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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_法律专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4-20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摘要】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制定、解释、适用、研究的最基本原则 ,其效力贯穿物权法始终 ,在物权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物权公示,即指物权变动的公示,同时从外部表征物的权利归属。公示的法律意义是双重的、相对的、有局限性的,而所谓的“公信”原则是可疑的、被夸大了的。
【关键词】 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 善意取得 局限性
一、物权公示原则
(一)物权公示的本质
公示原则,系指物权变动之际,必须以一定的公示方法,表现其变动,始能发生一定法律效果之原则。[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物权公示主要是针对第三人设立的,第三人通过对物权状况的关注,得以知道物权的权利人是谁、具体是什么样的物权、物权有无受限制、标的物的本身有无瑕疵等等。随着社会的发展,物权变动的形式日益多样化 ,物权公示制度也无法对各种不同的变动的轨迹进行公示。它只能以不变应万变,通过公示物权的静态权属状况来保障交易安全和秩序。权利人通过公示其物权,向外界表明其对何物拥有什么份额、性质、内容的物权,使第三人不予干涉、侵夺,从而发挥明晰产权、定分止争的功用。物权的得失变更的方法和效力都是物权法定的内容。物权之所以要公示,在于物权的绝对性。公示强调的不是变动本身的公示,而是变动后物权之公示,即买受人把业经物权变动而新取得的物权向社会公示。
(二)物权公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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