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主要对职务犯罪的表现进行了剖析,分析其存在的成因根源,研究探索预防预防务犯罪的对策和惩治职务犯罪的手段。
[关键词] 职务犯罪 成因表现 对策手段
2001年6月1日,云南省省长李嘉廷辞职,没说任何理由、原因;9月26日,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撤销李嘉廷中央候补委员职务,开除其党籍。这是近几年来又一起典型的高官落马案,根据中纪委公布的查处结果,李嘉廷收受贿赂,共折合人民币119万元。近年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日趋猖獗。实践证明,遏制职务犯罪重在预防。预防职务犯罪已经成为新时期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颇具挑战性的工作。
职务犯罪的成因及表现
职务犯罪是一个国际性课题,当今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能够避免,无论是民主社会还是集权社会,都不可能从根本上铲除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从根本上来说是公权的滥用。公权之所以滥用,其客观前提有三:一是权力垄断,如果官员手中没有足够的垄断权力,职务犯罪就不可能发生,权力垄断程度愈高,职务犯罪发生的机率愈高;二是稀缺资源。这里说的稀缺资源包括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如果官员掌握的不是稀缺资源,职务犯罪也不易发生,相反,资源愈稀缺,“腐败市场”⑴愈成为卖方市场;三是自主决定权。自主决定权愈大,职务犯罪发生的空间愈大。如果官员有一定自主决定权又难以控制,那么一定会造成三个腐败空间:1、通过拖延批准时间诱人贿赂;2、通过维持一种含糊不清的资格认定标准拒绝服务;3、通过提高资源的稀缺性索取贿赂。这种因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⑵甚称诱发职务犯罪的机会之源。利用“职务之便”⑶是某些职务犯罪非常典型的一大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讲,职务本身的便利条件客观上为职务犯罪的实施提供了可乘之机,也使犯罪人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实施职务过程中可能承受的风险。据新华社《经济决策参考》报道,浙江省富阳市工商支行资金管理科存款员蒋洪良,从2000年初开始,他假冒市财政局名义,私刻全套公章和私章,在工行虚设一个帐户,采取虚开支票的办法,先后从财政局的户头中转帐支走2300万元,提现700万元。为了弥补资金窟窿,他利用每月亲自送给市财政局对帐单的职务之便,把工行开具的对帐单藏起来,每次都伪造对帐单送给财政局。而他的舅舅就是该市财政局局长。因此,财政局从来没有怀疑他,也没有进一步跟银行核实。直到今年元月,工行与财政局进行每月例行对帐时才偶然发现帐户余额与财政局的记录有重大出入。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职务之便的案例。
从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来看,有两点不容忽视。一是人性的本质。法治的存在其实是以“人性恶”⑷的预防为前提的,形形色色的职务犯罪其实都是“人性恶”这一幽灵演绎行为“作品”,⑸“人性恶”可以说是职务犯罪的人性之源。从根本上讲,人性之恶是不可能真正杜绝并且也是难以改造的,而只能通过法律等制度化的理性力量最大限度地予以遏制。“人性本恶”、“官性本贪”⑺从道义上讲,尤其是从传统道德观念方面来讲,凡是公职人员都应该假定为潜在的腐败者。“恶人”⑻的假设对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设计具有积极的意义;二是利益诱惑。权力的滥用也好,不作为也好,绝大多数情况下,职务犯罪是基于利益的目的,利益驱动是绝大多数职务犯罪的第一推动力,基于“唯利是图”的贪婪目的,是绝大多数职务犯罪的利益之源。“经济人”的假设是剖析职务犯罪的可行模式。
从职务犯罪行为的表现类型上讲,职务犯罪有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之分,有“贪利型”和“侵权型”之别,有“物质型职务犯罪”和“非物质型职务犯罪”之别,从罪名类型上讲,职务犯罪可以分为三个类型:一是贪污贿赂犯罪,二是渎职犯罪,三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其中,贪污贿赂犯罪堪称当前职务犯罪领域极其猖獗的“重头戏”。⒄近年来,全国纪检机关共查处省部级干部(不含军人)16人,其中因腐败问题而被查处的10人。这10人在任职期间,均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或者谋取非法好处和不正当利益,其中受贿价值在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两人。渎职犯罪属于职务犯罪领域颇具隐蔽性的“幽灵”,由于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及人们对其危害程度的认识差异程度,到目前为止,真正由于渎职犯罪而受到严厉制裁的在职务犯罪惩处对象中占的比例并不高,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中,尤以触目惊心的刑讯逼供为烈。因刑讯逼供致人重伤乃至死亡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因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出现严重枉法裁判的个案并非鲜见。
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职务犯罪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原因,遏制职务犯罪,应当从源头抓起,正本清源,标本兼治,通过“制度化”预防从源头上有抑制和防范职务犯罪,努力使公职人员“不敢实施职务犯罪和不想实施职务犯罪。”
1、打好“时间差”,①搞好超前预防和动态预防。从时间程度讲,预防职务犯罪应当具有明显的超前性和动态性,寓预防职务犯罪于侦查、公诉和检察监督之中,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与预防职务犯罪有机结合起来。相对于一般性质的刑事犯罪而言,职务犯罪具有较强的演变性而极少突发性。职务犯罪从犯罪动机产生到实施犯罪,从初次尝试到反复实施,通常都有一段比较明显的“时间差”,这为预防工作提供了一个发觉、警示和防范的良好契机,因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善于打“时间差”,通过超前预防和动态预防最大限度地将职务犯罪遏制于萌芽状态。
