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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现象] 执行局长涉“滥用职权”抓了又放 申请方损失1889万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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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调查丨法院执行局长涉嫌“滥用职权”抓了又放——1889万元,申请执行方损失谁“埋单”

事发辽宁大连,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进入到执行阶段却变得无比复杂,最终致强制执行失败,给申请执行人造成近1889万元损失。

经当地检察院介入后,认为甘井子人民法院执行局长林鹏太涉嫌滥用职权的行为。随后,林遭到批捕起诉,该案移交到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过,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却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这一捉一放之间,遗留下来的却是:在林鹏太不起诉的结论下,是大连民和动力有限公司(简称民和公司)遭受的1889万元损失。

一次失败的强制执行

2014年民和公司与大连莲城建材有限公司(简称莲城公司)就普兰店热电厂区内租赁场发生纠纷。

据民和公司负责人张辉讲述:“民和公司收购普兰店热电厂之前,莲城公司租赁厂区土地建设一个砖场,占地8200平方米。我们也承认这种租赁关系。到2011年的时候,普兰店热电厂部分土地挂牌出让给大连亿诚房地产公司,莲城公司拒绝腾退土地,要价数千万元。协商三年,给我们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我们只能走法律程序,要求莲城公司腾退土地,给他们的赔偿按照第三方评估处置。”

2012年,民和公司将莲城公司告上法庭,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定民和公司胜诉,租赁关系在2012年6月29日予以解除,要求30日内腾退8200平方米场地。

2013年7月,大连中级人民法院院(简称大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决。2014年9月,大连中院作出《执行裁定》,将该案件指定给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行。彼时,该法院执行局长就是林鹏太。

2015年7月21日,在大连中院指定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行10个月后,民和公司终于迎来了盼望已久的强制执行。张辉告诉本社记者:“前一天法院叫我过去,让我租赁放置物品的库房,租赁挖掘机等设备,协调普兰店的政府部门和警方,让做各方面的配合工作。”

让张辉记忆犹新的是,“我在法院还没出来,就有公司员工电话告诉我,莲城公司那边已经拉上标语条幅了。这表明莲成公司提前知道将被强制执行,是谁通风报信的呢?”

2015年7月21日强制执行当天,据张辉回忆:“早上,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普兰店公安局、执行方大批人员到达执行现场,却发现莲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永利早已严阵以待,他在屋内摆上了煤气罐,自己手里拿着汽油瓶站在厂房顶不停地接打电话,而于永利的老婆孩子则恐吓法院执行人员,对执行法警殴打谩骂,暴力抗法,造成上千名群众围观。”

双方僵持到下午。“下午4点左右,正当配合执行的普兰店公安局研究如何上房去拘留于永利的时候,于永利却自己下来了。接着,甘井子法院执行人员在接到一个电话后就匆匆撤了。”张辉说。

背后的力量

张辉完全没有预料到这样的结局,更让他焦虑的是每拖延向大连亿诚公司交地一天,民和公司就需要缴纳10万元的违约金,按照双方签订的交地违约条款,至2015年7月21日,民和公司已经累计向大连亿诚公司缴纳违约金2000万元。

这一点得到大连亿诚公司方面的证实。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告诉本社记者,由于民和公司的地块迟迟不能交付,一拖就是三年多,期间我们和大连民和在2015年10月15日签订合同,规定如果不能按时交地,每天赔偿违约金10万元。现在他们总共收到1889万元违约金。

看似完全能执行下来的案件,为何突然戛然而止?

张辉经过多个渠道获悉:“林鹏太和于永利有关系。”

民和公司将掌握的情况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举报。随后这一案件指定给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2015年9月8日,林鹏太被该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林鹏太以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5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嫌疑人林鹏太予以逮捕。同年10月20日,该起案件在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林鹏太如何干扰了“强制执行”?在2016年4月,沈阳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起诉书中得到回答。该起诉书称:2015年7月,林鹏太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在法院审委会已决定对民和公司与莲城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接受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主任孙北文的请托,滥用职权,故意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并通过孙北文给被执行人莲城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永利通风报信,致使2015年7月21日当天执行失败,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9月8日期间,给申请执行人民和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90万元。

“后遗症”

林鹏太被立案调查的当天,被执行方莲城公司连夜自行拆除了厂房、搬迁了设备,迅速腾出了相关土地,再无两个月前“以死相拼”的架势。

接下来的林鹏太案却是一波三折,2015年11月19日,林鹏太案被移送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检察院在2015年12月29日和2016年3月7日,将案件两次退回中山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8日提起公诉,8月19日撤回起诉。

2016年9月1日,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这份标号为“沈西检公诉刑不诉(2016)1号”的不予起诉决定书认定“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林鹏太不起诉”。

就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对林鹏太案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情况,该检察院政治处主任向记者表示,目前检察院对这起案件的公开回复仍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婉拒记者进一步了解案件的采访要求。

而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也向记者表示:“这事儿出来之后我们多方面协调,也做了很多相关工作,现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目前在院内,林鹏太没上班,但是没有具体的行政处罚,他所负责的执行局,日常工作由他人暂代。”

仿佛画了一个圆,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民和公司按照所有法定程序走完,却不得不面对自己损失1889万元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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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滥用职权 执行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 房地产公司 有限公司 公司收购 民事纠纷 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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