婚内**” [推广有奖]

  • 0关注
  • 26粉丝

学科带头人

3%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4024 个
通用积分
0.0165
学术水平
110 点
热心指数
117 点
信用等级
62 点
经验
21426 点
帖子
878
精华
3
在线时间
782 小时
注册时间
2006-3-23
最后登录
2020-12-31

楼主
李俊 发表于 2010-12-8 22:21:34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从产权经济学看“婚内**”
2010年12月08日 作者:李俊 编辑:李莉   评论10条  我要评论欢迎订阅湛江日报手机报 发送短信11至106585728定制,每月5元,一机在手,时刻掌握湛江新闻
[咪客报料] 湛江日报 3336116 湛江晚报 3360000
    湛江新闻网讯:根据广州日报的报道,“夫妻双方已经长期分居,在一次争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行为。丈夫的做法是否构成**,应否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昨日了解到,顺德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佛山首例婚内**案,被指控**妻子的李某,最终被法院一审宣判无罪。”
    **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罪名是否成立?判断是否存在强迫性行为。尽管丈夫强迫和妻子发生性关系,确实带有强迫性,但是实际上只是使用一种不恰当的方法享用个人权利而已。关于这点,该法院指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罪的主体。”
    我非常同意该法院的分析,所以性生活既是夫妻两人的权利,也是义务。婚姻就是一种契约,结婚将意味愿意和对方发生性关系。如果拒绝和对方发生性关系,就意味对婚姻契约一种破坏。既然选择和对方结婚,就要对自己的承诺负责,否则就是一种不守信用。当然,如果想拒绝和对方发行关系,就必须解除合同,也就是离婚。在合同没有解除之前,这份契约就法律效力,就必须执行。
    当然,夫妻之间如何实现这个性权利和性义务,可以让双方协商解决。丈夫强迫和妻子发生性关系,本质上就是使用一种强行方式享受自己的性权利。从道德层面角度来说,可能有些不对地方,也有可能侵犯害到对方一些权利,但是绝对没有侵犯到对方的性权利。要是在这个过程,严重伤害到对方身体,就有可能构成伤害罪。
    丈夫不可以通过暴力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当然不仅仅包括性的权利。婚姻这张契约规定了丈夫有权利和妻子发生性关系,但是并没有规定丈夫有伤害妻子身体的权利。因此,如果丈夫强迫妻子发性关系过程,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妻子身体伤害,就应该承担责任。
    结婚之前,两个人都有自己性权利的自由。两个人选择结婚,就是进行一种权利让渡。妻子对自己身体拥有产权,所以有权利支配自己的身体,但是选择结婚,就等于放弃一些权利而换取一些权利。这个道理很简单,花一元买一瓶水,就是放弃一元钱的产权,换取一瓶水的使用权利。因此,从产权经济角度来看,“婚内**”是不成立的。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产权经济学 经济学 进行性行为 个人选择 如何实现 经济学

沙发
chuxuezheah 发表于 2010-12-9 15:13:41
学以致用,值得学习

藤椅
yuanxinqiang 发表于 2010-12-9 15:20:07
同意楼主的解释

板凳
张宪国 发表于 2010-12-9 22:00:54
让我很无语,学经典学成这样,,,,,,,,,,,经济学理论用多了能害死人,信吗???

报纸
haihuiwu_2002 发表于 2010-12-9 22:48:00
我觉得结婚是否保障婚内性行为的才是争论的焦点。就是结婚的内涵是什么。我觉得作者把婚姻理解为义务的一面,也必须人性地理解到,婚姻是建立在信任和互相贡献,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如果一方已经有拒绝的意向。我们必须想到,是否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解决这样的危机。如果对方已经有离婚的意向,已经不认为自己处于婚姻当中,并且,只是没有办离婚手续。我觉得,这时候他们并没有夫妻的义务。你必须保障一个社会公民的正常权益。而不是用一个“婚姻”的义务来约束对方,然后让一个个体可以“**”这个个体。
我觉得婚内有**的可能,因为婚姻不一定保障性生活的次数,和性生活的内容。但是我们的法律必须保障一个个体受到伤害的时候得到应有的补偿。

地板
haihuiwu_2002 发表于 2010-12-9 22:49:51
1. 假如受害人不能进行性行为,性行为会让对方丧命。这个时候,你是否要保障另外一个个体的性权利?
2. 假如两人冷战到要离婚,已经分居的地步。只是还没有办理一个手续,但是事实离婚了,就是说,很多事实婚姻,也还没有领证。那么,我们是否说,这两个人不是在一场婚姻中?作者必须要考虑什么才是婚姻的定义。什么才是我们需要保障的。

7
时空奇点 发表于 2010-12-9 23:09:33
6楼谈到的属于产权的界定问题?现实中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产权永远不可能完全清楚的界定,否则法院这些机构就没有存在的意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jg-xs1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5-12-27 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