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思考的问题是,我在做两类不同职业(雇主与雇员)的人的工资决定机制。采用的思路与heckman(1976)两部法类似:先从事某一种职业,然后再决定工资水平。因此,在第一阶段需要找到一些变量,它会影响职业选择,但不会影响工资水平。比如说,我找到了留京欲望、是否给家里寄钱两个变量。原因在于,由于不同类型的工作就业稳定性不同(雇主形式的就业稳定性更强),留京意愿不同会影响受访者的就业身份选择(尽管在很多情形下,流动人口在这方面的选择余地并不大),但留京意愿对工资水平影响不大。另外,是否给家里寄过钱反映了家庭负担,会影响受访者选择工作的类型,但预期不会给工资水平带来多大的影响。
现在的问题是,工资水平会影响留京欲望,工资水平也会影响是否给家里寄钱。那么,这两个变量是合适的吗?
个人觉得是可以接受的。因为,heckman两步法在这里是要修正样本自选择,而不是内生性问题。而识别变量(并不是工具变量)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它会影响职业选择,但不会影响工资水平。而工资水平对这些变量是否有影响不重要。尽管从理论上,如果留京意愿、是否给家里寄钱与工资水平相关,整个模型具有内生性。
大家觉得我这两个识别变量是合理的吗?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