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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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尔森《权力与繁荣》阅读版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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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几道 发表于 2017-11-16 15:30:2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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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bieli731001 发表于 2017-11-16 15:49:2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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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7-11-16 23:22:2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一章 权力的逻辑(上)

现在,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以及其他学科领域的许多学者,都承认当存在清晰的激励生产的措施时,通过专业化和贸易的社会合作,社会更有可能获得繁荣的增长。如果一个社会要获得可能的更高的收入,那么激励措施必须是清晰的、明确的,同时还必须促使经济生活中的个人和公司在一种最有效的途径中互动。也就是说,他们在完全竞争行业中熟悉这些激励措施:市场如此之大,而公司如此之小,使得没有一家公司拥有垄断性的权力或者可辨察的力量对价格产生影响。

当我们从什么是对繁荣最有利的因素转到什么是对繁荣最不利的因素时,人们比较一致的看法就是:当存在激励因素促使人们去攫取而不是创造,也就是从掠夺而不是从生产或者互为有利的行为中获得更多收益的时候,那么社会就会陷入低谷。在霍布斯的无ZF状态中,没有任何措施限制人们去掠夺别人,或者在盗贼统治的世界中,那些权倾一世的人攫取了大部分的资产,这样,社会生产和收益并不是通过专业化和贸易的社会合作途径完成的。

那么,是什么因素决定了社会处于以下两个极端之中呢?一方面,个人和公司被激励去按照最有利于福利的目标行事,而另一方面,掠夺行为却阻碍了投资、专业化和贸易。决定能够激励有效生产和社会合作的模式或者仅仅只是苦于生计的状况的因素什么呢?我们需要发现那些握有权柄的人要做什么,以及他们是如何获得权力的。在什么情况下这些人会愿意使用权力去促进生产和社会合作?何时他们会利用权力攫取来自生产和贸易中的大部分收益?为什么他们要攫取?为了理解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先探讨一下权力的逻辑。

权力问题历来是政治学研究中的圣杯(the Holy Grail),但是人们至今也没有发现这圣杯。有些经济学家试图通过扩展市场模型来解释权力问题,他们从“科斯谈判”中的自愿交易开始,然后利用限制贸易和谈判的交易费用理论作为ZF和政治理论的基础。其中有些经济学家进一步将科斯定理扩展到ZF和政治学分析中。该定理认为除非交易成本太高,个人总是有强烈的动机去进行谈判的,直到他们都将他们的共同收益最大化为止。这一过程使这些经济学家相信权力总是倾向于以社会有效的方式被使用。我在本书第三章要对这一从前一直为人忽略的以逻辑上的错误而得出的让人迷惑的观点进行阐述。显然,权力的逻辑仅仅通过自愿的交易是不能得到充分解释的。权力——不仅仅只限于ZF的权力——是能够产生强制性服从的能力,因此它和强制性的权威以及施行压制的能力相关。我们将看到,仅仅理解自愿交换理论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理解力量的逻辑(logic of force)。

1、罪犯的比喻

权力是由人执行的。当然,人的行为极为复杂。据我的理解,人很少不是在混合的动机下行事的。人性中既有自利的因素,也有行善的成分——即使含有恶意。历史的结果确实既依赖握有权力的人的动机和自利行为,也依赖他们的道德和性格。在本书结尾部分前,我将分析对社会进步具有决定意义的公正性和原则性的背景因素,但是,我将首先对那些握有权力的理性自利的人的激励因素和诱因着力进行分析。

当我们集中对强制性权力和自利行为进行分析时我不妨使用罪犯的比喻来说明这个问题很显然我们不能把偷窃行为理解为自愿的贸易或者道德的行径这样做有助于我们把注意力只集中在强制性权力的自利使用上。利用这个比喻,我们将看到更深层次的东西,然后建构我们需要的理论。由于罪犯的行为只是一个成功社会中的例外而不是通则,因此罪犯的比喻还提醒我们从中抽象出人性复杂性的程度是有所不同的。

现在让我们看看在一个人口稠密的社会中一个罪犯所面临的激励问题在其他条件都相等的条件下一个罪犯在富裕社会中当然比在贫穷社会中处境要好,因为有更多的东西可以偷窃。盗窃行为很显然会危害社会的繁荣,因为用于盗窃的时间并不会导致产出,相反,它会减少从生产性工作和投资中所能得到的回报,从而使人们不得不将资源额外用于保卫、防盗、警察、监狱以及犯罪资料控制体系等诸如此类的东西。因此,任何罪犯所犯的罪行都减少了社会福利,也使可偷窃物品的总量减少了。但是,这会使罪犯悬崖勒马改邪归正吗?

每个人都知道这不会,但是我们必须知道为什么会如此?在一个由100万人组成的社会中,一个小偷因他的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而对社会造成一百万分之一的损失。然而通常来说,他独自承担着他放弃偷窃机会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全部损失。因此罪犯从一个更富裕的社会中偷窃所能获得的收益,与社会因为偷窃行为而导致的福利水平降低,都会使犯罪活动有报偿。(只有在极为异常甚至荒诞的情况下,也即一个小偷的偷窃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是其先前一次偷窃行为造成损失的100万倍,相反的情况才是对的。)只有社会对犯罪活动进行惩罚才可以使罪犯为自己的行为支付成本,然而,施加惩罚并不总是很充分全面的。虽然在一个繁荣社会中,每一个罪犯都有其自己的利害考虑,但是,这个利害是如此微不足道,以致其一直受到忽略,所以他总是照偷不误。我们将会看到,那些拥有强制力的个人在一个社会中是具有微不足道的利害关系,还是具有共容利益关系(encompassing interest),其行为和结果是有极大的区别的。

