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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论文论文范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维护公民环境权来源:人大经济论坛论文库 作者:阿笨 时间:2015-05-07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维护公民环境权

  摘 要 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京召开,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现阶段我国法制化进程仍需努力提高,许多方面还存在漏洞,比如公民的环境权。虽然我国在环境权研究领域成绩斐然,但是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这一项权利,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致使公民的环境权容易遭受侵害,最终导致我国的环境问题久治不愈。当下,治理诸如雾霾这些愈演愈烈的环境问题要从法律着手,将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写进宪法,确立环境权相关法律,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战略,正好给环境权立法提供了契机。 

  关键词 环境权 环境维权 环境权立法 

  2014年10月,美丽的首都迎来了首次以“依法执法”为主题的盛会――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它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久安宁、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福祉。但在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同时,首都也迎来了另一位不速之客――雾霾。自改革开放以来,环境污染问题也愈发严重,让公民的权益受损,让美丽中国的愿望蒙上了一层阴影。要想解决环境问题,关键还在于立法,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号角,公民的权益可以通过法律得到更好的保护,其中就包括环境权。 
  一、依法治国与公民环境权 
  (一)环境权理论分析 
  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上世纪60年代率先在西方产生的新理论,其产生的背景是环境污染的加剧和生态资源的破坏。环境权产生后不久,武汉大学的蔡守秋先生通过《环境权初探》一文将环境权第一次引入到我国,之后环境权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目前,比较权威的环境权定义是《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中原则性的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将环境权划分为四个部分:公民有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是公民环境权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公民有共享和使用环境资源的权利,这是公民环境权的核心部分;公民有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事务的权利,包括环境状况知情权和环境事务参与权。 
  (二)依法治国对维护公民环境权的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依靠充分体现民意和社会运行规律的法律管理国家,反对依靠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客观上要求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各项事务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人民行为需要法律约束,人民权益需要法律维护。由于缺少法律依据,环境侵权行为屡屡发生。环境侵权是指自然与生活环境因他人活动而遭受到破坏,致使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的生活、环境权益遭到侵害的状态,它包括环境破坏与环境污染。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环境侵权危害更大,且具有不可预测性、持续性、潜伏期长等特点。 
  二、我国环境维权的现状 
  (一)环境立法日趋完善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并没有在第一时间颁布环境法,而是先经历了一段孕育时期,直到1979年,才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开启了环境保护立法的开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强调了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宪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都是对公民环境权的维护。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亦是如此。除了《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我国另外还颁布了一系列环境单行法,比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环境污染评价法》等。另外,各级地方政府也积极出台了一些明确公民环境权的地方性环境法律、法规,例如:《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中都明确规定:“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总体来说,我国环境权立法正在不断加强,已经形成了从《宪法》到单行法,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体系。 
  (二)环境权尚未得到重视 
  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大会召开后,很多国家都将环境权写进了本国的宪法,如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2条和《日本宪法》第25条的规定。环境权在我国虽然同样受到学者们的热力追捧,但是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只是间接承认了这一项权利。从《宪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六条可以看出,我国的环境法制定的出发点并不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环境权,而是从保护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角度出发的。保护环境是国家的责任,是政府的行为,而非公民的权利。除了宪法没有给予环境权明确的身份,在环境基本法和环境单行法中也找不到环境权的身影。当公民的环境权受到侵害时,法律没有赋予公民应有的诉讼资格,也难以找到合理的法律依据,既不能向环保部门问责,也不能向侵权者索赔。 
  (三)公民环境维权能力弱 
  1.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由于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在民众的思想中或多或少还有一些封建思想的残余,加上我国市场经济的不完善,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尤其是公民维权通道的不畅通,致使公民环境维权能力弱。一般人的政治观念仍然是传统的臣民意识与现代公民意识的混合体,甚至经常将臣民意识解释为公民意识,或以臣民意识混淆和冒充公民意识。在这种臣民意识的影响下,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更多的人选择逆来顺受,根本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2.缺乏环境权知识。自蔡守秋先生发表《环境权初探》一文之后,二十多年过去了,环境权在我国出现“百家争鸣”的局面之下形成了当前的“混沌”状态。环境权理论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对一些基本问题不同学派各持己见,争论不休,无法划定统一的界限,始终没有形成定论。这样一个不够完善的理论知识,自然无法在群众中普及,环境权处于曲高和寡,不接地气的尴尬地位。   三、维护公民环境权 
  (一)完善环境维权的法律体系 
  1.健全环境权法律体系。首先,应把公民的环境权写进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来源与依据,既然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那么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一种的环境权也应该在宪法中有所体现。随着时代的发展,环境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宪法不应再对公民环境权只是间接承认,而应有明确的规定。其次,在环境基本法中明确公民的环境权。在环境基本法的总则中对环境权予以界定;对环境权的内容加以补充;对公民的环境监督权进行规定;明确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最后要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2.完善环境权立法、执法和司法。完善环境权立法,这是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根本条件。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靠的不是法律的严峻与冷酷,也不是外力的强制与威严,这些只能使公民畏惧法律,最关键的是立法要体现人文关怀,维护公民的根本权益。规范环境权执法,这是环境权法有效运行的关键。若是在执法过程中有权大于法、不作为这样的现象出现,公民的权利得不到维护和落实,又有谁还会稀罕这个“神圣”的法律呢?在执法过程中必须积极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的规范化建设。维护司法独立,这是是衡量社会制度化程度的重要标准。实现司法行政分开,司法不受行政干扰,避免徇私枉法现象的出现;加强监督机制,使法院能公正、自由、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不收外界的干扰和影响,法官只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让司法腐败没有可以滋生的土壤。 
  (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长久以来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是偏远地区的人们,法律意识甚至为零,环境维权方面的意识更是少之又少。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战略之后,法律知识在公民中得到了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但是我国法律普及的程度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卢棱说过,所有法律当中最重要的法律,并不是镌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雕刻在铜表上,而是体现在公民的心中。所以,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多强,法律发挥的效率就有多大,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是提高司法、执法水平,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践行依法治国理念的要求,同时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题中之义。 
  (三)国家政策的支持 
  1.实行环境资源税制度。环境税也可以称为生态税或者绿色税,是以降低环境污染为目的,迫使企业改变其成本收益比,重新评估本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的一种税收。环境资源也是生产过程中的成本,但是这种成本却不是企业或者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来支付的,而是全人类共同买单。因此,企业在从事生产活动时可以毫无顾忌地从大自然掠夺资源。收税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有效的办法,它既可以引导企业和个人放弃或收敛破坏环境的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又可以为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筹集必要的资金,这是20世纪末国际上通用的一种环境保护的措施。 
  2.实施环境补贴制度。环境补贴又称绿色补贴,是指政府对本国企业在治理环境、改善产品加工工艺的投入进行补贴,以提高本国产品竞争,同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一种产业政策。具体措施包括赠款、软贷款、税收补贴等手段,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环境保护活动给予财政补贴。如美国《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中规定:只要城市公共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管理计划能够得到良好的践行,并采用联邦环保局划定的“最佳实用处理技术”,都可以向联邦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经费补助,一旦获批,该企业可获得大量的建设补助经费。 
  3.完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也提出:“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完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熊超.对我国公民环境权益保护路径的思考――基于司法实践的角度.广西社会科学.2012(2).   [2]周训芳.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权学说――蔡守秋环境权理论研究速评.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3]刘正涛、李潇.环境权若干问题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   [4]张式军.论公众环境诉权的实现――对完善《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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