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逐渐向更加贫困和更加偏远地区的居民普及金融服务(深度问题)。
第三,降低客户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成本(成本问题)。
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使扶贫融资成为一国金融体制主体的必要组成部分。
正如20世纪90年代,微型金融取代了小额贷款的概念一样,如今又有很多人开始提倡用普惠金融取代微型金融的概念——从资助分散的微型金融机构和金融创新向建立包容性的金融体系的转变。普惠金融意味着相关的金融服务供给者通过各自的比较优势为贫困人口、低收人家庭以及微型和小型企业提供服务。建立普惠金融体系的内容包括但并不仅仅局限于加强和巩固微型金融及微型金融机构。
之所以呼吁这样的转变,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微型金融机构”这一术语难以描述当前扶贫融资市场中的多样化金融机构。
人们在实践过程中认识到,要解决扶贫融资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和局限,仅仅有一些特殊的金融机构是不够的,必须要有多种不同类型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向贫困人口和低收人家庭提供服务也同样是一项切实可行的商业决策。
微型金融被定义为向贫困人口和低收入者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包括贷款、储蓄、保险、汇款、转账及租赁)。如今,我们越来越难以用一个通用的术语来定义这一市场中的零售金融服务提供者,它们包括非政府组织、私人商业银行、国有银行、邮政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信贷联盟及储蓄信贷协会。这些机构中,有些规模很大,有些历史悠久,有些拥有大量的客户并提供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因此,“微型金融机构”这一术语常常不能描述或是不足以用来替代这些多样化的金融机构。尽管它们都在普惠金融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技术上讲,这些机构当中有许多是不能被界定为微型金融机构的。
PS:有一本同名的书,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