在论述共容利益之前,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当市场上存在自愿交换的情况时,同样是促使罪犯进行偷窃的自利因素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比如,如果更好的对罪犯活动的威慑措施导致犯罪通过劳动力市场上自愿交换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利益,那么他将会通过寻找工作来获得更高的报酬。那些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雇主,是不会以高于工人成本的价格雇佣一个不能为其公司资产增值的工人的。在自利动机的驱使下,先前我们假设的那个罪犯在追求更高工资的工作过程中,边际社会生产或者对社会产出的贡献是趋向最大的。

那么现在我们把在一个人口稠密社会中的单个罪犯与黑手党家族的首领或者其他可以控制街头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做比较假设在一个犯罪分子的势力范围内一个犯罪团伙已经偷不到什么东西了,但是它却可以阻止其他团伙在这个街道的犯罪行为。显然,黑手党家族的确极力阻止其他团伙进入他们的控制领域,但是它能够在自己地盘上攫取到所有可得的收益吗?当然绝对不是。

如果这个区域由于盗贼的横行而使商业无利可图或者居民由于这里的犯罪行为而纷纷迁走那么这个区域的收入将会减少盗贼最终也会无东西可偷确实掌控邻街犯罪活动的黑手党家族是不会纵容任何犯罪活动的如果它控制了邻街所有的犯罪活动它将能够从促进有利可图的商业和安全的居住环境中获利所以黑手党家族会通过为他人提供保护而获得最大化的利益这种保护既包括反对针对自己的犯罪活动也包括反对那些由其他团伙所做的犯罪活动在其他条件都相等的情况下社区的商业和居住环境越好那么保护费的收入就越可观。因此,如果一个黑手党家族拥有控制犯罪的权力,撇开保护费不谈,那么犯罪的活动就不会太多。关于被控制的犯罪活动的研究文献清楚地表明,对犯罪活动安全的控制常常导致保护费而不是一般的犯罪问题。在黑手党类型的组织所控制的区域内盗窃和暴力的横行,往往都意味着此类型的团伙对这个区域失去了控制。

关于罪犯的比喻,说明的是我在《国家的兴衰》一书中所阐述的狭隘利益和共容利益问题。在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中,单个强盗的盗窃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很小,换句话说,他获得的利益相对来说也很小,因此他也不会意识到他的盗窃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害。相反,控制一个社区犯罪活动的黑手党家族由于其犯罪活动的垄断性,其对社区收入的看法拥有一个相对妥当的共容利益观,所以,它使用自己强制性的权力来为自己的社区利益考虑。在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中,单个罪犯只承担其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损失的极小一部分,而拥有对邻街牢靠控制权的犯罪团伙却可以通过保护费获取社区总收入很重要的一部分。由于这种控制可以把他们的共容利益与社会收入紧紧联系在一起,所以他们实际上承担着社会损失很重要的一部分,包括其自身的保护费。因此,尽管单个的罪犯一般会大肆行窃,但是牢靠而又理性的黑手党头目在任何地方都不会收取全额的保护费,因为很简单,这会降低邻街总收入,从而最终影响黑手党家族的收入。

2、固定活动范围的匪帮

我们使用一个关于中国军阀的故事来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20世纪20年代,中国很大程度是由许多军阀控制着。这些军阀带着自己的武装占山为王,为自己的利益强取豪夺。例如,冯玉祥就动用自己的军队镇压当地的盗贼,并击败当地颇有影响的叫“白狼”的匪帮。很明显,在冯控制的地盘中的百姓都希望他能一直作为军阀呆在那里。

初看上去这样的形势很奇怪:为什么那些有固定活动范围的军阀会一直采取只有流动匪帮才会使用的强取豪夺行为呢?军阀们并不寻求正当性,他们的豪夺行为与流动的匪帮截然不同,这一切仅仅因为他们靠征收持久的保护税而不是偶尔的劫掠。

有个很好的理由可以解释老百姓这样的偏好在混乱的情况下产出会很少因而就无可盘剥了如果一个流动的匪帮头目发现哪怕很少的劫掠物都足以使其占领一块地盘并将其他匪帮赶出这块地盘,那么他就能控制那块地盘的犯罪活动他因此就成了固定的匪帮了这种对犯罪活动控制的好处并不主要是他因此就可以垄断其他匪帮先前在这块地盘上攫取的收益而在于使其可以控制这块地盘上的共容利益这和我们在上一节里谈到的黑手党家族的活动是一样的他的确比黑手党家族具有更大的共容利益控制混乱地盘的匪帮头目在课税问题上不存在与ZF的竞争也就是说他是那块混乱地盘上唯一的课税者或者“行窃者”。

对盗窃活动的垄断,会对激励因素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我们已经看到,在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中,单个罪犯只有狭隘的或者微不足道的利益,理性地讲,他意识不到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因为这种程度相对来说太小了。这种反常的刺激因素会使混乱状态变得更糟。一个固定匪帮头目的共容利益观,会使它持续打击其他犯罪活动,阻止外来的征税者,从而使其行为截然不同。

首先,他会减少其攫取的份额。就如我们所看到的,在很多人中只有一个罪犯,则他会倾力进行盗窃活动,相反,对一个地盘行使持续控制的固定匪帮,则尽力确保普通人能够从事生产活动的动力,以及进行相互有利的贸易活动。普通人创造的收益越多,那么他们能够攫取的好处就越多。一个稳定的定居的匪帮,总是攫取普通人产出的一小部分作为其稳定的税源,保持普通人进行生产活动的动力。如果他把自己的窃税率从95%降低到90%,那么他就增加了其臣民生产和贸易的税后所得,这样就可能更大规模地增加产出和税收所得。