2、突出重点,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对象实行重点预防和监控。从空间角度上讲,金融证券、海关、国企、医药、工商、税务、建筑及司法等行业或部门是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应当纳入职务犯罪的重点预防对象和预防网络的重点监控的领域。各级单位“一把手”尤其是上述重点行业或部门“一把手”,更应作为重点预防和监控的重中之重。无论是政界还是学术界都认为,20世纪90年代是中国腐败发展的高峰期,许多重大腐败案件的发生时间都在九十年代初期和中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一是腐败的数额巨大,金额达到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甚至数亿元;二是腐败官员的级别高,陈希同案发前系中央政治局委员,成克杰案发前为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均已进入党和国家领导人行列;三是“一把手”居多,这与“家长制”④的复活不无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有了制度就好办了。从理论上说,的确如此。但是,现实的情况往往是“有形的制度”敌不过“无形的家长制”,再好的规章制度,再严厉的党纪国法,一遇到拥有“绝对权力”的一把手,都会变成一纸空文。因此,必须下大气力防止“家长制”死灰复燃。此外,基层是预防职务犯罪的生力军,在预防职务犯罪领域任重道远且大有作为。
3、明确目标,力争实现“多赢”⑧局面。就检察机关而言,检察机关通过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可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和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并且可在有效遏制职务犯罪日趋泛滥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自身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压力;就发案单位而言,防范于未然的预防职务犯罪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其因内部蛀虫肆虐而蒙受的经济损失,保证正常的管理秩序;就某些公职人员而言,预防职务犯罪其实是防止其从权力腐败的沼泽坠入职务犯罪的深渊,对其个人前途和政治生命负责的体现,而放任自流和姑息养奸无异于“见危不救”乃至“见死不救”。从这个角度来说,预防职务犯罪于公于私皆有益,完全可能实现“多赢”。
4、加大责任警示和追究力度,使公职行为始终置于一定的压力之中,最大限度地遏制职务犯罪现象,刚性的责任压力机制是预防职务犯罪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务是权力的标识及载体,职务犯罪是典型的权力腐败现象。而有权力就意味着有责任,权力与责任乃是一对形影相随的双胞胎,责任始终置于法定责任的轨道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力与责任严重脱节,责任的缺席或疲软是导致职务犯罪现象泛滥的一大病灶。要强化责任意识,使公职行为始终置于一定的压力之中,使用责任如高悬于公职人员头顶的那把随时可能坠落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从而最大限度遏制职务犯罪现象。责任警示和追究制度是防止公职人员越轨及违规行为蜕变为职务犯罪的有效举措。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检察建议书及时督促或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健全责任警示和追究制度。
惩治职务犯罪的对策
加强法制建设,将预防工作推上法治化轨道,努力从机制上预防职务犯罪,保证检察机关独立行使立案、调查、检查、扣捕、起诉、支持公诉、法律监督等各项检察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建立健全惩治贪污、贿赂条例,使之法律化、规范化。事实上,制定专门的惩治贪污、贿赂条例,在国外已有例可循。涉及反腐败的法案也有100多部。我国在反腐败的长期实践工作中,相关部门(公、检、法机关)已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有的虽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但较为分散,不便操作;有的则没有上升为法律,使得一些好的措施不能充分运作,或者缺乏规范,得不到贯彻执行,缺乏制约。
以“两规”制度为例,这是对涉嫌职务犯罪或违纪的领导干部采取的一种非诉讼的调查方式。现虽基本定型有了较固定的程序,但“两规”最大的缺陷是于法无依,如果将举报制度、“两规”专案制度法律化、规范化,将给一些特殊反腐败措施提供法律依据。
2、预防职务犯罪案件得到公平审判,必须保证相关部门独立行使权利。职务犯罪对象往往涉及官员,背景复杂,关系网庞大,难免不受到各方面的干扰,严重影响其独立性。保证反贪机构的独立性也是各国普遍奉行的原则,因此,必须健全法制,通过法律规定赋予办案人员采取特别调查措施和特别督办措施的权力,使督办人员不受各方面干扰,同时还应赋予督办人员在行使督办公务时,要求得到任何人协助的权力,保证相关部门独立办案。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严肃查处职务犯罪的案件。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重点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查办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查办官商勾结、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严惩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果。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开通举报网站。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不断增强有效突破案件的能力,加大惩治职务犯罪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