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的问题,有一个陷阱。
陷阱就是,野生海鲜和养殖海鲜,在效用上可能有差异也有可能无差异。
如果有差异,那么,似乎效用价值论是有道理的,但是,效用差异并非决定价格差异的唯一原因,还需考虑野生海鲜和养殖海鲜在送到市场时的成本差异。也就是,消费者愿意为效用高的多付钱,而效用低的不愿多付钱,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还有一个方面就是生产者成本低的可以薄利多销,成本高则承受不起低价。所以,效用价值论和劳动价值论都不全面,都只指出了问题的一个方面而不顾另一方面,都是单要素决定价格之论,楼主提出要求劳动价值论做出解释,先天就不可能完善的。
而当野生海鲜与养殖海鲜投入市场时如无效用差异,则用劳动价值论解释,也是不完善的。因为,野生海鲜和养殖海鲜送入市场的那一刻,成本差异时必然的,但成本差异并不等于价格差异,而劳动价值论实质是成本价值论,因此,劳动价值论可以说两种海鲜有成本差异,而要是他们说成本差异就是价格差异,这就是胡说八道了。正确的、非劳动价值论的说法是,相同效用的两种物品,成本差异导致并不一定导致价格差异。在买方需求旺盛时,可以形成统一价格,不过,成本低的多赚,成本高的少赚;在买方需求不旺时,一样可以形成统一价格,不过,成本低的少赚,成本高的不赚钱甚至亏损。
当然,野生海鲜和养殖海鲜存在价格差异,这是事实,那么,野生海鲜和养殖海鲜的价格差异,即有成本因素,又有效用因素在共同作用,同时,还要考虑需求方的收入因素,如收入的平均高低以及收入的差别等。单一的效用价值论、单一的劳动价值论都不能做出完全的解释。
还有一个情况,就是成本无差异但效用有差异的情形,比如,一只鸡,人们把它分解,鸡胸一个价,鸡腿又一个价,鸡胗子第三种价,鸡爪第四种价等等,这种情形里,劳动价值论就说明不了问题。而用效用价值论也单独说明不了问题,还要考虑收入差异的影响。这里的道理是,需求不是效用一个因素,而是两个因素构成:效用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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