固定的匪帮会从减少窃税率中持续得到收益,当然,窃税率会减少到他从更大的产量上窃税的所得正好被他的所失(得到更少的产出份额)所抵消的那个点为止。这样,他就处于最大化的窃税率上。如果固定的匪帮将税率从51%降到50%,因此他管理领地的产出从98%增加到100%,那么他将会得到他的最大化税收所得:他将得到增加后的50%的产量,这个产量正好大致被减少的总产量中他的份额所抵消。也就是说,这个固定的匪帮由于他对犯罪和税收的垄断,在他管理的领地上他有共容利益去考虑不采取掠夺性行为,因为他要承担由于他的掠夺性行为而带来的社会损失的份额。如果上面例子中的匪帮首领将他的税率从50%往上增加,那么他会承担为高的掠夺性税率带来的生产激励因素的错乱所引起的社会损失或者沉重的损失,从而使他不足以获得更多的收益。一般来说,在任何给定的掠夺性税率上损失得越多,匪帮首领所采取的最大化的窃税率就越小。尽管损失沉重以及匪帮采取的税率各不相同——匪帮的税率因为具体环境而不同——但是每个匪帮首领都有自己的一个永远低于100%的窃税率(有时可能还会更低)以最大限度地扩大自己的所得。


用一种错误去纠正另一种错误,并不能使错误得以消除;用一种邪恶来对抗另一种邪恶,最终会使邪恶得以壮大。——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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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7-11-16 23:24:0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一章 权力的逻辑(中)
(1)匪帮对其所偷窃的人的恩惠
共容利益影响固定匪帮首领动机的第二种办法是使其趋于为其统治的领地及那些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他用他自己控制的并且完全可以用于自己享乐的收入来为其领地提供公共物品,看起来这的确是矛盾的(广义的投资对消费的替代行为——罗注)。我们知道,一种公共物品可以惠及某一个地方或者某个集团中所有人,许多公共物品,例如防洪、打击犯罪的警察力量以及限制传染性疾病的扩散,都可以使社会的生产能力显著提高。
由于在最优窃税率的情况下,固定匪帮首领可以获得其领地产量增长所带来的更多收益,因此他可以受到激励,去将他控制的资源投资于加强生产能力的公共物品供应上,直到他花在公共物品供应上的所有钱相当于他从产量增加中获得的最大收益为止。因此,如果一个固定匪帮首领的最优窃税率是50%的话,他会一直供应公共物品,直到最后一个美元的钱投到公共物品供应上可以增加其领地中产出2美元的时候为止(因为那样他可以得到一美元的回报)。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讲,如果固定的匪帮首领得到任何增加了的产量为S的话,那么他将通过把自己控制的资源用于公共物品生产上,直到其领地的产出增加1/S以使自己能够得到最大化的利益为止。读者如果想要知道这个看法的数学与几何学的证明,可以参考我和麦圭尔(Martin McGuire)合写的《专制与大多数人统治的经济学分析》一文。

(2)专制的起源
简单地说,匪帮首领如果强大到可以稳定地占有一块领地并控制那里的偷窃行为的话,那么他在其领地上就有共容利益。这种共容利益使他限制和调节他的窃税率,并且会把他控制的一部分资源用于公共物品的供应上,当然,在匪帮首领控制领地上的受害者从公共物品供应中所得到的好处不能多于匪帮首领自己所得到的好处。由于对匪帮首领来说,这些受害者是其税收报偿的来源,所以他会保护他的臣民免遭谋杀或者肉体上的伤害。因为其臣民的偷窃行为以及自己采取措施防止偷窃行为的发生都会减少其总的收入,他可以把自己控制的一部分资源用于阻止其臣民中的犯罪行为以及提供其他公共物品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拥有足够能力控制其领地的匪帮首领有强烈的动机成为一个头戴皇冠、能够安居乐业的供应公共物品的专制者。
一般而言,由于一大帮有足够能力组织大规模暴力的人的理性自利因素,为这一大帮人利益服务的ZF因而就会产生。这些暴力团伙一般不愿意把自己称为匪帮,相反,他们总是给自己及其继任者以吹捧性的称号。他们有时甚至声称是基于神授权利而统治的。由于历史总是由胜利者书写的,那些处于统治地位的王朝当然把其解释为是基于高尚的动机而不是自利的因素而产生的。各种各样的专制者总声称是他们的臣民希望其来统治,这种说法因此滋生了一种错误的假设,认为ZF的出现总是由于臣民自愿选择的结果。
一旦我们理解了当匪帮安定下来并牢固地控制一块领地后其动机的微妙变化,我们就知道为什么匪帮的臣民——即使匪帮首领年复一年地从他们身上榨取油水——也宁愿需要一个固定的匪帮而不是间或窃取他们的流动匪帮来统治。流动的匪帮意味着无ZF状态,而用ZF来取代无ZF状态就会带来产量的巨大增加。一个固定匪帮统治下的臣民会获得增加的那部分不需要纳税的收益。事情的逻辑——以及历史上的信息和最近的观察——表明,固定匪帮持续的剥夺行为要比无ZF状态更好。
由此而来的是,我们熟悉的关于掠夺性国家的比喻就是不充分的,即使对那些完全由自私自利的领导人控制的专制国家来说也是如此。就如我们前面所看到的,一个固定匪帮在他控制的土地上有自己共容利益,因此愿意提供国内秩序与其他公共物品。所以,他不是一匹捕食鹿的狼,而是一个要确保其所养的奶牛能够得到护养的牧场主。除非考虑到固定匪帮在获取最大化窃税的激励下提供公共物品的动机因素,否则关于专制国家的比喻或者模型就是不正确的。

3、历史事实

从历史上看,我们知道自利的专制者的共容利益与经济增长甚至文明的进步是可以联系在一起的。至少自在定居农业的第一次大发展后不久萨贡国王(King Sargon)的征服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创造了阿卡德帝国(Akkad),专制体制就成为很普遍的现象。历史上大部分时间里大部分人都处于专制统治和税收盘剥之下。要发现慈善的独裁者确实很困难。固定匪帮的模型要比关于专制者是利他的假设更符合事实一些。
然而,很显然,在民主制度盛行之前,历史上也有总收入、人口和文明的显著发展。最近也有很多处于专制统治下取得显著经济增长的例子。所以我在后面会论证相对民主的社会——或者至少拥有代议制ZF的非专制社会——在经济增长中会起到不相称的作用。这绝不是偶然的。

