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价值论与价值分配是根本不同的。
价值分配,一般是在劳动价值论或边际效用价值论下,把价值看作分配的对象,与物质财富一样,进而产生社会对价值的分配。如社会存在二个产品,一是电视机,一是生产电视机的机器。如电视机价格为1000元,社会共生产了100台电视机,价值共100000元;机器价格为10000元,社会生产2台新的机器,价值共20000元。此时,就产生总共120000元价值供给分配。如资本总利润为40000元,资本家除了分配到2台机器外,还分配到20000元电视机,即20台电视机;劳动者工资则为80000元,是80台电视机。
这里,如要改变生产关系,则是改变这总共120000元价值的分配。如资本利润为20000元,即只分配到2台机器;劳动者工资为100000元,分配到100台电视机。此时,我们设定电视机与机器的价格不变。
而分配价值论是一价值理论,即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此时,价值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不是分配的对象,分配的对象只能是物质财富。如社会仍存在二个产品,一是电视机,一是生产电视机的机器。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下,如电视机价格为1000元,社会共生产了100台电视机,价值共100000元;机器价格为10000元,社会生产2台新的机器,价值共20000元。此时,就产生总共120000元价值的物质财富供给分配。如资本总利润为40000元,资本家除了分配到2台机器外,还分配到20000元电视机,即20台电视机;劳动者工资则为80000元,是80台电视机。
这里,如要改变生产关系,则是改变这100台电视机与2台机器的分配。如资本利润为2台机器,劳动者工资为100台电视机。假设社会产品总价值仍为120000元,由于电视机与机器生产的有机构成不同,电视机与机器的价格一般会发生改变。这我们从消费资料扩大再生产流程的考察就可看得明白。
这,也就是说,前面说的价值分配,如要改变生产关系,假设社会产品总价值仍为120000元,由于电视机与机器生产的有机构成不同,假设电视机与机器的价格不变的前提是不成立的,这也证明了劳动价值论或价值分配是错误的,价值始终不是分配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