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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行政审批制度中的职能研究

发布时间:2015-09-17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摘 要:随着近年来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政府在行政审批制度中的职能发挥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在市场经济过程市场的缺陷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发挥作用。在行政审批制度中,仍然存在着自由裁量权过滥、乱收费、轻监督等问题。因此,政府要积极转变职能,为了使行政审批制度能够更好地落实,实行严设权限、规范审批和强化监督等手段。   关键词:职能转变;行政审批;政府   涉及到行政审批制度的内涵和外延,学术界一直众说纷纭,普遍来讲,行政审批指的就是国家行政机关被赋予一定的权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它们对其他主体是否享有如经营权等方面进行评价、判断并最终确定是否给予其资格认证的一种制度。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审批制度成为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它对国家、社会和经济活动的运行和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所以,现在国家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就必须加大转变政府职能,这也成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行政审批制度作为国家对社会和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它只是处于政府微观管理的层面,这一层面的管理在理念、规则、方式方法上都必然受到整个行政执行体制的理念、规则、方式方法的影响和约束。[1]政府机关是行政体制的执行者,对政府在行政审批制度中职能的研究有利于通过挖掘其弊端和特点来分析如何改进现有的行政审批制度,从而理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面临的方向和任务,从基本点出发,我国行政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就可有迹可寻并能有效提出一些解决的方式方法。   在微观层面上,许多分析忽视行政审批手段的合理使用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必要性,片面把改革看作是从数量上减少审批事项的比例。[2]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多种多样,毫无例外,行政审批也成为社会资源分配方式的其中一种,但是行政审批制度本质上是以国家权力为基础,是代表统治阶级利益并为其政治目的服务的。它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行政权力,联系了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若在行政审批方面处理不好,势必造成政府机关和被审批者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别是对一些重大项目,若遭到阻滞,则对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通过近年来一些相关数据表明,我国政府在对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也在逐年加大力度,并且也取得一定成效。这有利于政府在应对市场缺陷和社会自律不足等方面发挥作用,提升市场主体抵御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利益。对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决不能中断,也不应忽视。   二、现行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中拥有广泛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某一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通过自己的判断,合法合理的采取某些行为的权力。[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拥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按照自己的判断在一定范围和职责内对具体事项进行分析决策,通过这样的权限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快速而准确的对审批作出回应,减少资源浪费,也减少了行政机关和被审批人的矛盾。但是,很多时候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实践时,大数需要具体实施的情况都是交由行政机关来考虑的,所以基于他们这样的职责不可避免他们就会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例如说,在某些特定领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于个人利益和部门利益,利用自身拥有广泛自由裁量权,通过改变行政审批实施的手段和条件,采取诸如增加审批事项、模糊审批条件等一系列做法来使得自由裁量权被无限制扩大,以至于简单事情复杂化、办理时间权限和行政审批削减权限被滥用,以及一些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资料的设定被随意篡改滥用等问题出现,造成行政审批的自由裁量权无法真正起到对被审批者和社会建设有益的作用。   (二)改革触动利益,“博弈游戏”屡见不鲜   2014年11月24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1]国发[2014]50号。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4]从这一点可以得知,在近年来我国在行政审批改革中对于行政审批事项太细的问题是有所考虑的,但是客观的来讲,中国仍处于名副其实的“审批经济”时代,不难发现,在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中,行政审批范围不清、标准不明、审批事项仍然过细的问题依旧存在。在201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提到在很多企业可以进行自主决策的情况下,政府还设置了许多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这样做明显是不符合原则的。可见在我国发展中一些必须执行的事项里,对行政审批的范围、标准以及审批事项的数量设定仍有欠缺之处,并且这些欠缺也是亟待改正的。但是,每一次改革都会不可避免的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说“中央政府改革是上篇,地方政府改革是下篇”,“上下不对称”的现象常常存在,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地方政府常与中央玩“博弈游戏”,如对于削减的政策出现“中央放下去,省市捡起来”的问题,甚至有“有利不放,无利推让”的现象产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好的行政审批制度是“小政府,大社会”,若我国试图实行“大政府,大社会“的治理模式,必须要清晰界定何所为何所不为。   (三)利用审批乱收费   自我国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这成为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习近平主席上任以来,对于我国长期积存的腐败问题一直严打狠抓,成效是显著的,近年来已有许多贪官纷纷落马,包括一些窝藏在中央的“大老虎”等等。而在行政审批制度中,审批过程乱收费的现象正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合理、不合法使得一些不法分子从中混水摸鱼、渔翁得利,损害他人利益,危害国家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尽管行政改革制度取得明显成效,但在遏制审批乱收费这点上发展仍不平衡,存在不少问题。对于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文件仍然欠缺,行政审批目录的编制有待加强,审批效能的力度有待提高。这些每一个环节的不足都容易造成权力缺失,或者权力被滥用,以至于出现审批乱收费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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