(1)另外一只看不见的手
虽然从流动匪帮到固定匪帮的过渡会给匪帮首领本人及其臣民带来收益,但是这个过渡并不是由于社会契约或者其他任何自愿交易所引起的。它也不是那只使自愿交易可以实现社会利益的看不见的手起作用的结果。然而,一个流动匪帮安定下来并占山为王而导致的产量与相互收益的提高,是因为激励动机发生变化的结果,也就是说,在我提供的固定匪帮的模型中,令人惊奇的好结果的出现与善良的愿望是没有关系的。
因此,当从对权力的破坏性使用转到对权力的建设性使用的时候——就如霍布斯所说的“人人为战”的状态被一个专制ZF的秩序所取代的时候,结果的改善就会产生,这要归功于另外一只看不见的手。这只看不见的手——或许我们应该把它叫左手——在共容利益指引下使用权力,其后果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即使其实现了公共物品的供应,也不是基于善良的愿望去做的。与斯密所谓的第一只隐藏的手相比,这第二只看不见的手并不为人所熟知,而且也许还有点与人们的直觉相悖,但是这并不是说它不重要。由于还没有令人满意的关于权力、ZF和政治的理论,或许也没有令人满意的ZF对经济行恶或行善的理论,从而使人们忽视了第二只看不见的手的意义。

(2)奢侈的消费
乍看起来,一个专制者的消费额——即使应该是非常奢华的——似乎与一个国家的税收收入没有多大关系。我们内心的想法是,一个专制者利用税收所得的极为微小的部分就可以购买她想买的任何东西,因此,她就不会如本章的逻辑所预言的那样,从社会中拼命榨取她能榨取到的收益。不过,这种想法却是不恰当的,因为我们认为(除非我们自己也是专制者)消费就是个很铺张浪费的概念。菲律宾前总统夫人伊梅尔达·马克斯的3000双鞋子以及其他奢侈物品的费用加在一起,也比不上金字塔、凡尔赛宫和泰姬陵所耗费的钱财多。专制者的国家就是一个以专制者自身为中心的舞台。
对一个专制者来说,追求奢靡就意味着他必须和其他国王或者独裁者进行互相攀比,这常常意味着不仅需要奢华昂贵的面子工程,还需要夺取更多领地的军队与战争。
因此,很多例子证明即使专制者能够攫取很多他所能攫取到的税收,但是他还会花费很多财力去实现自己的目标,从而导致其统治是非常短命的。这种现象我们可以从西方历史上一些大专制王朝中发现。罗马帝国毁于其苛捐杂税;西班牙哈布斯堡王朝榨取税收挥霍无度直至债台高筑;法国波旁王朝同样如此,其政权也因为财政危机而崩溃。我们后面将要看到的苏联的税收名目繁多,税负沉重,导致最后无法获得更多的资源来维持其ZF的运转。

4、专制统治与大多数人统治的比较

刚刚构建的专制模型表明,在一个社会中,一个稳定的专制者的共容利益会使他限制自己窃税的程度。虽然专制者的共容利益意味着他会使用他所控制的一些资源去提供可以增加其领地产量的公共物品,但是他这么做只是为了扩大他自己从社会中攫取的纯收益量。因此,专制者获得的收入源于非常高的代价,即通过很高的再分配比例将其臣民的收入转到专制者手中。
民主国家如何从这个意义上与专制国家相比较呢?不同的代议制ZF有不同的结构与程序,因此对结果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从分配意义上说,理解民主国家与专制国家区别的最容易的方法,就是从最简单的民主制国家开始,所谓最简单的民主制国家,就是指有两个总统候选人或者两个成熟的政党去寻求建立一个完全在大多数人利益基础上运转的ZF。这个初始性的假设,就如我们将看到的,是非常适合代议制ZF的,因为它意味着一个社会是由一个更加具有共容利益的团体而不是由不断变化的小政党联盟所统治着。在后者的情况下,每一个小政党都只代表社会中一小部分人的利益,或者说,社会只由代表特定行业、职业或者其他狭隘利益的特殊利益集团所统治。我将在后面探讨狭隘利益对民主国家的影响。
我会始终避免通过假设民主统治比专制统治缺少更好的动员而给予民主国家以更多的偏爱。为了公正和理论的简约,我假设民主政治的领导人和专制政治的领导人一样都是自私自利的,他们都试图以机会主义的态度获得绝大多数的人支持。

