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宫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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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再揭中行兼安徽阜阳司法黑幕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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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我存在中国银行阜阳支行的13.4万元存款,在我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密码的情况下,银行轻易地将我的这笔存款付给了另外一个人,反而告我涉嫌诈骗;而法院也连续违规判案,先判后审,由明案变成了悬案,使我这个普通百姓打工多年的血汗钱不翼而。 同时,我要向您告发“安徽阜阳市中国银行”、“阜阳市颖泉区法院”、“阜阳市中级法院”司法不作为。他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官官相护,颠倒黑白,知法作为征,索贿受贿,欺压百姓,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和人民公仆的形象。完全没有践行“三个代表”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要求。 2002年6月24日,因家父得胆囊癌需钱住院匆忙赶回,此时才发现一直放在家里的存折不见了 ,我带着身份证到中国银行阜阳分行第一营业部(阜阳市颖河西路41号)办理挂失手续。当我把身份证交到营业窗口后,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我,我的存折上的13.4万元已于5月10日被“我”密码挂失后取走了,此时仅存八毛(0.80元)钱。我当即告诉银行工作人员:自己此间在外地工作,6月22日才从外地回到阜阳,并没有来挂失。今天才发现放在家里的存折不见了,但自己的身份证一直带在身上并没有遗失。银行工作人员态度坚决地对我说:“是你本人来挂失密码的”。银行工作人员同时要求我用笔在一张白纸上写下了身份证的地址和号码,并当即扣压了我的身份证。 我随即找到银行负责人反映情况,没想到那位负责人说出了一句非常不负责任,令人非常心寒的话:“银行没有辨别储户身份证的义务”我说如果银行连假身份证都无法识别,那么我们在银行的存款就随时可能成为别人零化钱。这样的后果可能不仅仅是损害储户的财产权,更有可能会危及整个国家金融体系。 我即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在核查我的身份证时,我表明身份证已被银行扣压,民警随即与我一起到银行核实,银行此时才将我的身份证交给公安部门。就在我向公安部门报案期间,银行同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宫兰侠涉嫌与人合谋诈骗银行。 2002年7月16日,颖泉区法院法院第一次在一个多人的办公室开庭,法院当时有两个人在场,一个是书记员,一个是审判长陈英铭。在第一次开庭时,我的代理师律出示了公安部门提供的盗领人在取钱时的录像及其同伙被抓捕后的口供。盗领人已逃跑外地,盗领人同伙承认与人在我家盗窃了存折,并盗领了这笔钱。公安部门已向全国发出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通缉令。同时,我要求作领款人笔迹鉴定,法院同意并要求我交纳1000元笔迹鉴定费。我随即在有效期(三天)内交上1000元笔迹鉴定费到法院。 银行在第一次开庭时提出了“因本人身份证及存折保管不善,责任自负”的理由,被盗也罪 法院第一次开庭一年一后,受理此案的陈英铭法官找到我口头协议,说银行有意与我进行庭外和解,并提出由银行赔偿我10万元,并承担原告诉讼费4200元。我当即表示,自己的存折是被盗的不应承担责任,自己的身份证和存款密码并没有丢失,所以银行应负全部责任,此次法院庭外和解不成。 2003年6月 27日,我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判我败诉。判决书上这样写到:“原告在举证期间内申请文字鉴定,但未足额交纳鉴定费,后又明确表示不要求文字鉴定,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的存款是在其挂失期满,密码已修改后被支付。因此,原告宫兰侠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存款13万4千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给予支持。原告先是要求文字鉴定,后又不要求文字鉴定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给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存款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宫兰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宫兰侠承担。” 判决书上的日期是2003年5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规;第六十九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1997]339号)中关于储蓄账户提现也有相同的规定。 2003年7月2日(即在有效期内),我到阜阳市中级法院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判决原告申请存折密码挂失没有事实根据,属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认定上诉人放弃笔迹鉴定是没有依据的。三、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没到场的情况下,受理了他人的申请,更改了密码,造成了上诉人的存款被盗取,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我的二审上诉。2004年6月25日,我收到了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的民事裁定书(2003年阜民终字第170号)。裁定书上这样写到:本院在审理宫兰侠诉阜阳中行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发现该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尚未终结,故判决该案诉讼中止。等到公安机关侦查的结果作为本案的依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款第5项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裁定日期:2003年10月25日 法院工作人员让我去拿中止审理裁定书时,办公室有几位男同志威逼我,要我把签收时间改为2003年10月,但我坚持签判决书送达当时的时间,在我坚强的决定下他们拿我没办法商量一会,我还是签收了(即2004年6月25日)。2004年7月,我又向阜阳中级法院写出恢复审理申请,20053年3月21日恢复审理 ,根据人民最高法院审理期限到底,底在那里? 