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章)第八节 职工联合体
职工联合体为劳动者──职工组成的一种经济组织。它是一独立的法人机构。但职工联合体与企业是不同的,职工联合体与资本家、劳动者等自然人不同,资本家与劳动者是一自然人,而职工联合体是一法人,职工联合体出资建立企业──另一独立的法人机构。职工联合体凭借全体职工的企业主收入和劳动收入担保,拥有国有资产的产权。同时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本节通过职工联合体的组成结构、职工联合体的权利和义务,最低工资制度及职工联合体的投资形式等四方面来阐述职工联合体的运行过程。
一、职工联合体组成结构
职工联合体,是劳动者的联合体,是一经济组织。职工联合体的组织结构,可分为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其一些经营管理机构。职工联合体的组成,可用法律形式来保障。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职代会的职权如下: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及理事、监事长及监事和其它重要人员。决定有关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及其它主要人员的报酬事项。组织或修改职工联合体章程。职工代表大会还可有权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职工联合体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对职工联合体合并、分立等事项做出决议,等等。我认为,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与股东大会的权力相仿。
理事会由理事长和理事组成,是联合体的执行权力机关。理事长为职工联合体这一法人机构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职工联合体,并依据自己的职责对联合体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理事会对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监事长和监事组成,是职工联合体的检督机关。依法检督联合体所有经营管理情况。并依法召集职工代表大会或临事职工代表大会。具有罢免理事长、理事的建议权。监事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职工联合体与工会是不一样的。职工职合体为一经济组织。而工会纯粹是一政治组织。职工联合体既可以包括企业内的所有职工,也可以不包括企业内的所有职工,在职工联合体内可不设立工会。但是,对于那些不是所有职工都参加职工联合体的企业,可能需要组成工会,以保障未加入职工联合体的劳动者的利益。
二、职工联合体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联合体拥有国有资产的产权,从而拥有国有资产的法人财产权。从而职工联合体有使用国有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获得劳动收入的权利。职工是职工联合体的主人。
职工联合体拥有国有资产的产权,同时也必须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再增值。这是职工联合体的义务。为此、职工联合体必须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金由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金和职工劳动保偿基金组成。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金,其总额不得低于国有资产总额的一年利息。职工加入联合体,必须先上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金。其数额由联合体决定。同时,职工联合体又必须每月按一定比例扣除职工工资 ,组成职工劳动保偿基金。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金,可建立职工个人的档案,同时归职工联合体使用。而当企业亏损或破产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金抵偿国有资产的损失。而当职工退休或死亡后,按职工联合体章程或法定程序,退回职工个人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金。
三、最低工资制度
为了确保职工联合体职工的基本生活,可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一般情况下,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可通过职工工资 的变化, 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企业资金利息的积累。这样,企业会正常运行。但是,当企业运行不正常,收益极低的情况下,确保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会使职工的工资或部分职工的工资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水平。这时,就必须确保这些职工的最低工资,以确保他们的最低生活水平。同时,在最低工资制度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资金利息不足的,必须由职工联合体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金补足,而不是再由降低的职工工资来补充。如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金还不能补充企业资金利息的,则作为国有资产的亏损。
四、企业主收入
我们知道,不管是银行贷款利息率还是企业资本利息率,都是低于平均利润率的,因而存在企业主收入。对于职工联合体而言,这企业主收入归职工。但我认为,企业主收入不应作为工资,而是作为职工联合体的资本使用,并建立职工的个人帐户。这就是说,国家ZF不仅要确定企业资本利息率,还要确定一个平均利润率。这样,首先在平均利润率下,确定职工的工资。其次,在最低工资下确保企业资本利息。剩余的企业利润作为企业主收入,归入职工联合体的资本帐户。第三,在最低工资下,企业资本利息不足,由企业主收入——职工联合体的资本来补充。第四,在最低工资下,职工联合体的资本不足补充企业资本利息的,由联合体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金补充。第五,企业主收入可建立个人帐户,职工退休后,五年才能归职工或分批退还给职工。对此可课征一定的个人所得税。
五、职工联合体的资本投资
职工联合体作为一法人机构,拥有国有资产的产权。联合体可通过国有资产的投资,组成各种企业──独立于职工联合体的法人机构。这些企业,既可以是职工联合体的独资 企业,也可以是与其它职工联合体、私人资本联合投资的股份制企业。 对于企业职工,既可以是职工联合体的成员,也可以不是职工联合体的成员。两个以上职工联合体。组成的股份公司,由职工自愿加入某一个职工联合体。而职工联合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所有投资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不管是职工联合体的独资企业,还是与其它法人组成股份制企业,都是独立于职工联合体的法人。职工联合体只是投资者。这些企业的运行与其它企业是一样的。不过,这里的区别在于,不仅企业利润归职工联合体,并且企业中属于职工联合体的职工,其工资也归职工联合体。然后,由职工联合体,根据其总体资产的经营情况,根据联合体的章程,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联合体拥有企业资金利息,列入联合体资本帐户,从而可进行再投资。这投资与企业是分开的。
总之,不管是职工联合体的独资企业,还是与其它资本结合的股份制企业,都是独立于职工联合体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些企业可按公司制的法定程序运行。同时,企业可经营不善而破产,但职工联合体不会消灭。联合体职工会因企业破产而造成工资收入下降。
但是,职工联合体拥有国有资产的产权,并不是说没有缺陷的。职工联合体容易产生红眼病──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将普遍较低,不利于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尤其是当前的国内国际形势,还不利于科学技术人员的竞争。从而不利于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的实践已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如何调动职工联合体的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同时,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并不排除国家的投资,国家ZF经营;国家投资,社会经营;国家出资,企业家经营等多种国有资 产经营形式。
另外,在初级社会主义,职工联合体还不能广泛成为企业法人。首先,劳动者或劳动者联合体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其中,资本能在市场上独立存在,此时,资本可以没有利润,资本家不会陷入困境,但劳动者不能在市场上独立存在,否则劳动者就会没有收入而饿死。其次,劳动者也不能负担产品的市场风险。在市场上,产品可能会一分不值而引起企业亏本甚至破产,尤其是资本参与了社会产品的分配,加剧了市场风险,此时,对于劳动者来说,就是没有收入,进而陷入困境。但对于资本所有者,企业破产仅仅表现为资本家没有了部分资本甚至全部资本,但资本家还是有劳动收入维持生活。因此,职工联合体作为一个企业法人的组成,是可以的,并且在初级社会主义还仅仅涉及一些特殊行业,只有在高级社会主义才广泛存在,但作为一个投资主体,是不是可能,需要实践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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