(1)选举中针对效率的刺激因素
对两党制民主国家的研究告诉我们,现任领导人总是喜欢吹嘘说“你们从来没有如此好的政绩”。现任领导人显然不会像自利的专制者一样给自己的统治落个这样的名声,即从社会中为自己聚敛最大可能的盈余,在民主国家我们还没有发现这种事情的发生。但是,如果我们假设执政党或者现任领导人会简单通过使所有的选民过上尽可能宽裕的生活从而增加他再次当选的机会,那我们就太过于偏向民主制了。
一个候选人只需要大多数的票数就可以赢得选举,因此他可能通过把收入从所有人转向可能的大多数人来“收买”大多数人的选票。为了这样的转变而做的税收调整会影响到激励因素进而影响到社会产出,就如专制者将再分配偏向于自己一样。这种通过税收调整而收买选票的竞争会与理性的专制者所做的一样对社会激励机制产生扭曲作用吗?也就是说,一个拉选票的民主国家的领导人会与专制者一样有动机去把税率改变到国家岁入最大化的水平上吗?
虽然大多数人统治与专制统治一样都拥有社会的共容利益,因为他们都控制着税收征收权,但是,大多数人统治下还能获得社会中重要的市场收入份额,从而使其拥有更强的社会生产上的共容利益观。大多数人在市场中的利益使其再分配给自己的利益要比专制者再分配给自己的利益要少得多。如果考虑到在最大化税率情况下一个民主制度下的大多数人所面临的下面这样一个选择,我们就会发现这种状况更加明显。税率上的细小变化不会改变税收总入。税率极小的增加会减少国民收入,尽管这样可以获得税收上更大份额的收入,不过总的税收额变化是不大的。极小的税率减少会充分地增加国民收入,虽然这样在税收上获得较小份额的收入,不过总的税收所得是不变的。对专制统治者来说这是最优税率,因为只有通过税收的变化,国民收入的变化才会影响到他的收入。
但是,在最大化的收入税率下,大多数人统治注定可以通过税率的减少增加自己的收入:当国民收入增加时,不仅可以从更多的国民收入中征集税收,也可以从市场中获取更多的收入。因此,大多数人统治下的最优税率注定会低于专制统治下的税率。假设岁入最大化的税率是三分之一,大多数人统治可以在市场中获得三分之一的国民收入。从这个简单的算术例子中可以说明问题。理性的专制者会发现,他从税收中攫取的最后1美元会减少3个美元的国民收入,该损失的三分之一(1美元)就是他的损失。所以他会选择维持这样的一个收入最大化的税率。但是,如果一个大多数人统治也选择这个同样的税率,那么伤害的就是自己,因为他从税收中获得的最后1美元会使其损失2个美元(与专制者同样失去的1美元,加上市场收入1美元)。所以大多数人统治会选择比专制者统治更低的税率以及再分配给自己更少的收入以使自己的总收入最大化。读者如想了解更多关于这个命题的正式证据和各种相关的结果,可以参考前面提到的《专制与大多数人统治的经济学分析》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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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7-11-16 23:24:4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一章 权力的逻辑(下)
(2)互惠的规则
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讲,当国民收入下降到任何统治者所能获得的互惠性收入分享份额时,居于支配地位的统治者,无论是专制者还是大多数人或者其他任何统治者,就不会采取倾向于自己的收入再分配机制。如果岁入最大化的税率是二分之一的话,其最后的税收所得意味着国民收入下降2美元,一个专制者就不会增加税收。而一个大多数人统治者在市场中获得国民收入的五分之三,并发现最优的办法是把五分之一的国民收入攫为己有,那么他必然会从其最后的再分配中减少五分之四(或者1.25美元)的国民收入。因此,共容利益越大,也就是说将全部所得相加所获得的国民收入份额越大,那么从偏向于自己的再分配中所带来的社会损失就越少。
同样的互惠规则决定了居支配利益地位的统治者会花多少钱在公共物品的供应上。我们知道一个专制者从投在公共物品供应中所获得的收益会一直到他在互惠性的税率下投在公共物品供应上的最后1美元会增加国民收入为止。当然,专制者的税率决定了他的收入份额。居支配地位的人从公共物品收益中取得的分享份额一定是更大的:从社会收入的意义上讲,这个份额是由他再分配给自己的收入加上他获得的一小部分市场收入。一个从市场中获得收益的再分配性的支配利益者会继续投资于公共物品的供应,直到他用于供应的最后1美元将国民收入增加到互惠性的份额为止。前面假设的获得五分之三市场收入并将五分之一的社会收入攫为己有的进行再分配的大多数人,会从投资于公共物品供应中获益,一直到国民收入增加到五分之四美元的程度。正如一个更共容的利益观会使统治者为自己再分配更少利益一样,他也会花费更多的资源用于可以惠及整个社会的公共物品的供应上。
要记住的是,同样的互惠规则既决定居支配利益地位的人不会从再分配于自己的利益行为中获益,也决定他会将多少钱投资于公共物品的供应上。这种互惠规则对所有类型的政权——不管是民主体制还是专制体制——都是适用的。
尽管上面提到的观点只涉及大多数人统治,但是它也适用于任何从市场中得到部分收入而同时又控制ZF的那些居支配利益地位的人,不管支配利益是少于还是多于大多数人利益。支配利益者从市场中获得的收入,再加上由于它控制财政而从社会生产中获得的利益,必然给予他比一个专制者更共容的利益观。因此,他就会承担再分配给自己利益的行为中更大的损失份额,也会从公共物品收益中获得更大的份额。
同样,由于与只代表社会获益能力更小部分的支配利益相比具有更共容的利益观念,代表社会获益能力更大部分的支配利益会再分配给自己更少的收入,而将更多的资源用于公共物品的供应上。例如,像美国或者瑞士这样的民主国家具有制衡机制,如果出现更大多数人一般所要求的重要政策变化问题,那么居统治地位的更大多数人会比那些只代表社会获益能力更小部分的大多数人再分配于自己更少的收入,并愿意提供更多的公共物品。

