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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患者的知情权 _法律专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7-13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浅论患者的知情权 _法律专业论文

浅论患者的知情权
[摘 要]随着我国医疗制度的不断革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患者知情权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但是在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发现,医疗损害案件在不断递增,医疗纠纷不断。其中,因患者知情权引发的纠纷占有较大比例。不过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却面临着我国立法、制度和实践层面的诸多难点。以至于引起法学界和医学界的共同关注,并成为焦点问题——医疗法律问题。研究探讨患者知情权的内容、侵犯患者知情权的情形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有效保护患者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患者 知情权 立法 保护

一、患者知情权的概念及其内容
(一)知情权的概念。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首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在我国,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并没有关于知情权的明文规定,而是通过公民的参政权、表达自由权、监督权及国家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规定予以间接确认。[ 张涛,《论商业秘密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解决》,《前沿》,2011年08期。]知情权具体分为政治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患者知情权就属于个人信息知情权的部分。 具体到医疗服务中,根据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对于自身的疾病、该疾病的治疗方法、治疗效果、不良反应以及对医疗争议的处理程序等事宜所享有的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
(二)患者知情权的主要内容。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患者知情权可以分为直接知情权与间接知情权。直接知情权就是该《条例》明确规定的患者享有的知悉权利,包括:(1)医疗资料知情权。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提供的义务。可以复印的病历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手术同意书等记录患者客观情况的客观病历。(2)医疗行为知情权。患者对在医疗行为中关于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3)医疗事故知情权。患者对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等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在发现后有通报、解释的义务;间接知情权就是该《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患者的知情权,包括:(1)医疗费用知情权。患者在检查、治疗前有权知道收费标准,以便作出合理选择;治疗结束后,有权查阅医疗费用明细表。(2)病历资料封存知情权。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等应当在医患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3)证据保全知情权。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定检验机构的权利。(4)医疗事故鉴定知情权。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患者或其家属及医疗机构可以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可以要求鉴定专家回避。(5)尸检知情权。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患者家属有权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有权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有权知道检验后死者脏器的下落。这些属于患者知情权的延伸。
二、患者行使知情权的立法状况和现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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