相关规定和细节: 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即我要让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拿出相应的证据。但是,在储蓄存款纠份案件的举证责任中,一味坚持“谁主张,谁举证”是不公平的。 因为储蓄存款被冒领行为都是在我不在场的情况下,冒领人与储蓄机构发生的行为,且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我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作为我不可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因而储户一般处于无证据的状态。所以,把证明储蓄机构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储户是不公平的,我存款被冒领,储蓄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免责的,应负赔偿责任 这案件的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所谓举证责任倒置。 2.一审判决我申请存折密码挂失,后又明确表示不要求文字鉴定,, 一审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认定上诉人放弃笔迹鉴定是没有依据的。一.我在有效期交纳1000陈英铭也没有告诉我一定要交多少鉴定费,认定我放弃笔记坚定,笔记坚定书并没有我签名,而是陈英铭在2003年5月23日判决后,自己写的认定书时间是2005年6月19 讲我自愿放弃坚定,这样伪证能出现在知法人手里,法院黑的真让我们老百姓睁不开眼 3.当事人开庭须知第十一条,判决结果或裁定书要在十日内送达当事人手里。二审法院排除了上诉人列出的上诉理由,而重新找出一个理由中止审理,把明案变成悬案,阜阳中级法院的“中止审理”理由及在8个月后才送达“中止审理 ”并没有法律依据 4.经公安部门证实,银行出具经过复印件密码挂失笔迹与我的笔迹明显不符。但本案中的被告自始至终都没有出示犯罪嫌疑人冒充存款人的挂失密码原件和存折及宫兰侠的身份征原件。法院包庇被告只在要求我出钱做笔迹鉴定,其实被告也有举证的义务。我国的法律诉讼程序中,为维护司法公正,应该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5、阜阳中行扣压我身份证达数小时,后又出事我的身份征复印件作为证据权利何在,在法律面前复印件可做证据吗?盗领人来了不报案,而存款的我来了却以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部门报案,法院为何给予指使,这是银行及《中级人民法院》在随意践踏我最基本的人权。 6、一审判决后,阜阳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今晚十分》栏目准备报道此事,并找到我、银行、公安局、法院等作过采访调查。但据电视台工作人员后来说,阜阳中行派人到电视台做了工作,没有播出,我们老百姓通常看云施天气。而我们当地电视台眼睛也要看银行及法院的脸色吗?此后,安徽《新安晚报》进行了报道,题为《密码保不住巨额存款》。阜阳法院判案抛开了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据,自己设计理由让人败诉。本案中法院对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并以“原告先申请后又放弃笔迹鉴定”为由判原告败诉,这分明就是在强奸民意 7、公民的私有财产在银行得不到保障。很有可能化为乌有,并不了了之,法官两次都在没有国徽和天平的地方判案,法律的天平称在阜阳上市是(水货)在阜阳的老百姓中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大盖两头悄吃了被告吃原告),:阜阳没有共产党吗?不是我不相信法律而是不相信阜阳有些乌重法律的:“人” 8. 有鉴于此即使犯罪嫌疑人落网,也赔偿不出这笔巨款,顶多蹲几年监狱。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落网或出现其他变故,这个案子变成了悬案,这个官司将怎样收场呢?我的巨额存款还取得出来吗?阜阳中行和法院将会把本案引向何方?我不知道这是不是行政不作为,但可以肯定的是,任何人都知道阜阳的两级法院的作法是一种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对人民群众极不负责任的行为。 9.此间,家父亲重病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仍然治疗中,弟弟又出车祸,近10万元的医疗费都是左借右挪来的。我也因回家打官司而被原来的公司开除,失去了一份付出了10余年青春和汗水的工作。为了打官司花掉高额诉讼费和法官索要的“办案费”;为了打官司,我已有三年没工作,我的精神已近乎崩溃,医生说我患上了严重的精神抑郁症。我们全家眼睁睁的看着多年的血汗钱就这样没了,在阜阳也没人出来说句公道话。我们全家人现在是欲哭无泪,上访无门为了官司我学会了上网来此求助人家了,望给予指点 前段时间,我看到党中央国务院处理了一批阜阳的黑心法官,真是叫人拍手称快,那批捕的黑心法官中的一个(董丙旭经济庭庭长)收了我4000多元“办案费”,至今未办案也未给我开收据。这样的人抓的好,真是大快人心。尽管如此,我的案子至今仍然没人管,我去中院几次都被拒制门外,阜阳中院院长张自民:在《新闻调查》栏目向全会人民表态 ,现在正在进一步采取措施,警示教育并没有结束,按照我们省委的要求,大搞应该在三年左右,逐步地建立起一套规范的机制。 老百姓骂法院几句,我们觉得可以理解。因为毕竟出现这些问题,我想经过这样洗礼之后,我们叫洗礼或者叫风暴都可以,痛下决心,壮士断腕,改变我们的作风,真正做到执法公正,“执法公正”了吗 ? 我们全家为此事已快家破人亡,因为我们还欠着别人的债,当初我们给人家承诺要回这笔钱再还他们,但现这笔钱即将化为乌有了。我们到哪里弄钱给别人还帐,如果进期不能解决我的问题,对我这个精神已经崩溃的人而言活着没有意义,我只好从法院大楼跳这解决我的宿命,阜阳司法黑幕捏损了我。 此致 QQ350693884 电话0558-2598633 。邮箱 ahfyglx@sina.com 邮编2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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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安徽阜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犯罪嫌疑人 中行 司法 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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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ian 发表于 2005-8-23 07:0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曾经做过阜阳的经济情况分析,在安徽经济开始高速增长的同时,它的经济却开始一路下滑,主要原因是工业的一路滑坡,地区的人均产值在全省排列最后。连接三任书记,市长都因为腐败下台,新闻则对各个方面不断暴光,黑心奶粉,黑心法官。。。。。。

阜阳是全国重要的劳动力输出基地,900多万人里有200万的富余劳动力,阜阳什么时候才能让老百姓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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