5、更具共容利益观的大多数

令人惊讶的是,有时大多数人特别是更大多数人在社会中具有充分的共容利益,他们愿意——并非出于纯粹的自我利益——放弃对有利于自己的再分配,并像对自己一样对待少数人。他们会提供与社会全体一致接受的帕累托有效或者与社会理想供应水平相一致的等量公共物品。一旦存在一个更大范围的共容利益,指引共容利益使用强制性权力的第二只看不见的手就会以与所有人利益相一致的方式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第二只看不见的手,就如在完全市场下的第一只看不见的手一样,都会在帕累托有效的基础上起作用,即使那些有能力获得他们所要得到的东西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也会什么也得不到的。
尽管这个结论初看起来似乎与所有的制度以及常识都是抵触的,但是如果细做考虑的话,就会有一个简单的且直接的解决这个矛盾的办法。将狭隘和共容利益的理论中的两股重要力量结合在一起,会产生让人惊讶的结果。
第一种力量存在于社会或某块领地下利害关系的广度与从中所能得到收益的程度之间的关系上。我们已经知道在人口众多的社会中单个的犯罪行为只承担其掠夺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很小部分的损失,所以他不会去计较这些损失的。我们看到,黑手党家族就会在乎其掠夺行为所带来的损害,专制者会较大程度地削减窃税率,那些从市场中获益的居于支配利益地位的人也会限制再分配给自己的收入。而且我们还提到,随着居于支配利益地位的人获得市场收入份额的增加,他从再分配给自己更少的收入中也获益。随着利益变得越来越共容,这种窃取收入的下降趋势与税收和偷窃变化带来的激励动机的变化是有关的。尽管在经济学中我们有时发现,为了理论的目的去设想一个一次总付的税收——假设其对激励因素没有影响,但是,现实世界中所有税收的变化都会影响到激励因素,而且甚至在很多情况下,由于税收引起的社会损失都是从税收中所得的很多倍。
因此,当我们认为大多数人统治获得社会收入越来越高的份额时,我们必然会有这样的看法,即大多数人统治承担着再分配中其必然失去的社会损失的很大部分。这种状态即使在以下情况下也确实是真实存在的,即当再分配带来的社会损失凑巧是很小的时候,或者当再分配税减少社会收入2%时,居支配地位的利益群体获得99%的收入,但是其还是从这种强加的税收中有所损失。即使社会损失不超过2%,在共容利益与整个社会利益等同之前的任何阶段,仍然会存在因为强加的再分配税所带来的损失问题。
如果把它和我们理论所阐述的第二种重要力量——一把剪刀的另一刀片——结合在一起,这个逻辑的巨大实践意义就是非常明显的,即共容利益所存在的提供公共物品的动机问题。我们知道固定的匪帮会利用他控制的部分资源去提供公共物品,直到他从公共物品中获得的社会边际收益份额等于边际成本的时候为止,所以采取50%最优税率的一个专制者会供应公共物品,直到他从公共物品中获得的一半收益等于他供应公共物品的成本为止。如果一个从市场中获益的大多数人统治代替专制者统治时,他会获得公共物品收益中更大的份额,因而会供应更多的公共物品。居支配利益的人获得的收益部分越大,他为自身利益而供应的公共物品就会越多,那么,就需要一个更高的税率来足以支付这些公共物品的成本。
使大多数人统治愿意征收更多的税收去供应公共物品的更多的共容利益,会意外地与第一种重要力量相冲突:它会承受因为税收而带来的更大份额的沉重损失。由于再分配性的税收一定要增加到足以供应公共物品的税收水平上,它必然会带来更大的损失问题。就如我们所看到的,即使在没有税收征收以供应公共物品的情况下,也必然会存在社会从执行再分配税中引起的绝对损失问题。由于税收是用来资助公共物品供应的,一个利益群体会随着其利益变得越来越具共容性而愿意增加其投在公共物品上的资源。由此引起的是,那些不想与整个社会利益一致的(因而盘剥少数人利益)更具共容性的利益群体,在将收入从少数人再分配给自己的过程中会有所损失。因此,剪刀的两个刀刃必须合在一起,才能切断这种再分配以及剥削少数人利益的动机。
如果居支配利益者没有动机去为自己进行再分配,它还会试图用税率去协调支付公共物品的负担与从供应公共物品获得收益的平衡问题。因此,更大范围的共容利益,尽管可能是自私的,也会提供他们本该提供的同量的公共物品,如果他们对社会效率完全给予善意的关注的话。在所有的情况下,他们都会对少数人像对自己一样。那些想得到这些命题的正式证据的人可以参看前面提到的《专制与大多数人统治的经济学分析》一文。
虽然并没有假设认为大部分的大多数群体一定是具有共容利益的,但是有些还是绝对是的。在我们中心一位研究助理汤姆·波佐(Tom Bozzo)的帮助下,我们利用计算机程序去计算对居支配利益群体的再分配是不是对从社会的市场收入中获得特定部分收益的支配利益群体是最优的。这个程序对不同的支配利益群体从市场收入中获得的每个大量的特定收益部分都进行了多次计算。模拟的结果非常清楚,也就是具有更大范围的共容利益是许多真实世界环境的一个特征,它们并不是完全少有的。
假设将国内生产总值的四分之一投到公共物品的供应上是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并假设任何超过这个必要性去供应公共物品而利用额外的税收都会减少国民收入的三分之一。那么,可以获得国民收入四分之三多的利益群体是不会从对自己再分配收入中获得收益的。在民主政治体制中,在许多关键的决策上,需要依赖制衡以及大多数人支持的原则,因此,最低数量的多数人常常并不能自行其是,在民主国家,常常只有更大的共容利益群体才会得人心。进一步说,就如威廉姆·尼斯坎南(William Niskanen)在把我早期的看法进一步扩展开来的时候所指出的,代表中间以及靠上收入人群的最低数量的多数人也会反映社会获得能力的一大半以上。这样的大多数群体在社会中显然有时也是代表更大范围的共容利益的。

6、其他的一些含义

我们现在已经考察了那些不考虑社会利益的狭隘利益的权力逻辑,以及具有共容利害关系的那些会导致他们像完全行善一样行为的自我利益的权力逻辑。我们还知道,在一个连续性统一体中存在两个极端,不同点上的结果取决于拥有权力的利益与两个极端之间的紧张程度。
在本部分的分析中,我们认为每种利益都会从长远来考虑问题,有就是说经济学家所指的“巴罗无限的编制视界”(Barro infinite planning horizon)。由于每一种利益都有其长远的利害考虑,所有前面分析的结果都会保持在一个近似值上。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利益方是没有理由去考虑长远的东西的。对非常狭隘的利益方来说,这一点没有多大意义,他们不会或者很少考虑到社会利益,不管他们是在长远还是短期的基础上考虑问题。但是对共容利益方来说,意义就完全不同了。
还有一个时间谱的问题,随着与权力结合的利益的计划时间段变得很短,它也不会考虑到社会利益,不管这种利益可能有多广泛。下一章讨论时间维度的深刻重要性,特别是它对我们理解民主国家与专制国家的经济绩效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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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7-11-16 23:26:1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03《权力与繁荣》 第一章.doc (44.5 KB)
用一种错误去纠正另一种错误,并不能使错误得以消除;用一种邪恶来对抗另一种邪恶,最终会使邪恶得以壮大。——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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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7-11-17 00:01:3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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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7-11-18 00:17:2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二章 时间、收入与个人权利(上)

