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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河南农村土地流转实现多方共赢分析_经济学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5-30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关于规范河南农村土地流转实现多方共赢分析_经济学毕业论文 论文摘要:作为传统大省的河南,多,可利用耕地少,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努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至关重要。在探讨河南开展土地流转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土地流转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措施,相信会对河南农村加快改革发展步伐,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实现农业产业现代化,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有益借鉴。 论文关键词:土地流转;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村保障体系 1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实现多方共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1必要性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体制改革逐步展开,核心是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特定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旧的农业耕作模式,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为我国农民脱贫起到了重要作用,被邓小平同志誉为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第一次飞跃”。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条件的变迁,这种以家庭为单位分散经营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已逐步暴露出许多弊端,显示出与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大生产不相容的特性,阻止了规模经济的发展和农业效益的提高。改革现有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开展土地流转,实现土地适度集中,推动农业规模经营、专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已成为时代所需、大势所趋,这一举措对于传统农业大省河南尤其意义重大。 1.2可行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农业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不断深人,农民收入来源多元化和非农化的趋势非常明显。如河南省郸城县、信阳县、新县、光山县等乡镇企业不发达的地区,农民外出打工收入日益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部分。这些外出打工的农民农历初五、初六离开家乡,到上海、大连、青海、广州等地打工,农历二十三左右才回到家里与家人团聚,致使农村年轻劳动力匮乏,土地撂荒或半撂荒现象屡见不鲜,土地生产效率低下。另一方面,一些种植大户、经济能人、城镇居民、企业下岗职工等组织或个人想承包大片土地,建设标准化、专业化生产基地,实现规模经营,获取较高的经济利益。适逢2008年10月19日党十七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为河南省大胆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政策支持。实践证明在河南农村开展土地流转是可行的,是受广大农民欢迎的。目前已经有许多县市从土地流转中得到了益处。 2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分析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通知》鼓励农民将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指出农民可以不同形式将耕地流转到种田大户手中。之后,又以各种法规的形式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在中央政策支持下,河南省光山县、新县,郸城县、方城县、许昌县。内黄县、济源市等诸多县市进行有益尝试,探索多种多样的土地流转模式,并取得明显收益。以信阳市为例,该市主要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形式,以“土地”、股份合作、企业租赁、能人承包等具体模式,规范流转秩序,搭建流转平台,培育流转龙头,土地流转进展迅速。截至2010年5月,全市共创办土地信用合作社206家,流转总面积达到745万亩。土地流转催生了一大批规模经营大户,其中,流转面积千亩以上的达344个,全市还涌现出17个全国种粮大户。2009年,信阳粮食总产量达到114.6亿斤,占河南省的十分之一强,连续六年创历史新高。实现土地流转后,每亩增地7%左右,节省人工30以上,能够在连片的土地上大量种植茶叶、石榴、红薯、花生等特色作物,效益是土地流转前的4~6倍,有力推动了特色产业的发展,形成多个特色产业带,如胡店乡占地2万亩的石榴产业带,长台关、王岗乡占地6万亩的花生产业带等。转出土地的农民不仅获得了流转收益,有的还被返聘到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就近打工,成为农业工人,更多的农民通过经商、外出务工和创办私营企业,获得工资性、经营性收入,农民增收渠道得到拓宽,收入水平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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