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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票期权费用化的制度缺陷及对策 _财务会计论文格式

发布时间:2015-07-03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关于股票期权费用化的制度缺陷及对策 _财务会计论文格式

关于股票期权费用化的制度缺陷及对策探讨研究
[摘要]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可以有效缓解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由于信息不对而导致的道理风险和逆向选择,同时可以节约代理成本,所以成为诸多企业进行员工激励的选择。但在会计确认和计量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法律制度障碍,从而影响了这一制度效用,相关的会计准则、税收制度、《公司法》以及《证券法》都应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本文对股票期权进行了简单的概述,重点分析了股票期权费用化存在的制度缺陷以及应采取的对策进行探讨,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股票期权费用化 制度缺陷 对策研究
一、股票期权费用化的制度概述
上世纪90年代,在美国引发了一场关于股票期权是否费用化的激烈争论,管理层、投资者和报表使用人都从自身的角度阐述截然不同的观点,但最终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123号准则 “以股权为基础的雇员薪酬计划的会计处理”,为这次争论画上了句号,同时推出了一套“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法”。到今天,股票期权作为职工的一种薪酬,将其作为一项费用进行会计处理已毫无争议,并且名正言顺地进入了企业的财务报表之中。
(一)国际会计对股票期权的处理准则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IFRS2)颁布以前,国际会计准则没有要求公司记录授予或执行期权产生的费用,条件是行权价格至少等于期权授予日股票的公允市场价格,但折价期权的授予会产生与所属期间利润配比的费用,其数额等于行权价格与授予日股票价格的差额。所以,期权的使用在会计方面不会对公司的税前收益产生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4年颁布了IFRS2,以规范“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会计处理问题,该准则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所有公司必须将股权激励而产生的费用计入其年度损益报告。
(二)我国会计对股票期权的处理准则
我国证监会于2006年1月4日,在官方网站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在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初见成效之时,出台《管理办法》显示了股市监管层推进股市市场化的用心良苦。随后,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这种政策层、监管层相互和谐的运作与安排,说明了会计准则的制定在内容和形式上应该适应经济和企业的发展。
财政部修订的准则对于股票期权费用化、直线摊销、公允价值计量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授权后可立即行权的权益结算支付,根据股份支付协议,按其授权日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同时按照股份面值总额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并按照实际行权金额与面值总额的差额增加资本公积;对于职工和其他方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后才能行权的权益结算支付,根据股份支付协议,按其授权日公允价值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等待期内采用直线摊销法,分期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毋庸质疑,将股票期权确认为薪酬费用不但可以更可靠地衡量酬劳成本和公司利润,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真实性,使财务报表更具有信息含量,改进报告盈余的可信度,还可以抵销公司为推高股价而有意操纵利润的可能性,减少操纵利润的数值。
二、股票期权费用化的制度缺陷
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激励,是有价值的,也应在企业授予时计入费用。但期权费用化的顺利实施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否则就会使这一科学的激励措施产生许多负面影响,弱化其激励作用。就目前的制度设计而言,将股票期权费用化还存在制度方面的缺陷,具体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股票期权价值计量方法
1、我国目前善不具备公允价值法的假设条件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已经明确规定股票期权价值的计量方法采用“公允价值法”。可是,股票期权不可转让,受制于授权条件且存在一个等待期,所以要决定股票期权的公平市价是相当困难的。因此,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需要利用期权定价模型进行估计,如常用的Black-Scholes模型中有个假设,股票价格服从对数正态分布,股票投资回报的波动性在期权有效期中是固定不变的;在期权有效期内,股票无红利,或者有已知的红利;存在着一个固定的无风险利率,投资者可以按照无风险利率任意地借入或贷出。此类假设在我国无一能够满足。也缺乏相应的市场参照。而我国的资本市场处于非强势市场,股票价格并不一定能正确反映股票价值,而且非流通股的大量存在,在实际中是很难满足其假设条件,从而无法得到准确的期权价值,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股票期权若按“内在价值法”计价可以做到客观、真实地反映其内在价值。相反,若按公允价值法计价,股票期权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主观估计。
2、股票期权费用“直线摊销”法存在瑕疵
从实质上讲,企业员工获得期权是因为为企业提供了劳务,由此带来的薪酬费用应当分摊至员工提供劳务的各年限里。根据配比原则,将此项费用在员工服务期间予以摊销。但在现实中,如果是不确定的股票期权,由于授权日的行权价不确定,所以授权日不是计量日,不必进行会计处理,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应以股价为基础,估计费用,并记录期权,以后逐期进行摊销,直至计量日,才能调整确认预提费用,并将余额在剩下的服务期内摊销,并在行权后将期权转为股本。但由于目前股票市场不十分完善,且当股价变化较大时,会计调整多容易出差错,会给操纵利润者带来方便。
(二)股票期权费用化的税务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01月20日发布的《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按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属于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时按《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当前对个人转让股票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通知》中的“认购股票”并不等同于股票期权,前者是一种行为,而后者则是一个行权的过程,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选择权,其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由于被授予人在行权和出售股票时都有收益,导致其纳税环节和计税所得的确定都很复杂,而税法对此未作任何明确规定。
三、股票期权费用化的对策探讨
股票期权作为一个新鲜事物,在我国还在实践和探讨之中,因此,一套完整的、与股票期权制相配套的法律文献和运行机制尚不具备。制度上的短缺不能不给股票期权制的实施造成障碍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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