当一个流动的匪帮首领有权去窃取并安全地控制一块领地,使自己为这块领地上独断专行的人的时候,这对一个无政府社会来说会有很大的好处,而如果没有的话,对社会来说则会有巨大的损失。要理解这种损失,我们需要先考虑长期投资对社会的好处,以及对确保专制者地位的好处究竟是什么。

我们知道,只有在高投资率的情况下经济才会产生最大化的收益,而且,也只有在做出投资的前提下,人们才会把更多的回报用于长远的投资。因此,一个拥有长远观点的专制者,就会试图让他的臣民确信他们的资本会永远地得到保护,不至于受到别人的偷窃,也不至于因为专制者自身因素而被充公掉。如果其臣民担心资本被没收的话,他们将不会做更多的投资,从长远来说,这将减少专制者的税收所得。

为了在一个既定税率下取得最大的收益,一个社会必须公正地执行契约(包括涉及长期贷款的契约),更多的收益只有在长期的基础上才可以再次产生。为了从长期契约执行中获得好处,一个国家还需要稳定的货币。那些定居一处的匪帮首领就会有最大化的税收所得他的臣民就会在他的领地的生产中得到最大的利益当然这需要首领绝对采取长远的政策因为只有这样其臣民才会绝对相信他们的私有财产权利及契约执行会得到永远的尊重并且货币会保持其完全的币值

假想一个专制君主只关心一年这样的期限里的所得他会从侵占任何便利的资本资产中得到收益,而其一年所得的税收是少于他原本获得的税收所得的。他会想方设法逃避执行契约,拒付债务,并且不断发行新币(尽管这最终会引起通货膨胀)以谋取眼前之利。

因此,当一个专制君主不去考虑社会的产出时,他的激励动机就如一个住所不定的匪帮首领的行为一样。正如人类进步的一个让人惊奇的原因,是由于流动的匪帮定居下来成为统治者以后激励动机的变化所带来的进步一样,人类历史上许多侵吞与衰退现象也是由于那些专制者——不管他们的头衔是什么,也不管他们受到多少的吹捧——常常倒退到本质上是一个流动匪帮地位的缘故。

由于一个专制君主无论其多么可靠或者眼光长远,但是都可能难免受到那些使其采取短视行为的事件的困扰,专制体制下的臣民总是面临他们的资本被没收,债被剥夺,或者货币贬值的风险。这些风险降低了储蓄与投资的总量,即使存在一个稳定可靠且具有长远目光的君主,情况也是这样。理性的君主由于有兴趣去增加其臣民进行投资和贸易的行为,从而有动机让他的臣民相信他不会以任何方式聚敛财富。但是君主的承诺是不可靠的,因为其承诺得不到任何来自司法或者其他独立权力部门的制约,也就是说君主可以跨越所有的权力部门。由于这些因素,以及专制者总是存在采取短视措施的明显可能性,其对臣民的承诺是永远不可靠的。因此,上一章提供的关于理性的自利君主模型对专制君主下的经济绩效其实是太乐观的,它假设专制君主总是抱着长远的观点,而其臣民也相信其主子会一直这样做。

实际上,在任何专制君主统治的社会里,怀有与流动匪帮首领一样动机的专制君主迟早注定是要出现的。而且,就如我们所预测的,历史上君主与专制者犯下的没收财产、拒绝支付债务、强迫货币贬值以谋私利的例子实在是不胜枚举。

1、“国王万岁”

拥有绝对权力的统治者不可能在一个社会里创造另一个独立的权威以确保权力的恰当和有序继承。任何拥有充分权力以决定新统治者的独立权威机构都可能危及现任统治者的地位。因此,绝对的专制者面临继承危机的风险是与生俱来的。最近非洲和拉丁美洲发生的许多事情是明显的,那里的专制统治者对继承危机以及未来的不确定性极为敏感。也许,关于君主们对时间见识的重要的最有趣的事例,来自历史上人们对君主万寿无疆的关切,以及社会对王朝普遍抱有的良好期望。我们当然有很多理由期望国王行善,但是国王的臣民,如前面所述,当他们在说“国王万岁”的时候有更多的理由成为一个忠诚的良民。如果国王考虑到并珍视王朝的存续,并且具有更长远的见识,那当然对其臣民是件最好的事情。

且不说国王的长子几乎不大可能在心智上是最能胜任王位工作合适人选,历史上王朝普遍的存续问题很大程度上与一种本能的直觉有关,也就是说当统治者采取长远眼光看待国家大事时,一块领地上的任何人(包括现任统治者在内)都可以获益。在一个绝对主义统治的政权下,如果存在谁可能是下任统治者的共识,那么这对所有人都是有好处的。即使在当代也是如此,因为这不仅会减少围绕继承问题的战争,也会增加经济信心以及投资、收入和税收所得。因此,在专制政体下,王位更替可能是一个社会性的要求,因为这既可以减少继承危机的可能性,也可以使君主对长期效应和社会生产予以更多的关注。

2、匪帮的终结

我们已经知道,尽管第二只看不见的手会使专制统治者期望长治久安,从而对其领地的生产特别关注,但是他仍然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从社会生产中榨取自己最大化的收入。而且更糟糕的是,一旦一个专制统治者完全采取杀鸡取卵式的短视眼光,他就会从私利出发,没收其臣民的财产,撕毁任何他与其臣民签订的契约,并利用铸币权滥发货币以谋利,尽管这样会贬低币值。因此,不管在固定匪帮统治下会有历史进步这样的事实,专制统治下的臣民宁愿自己来保障自己的收入,他们需要财产与契约权利的安全,而不愿意让其落入到一个流动的匪帮手中,这是很自然的事情。

