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经管之家 [登录] [注册]

设为首页 | 经管之家首页 | 收藏本站

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刍议 _法律专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5-08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全文字数:4080

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刍议

[摘要]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在是导致我国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出现“判审分离”、“先定后审”直到法庭审判流于形式的关键之一,本人拟在对我国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际运作情况及其缺陷做出分析和评价,同时提出改革的一些设想。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 改革 建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这一组织,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法学界在研究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的同时,对审委会的改革甚至存废问题也曾展开过讨论。法学界几乎普遍的认为,审委会制度的存在是导致我国法院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出现“判审分离”、“先定后审”直到法庭审判流于形式的关键之一,但是基于对我国国情的认识,直接提出废除这一制度的人并不多。明确和扩大合议庭在审判中的权限范围,保证合议庭既有审理权,又有最终判决权,这一建议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得到采纳。此后,至少在诉讼法学界,有关改革审委会制度的讨论趋于平静。但是,随着改革中国司法制度的呼声渐趋高涨,包括审委会在内的中国各项司法制度开始成为人们关注、评论的焦点。

经管之家“学道会”小程序
  • 扫码加入“考研学习笔记群”
推荐阅读
经济学相关文章
标签云
经管之家精彩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