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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视案中的公民平等就业权的保护 _法律专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7-13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乙肝歧视案中的公民平等就业权的保护 _法律专业论文

乙肝歧视案中的公民平等就业权保护
[摘 要]中国乙肝病毒携带者普遍存在就业难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就业进行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这种身体条件不会对其工作有影响,受到平等就业歧视是没有科学依据的,但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事实上,就业平等权是法定权利,是基本人权和宪法权利。本文从三个方面即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预防、建立救济措施,来探讨解决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平等权益的保护问题。
[关键词] 乙肝歧视 宪法权利 平等就业权 法律保护
一、 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现状
在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普遍受到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其中最为突出的是2003年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案中原告张先著于2003年6月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了体检程序。但在其后的体检中张先著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正式宣布张先著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10月18日,张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医院作出的,而非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遂以被告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因此,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未获支持。还有很多其它的例子。
我国有1.2亿以上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中,用人单位对乙肝携带者实行的是差别待遇,将乙肝病毒携带者视为异类,招聘时要求无肝炎。虽然国际劳工组织也一向重视并禁止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但是在我国这种就业歧视还是很普遍。
二、 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产生的原因分析
在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的原因主要有下列几方面的原因:第一个方面是立法上有漏洞,缺少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具体法律规定,也缺少对侵犯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第二个方面是行政执法不力,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没有进行规范也是造成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三个方面是社会偏见,新闻媒介和卫生主管部门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相关医学知识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社会公众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误解。大家普遍认为乙型肝炎会通过握手、交谈、一同进餐而传播。
三、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权保护的法理学探析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权是法定权利
平等就业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七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有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
平等就业权是一项宪法权利。平等就业权不仅体现在人权公约中,而且体现在各国宪法中。许多美、非、亚洲的国家宪法都有平等就业权的规定。《印度宪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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