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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行政法地位探析 _法律专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4-27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全文字数:4373

村民委员会行政法地位探析
【摘要】:本文通过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地位和民委员会的法律思考和建议论述,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从而探析我国村民委员会的行政法地位。对我国村民委员会的现状进行了概述。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 行政法 主体地位
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它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在村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事项。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之前,村民委员会应将所讨论的事项在村内公告。村民代表要在所代表的村民当中,广泛征求意见。开会时,村民代表要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客观真实地加以反映,从而达到直接民主的目的。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
从法律的层而考虑,村民委员会兼有众多社会职能是农村社会的一类重要主体,但其至今没有一个清晰的法律人格,致使其尽职无能,尽责无力。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应同时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个条件。就村民委员会而说,其“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没有明晰来源,且与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界限不清,其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责任财产范围不明确。其次,村民委员会的法人地位缺乏基本法上的根据。法人制度是私法上的基本制度,应由国家基本法律加以规定。由于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要件,因而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范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未明确村民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目前认为村民委员会属于“其他法人”的规范性文件,仅见于国家统计局的《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规定》,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具有确立村民委员会法人资格的效力。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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