因此,即使我们不论民主的伦理诉求以及对匪帮的道德憎恶因素,我们仍然应该去追问专制统治政体如何被其他政府统治形式所取代这样的问题。专制者经常会被推翻,或者因为其军官组织政变,或者他们被其卫官刺杀,或者由于经济管理不善从而使他们无力为继,或者因为自然死亡而被埋葬。因此只要一个专制统治期结束,其他的都会结束,最后就会出现继承危机问题。但是每个专制者总是经常被一个其他固定的或者流动的匪帮所代替,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一个专制政体的结束才会被一个民主政体所取代。

那么,在什么特殊情况下,会出现民主政体,或者至少是代议制或非专制政体来取代一个专制政体呢?由于有些完善的非专制、代议制以及相对民主的政府是在普遍公民选举权之前出现的,我们应该集中注意一个政府是否通过对选票的自由政治竞争来选择成为代议制的,而不是关注它是否赋予普遍的公民选举权这样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应该把民主——就如约瑟夫·熊彼特所做的——视为一种制度,在该制度中现任政治领导人由于政党或者其他团体自由选举竞争的存在因而是可以选替的。尽管选举权的范围对解答某些问题是很关键的,但是它不是专制政府被代议制政府取代的关键因素。现代历史告诉我们,有限选举权的代议制政府过渡到普遍公民选举权的代议制政府是一个普遍趋势,但是这样的过程具有与我们现在所讨论的问题不一样的逻辑。

一个特殊的情况可以解释向民政府的过渡是由于外在的影响,或者由于外在强有力因素施加在一个政府上所导致的。例如,当民主国家在战争中击败专制国家时,就会出现强加民主的现象。显然,最富裕的或者技术上最先进的国家常常是民主国家,民主国家在与专制国家的军事竞争中常常占上风而不是相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胜利的民主国家将民主制度强加给联邦德国、日本和意大利人民,这些国家的人民由于对专制政权统治的恶果记忆犹新,因而乐于接受民主制度。因此,外界的压力与影响可以解释有些国家出现民主政治的原因。

3、民主的自发产生

但是对那些由于内部自发因素而导致向代议制过渡现象的解释却是困难的。当然,我们可以很容易地说,这些国家由于得益于成熟的民主文化或者无私的政治领导人,所以自动走到民主政治。既然我在分析专制政治时借用了罪犯的比喻,我就不该立足善良动机因素来解释民主的起源。相反,我必须力图通过扩展我解释专制的简约理论来解释向民主的自发转型现象。

我的理论认为,民主政治自发出现的一个关键条件是不存在产生专制政治的常见的一些条件。有一个需要解释的工作,就是为什么组织或者协助推翻专制政治统治的新领导人,不会使自己成为一个新的专制者。我们已经看到专制是最有利可图的行当,许多政变和叛乱者一旦夺权后很快就会变成专制者。因此,这里的理论假定,当那些促使专制政权垮台的人中,没有一个个人或者团体领导人能够使自己成为专制者时,民主就极可能同时出现。

这样我们可以推测,专制可以被防止,而有些历史偶然事件会导致一小群领导人、团体或者家族之间形成权力平衡,也就是说,权力的平等分配使任何一个领导人或者集团都会很谨慎地避免获得大于他人的权力,这种情况使民主成为可能。然而,这种推测本身还不会给我们一个独创性的结论,它只是指出了历史和政治学文献里关于民主起源论述的最主要归纳发现之一。如果这个理论是正确的,那么在我们熟知的关于英国历史的辉格学派的解释中,以及如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和塔图·范汉伦(Tatu Vanhanen)对民主的论述中,这个理论一定包括一些重要的真实的成分。历史和归纳研究方面的文献认为,英国、美国及其他地方代议民主的自发产生,是与权力的多元分配有很大关系的。

不过,我们还是有必要再次回到该理论的逻辑上,以发现代议制政府自发产生的另外两个进一步的必要条件。即使当权力的平衡使任何一个领导人都不足以完全控制其领地,领导人也完全可以使自己成为小地方的专制者。在一块面积大的区域,权力和资源的分配可以导致小块地方的专制与民主的缺失问题。然而,如果不同的争论团体一致行动以控制更大的地方,那么小地方的专制者也是行不通的。因此,民主自发产生的第二个必要条件就是,不同力量之间存在的权力的大致平衡不会出现破裂,这样就使小块地方的专制统治是不可行的。

第三个必要条件是,不管是由于地理障碍、城墙或者其他幸运的环境因素,在实施民主安排的地方一般可以免遭周边政权的征服。在第一章,我们看到,一个专制者从税收中积聚的财富经常要多于他花在公共物品上的开支。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一个专制者控制的领地越大,他就拥有越多的税收,也就拥有更多的盈余。因此,正如威廉姆·尼斯坎南在对本书书稿这部分做评论时所指出的,专制者们总是有动机通过侵略去扩大他们的领地。而民主国家因为趋于扩大其领地上的投票权而不会具有这样的侵略动机。

1)权力分享的逻辑

假设在不同的力量之间存在权力平衡那么没有一个领导者能够获得专制性权力这样非专制型政府出现的额外必要条件就能够得到满足。那么,对每一个领导者来说什么是最好的结果呢?很明显,有权力分享比没有权力分享要更好。因此,一个不能成为专制者的领导人会有动机与其他人合作,以形成一个非专制型政府。如果不同的团体混合在一起,并且不只是限定在一个统一的领地上,那么它们的领导者们也许就不能够完全控制住它们。这些领导者们的最好选择就是确立一个代议制政府,作为他们各自团体的代表者,这样彼此可以借此分享权力。没有人会事先知道选举的结果是怎么样的,然而,每个集团通过与其他集团的联盟,可以确保没有一个集团能够持久连续地主导选举。选举以及领导者之间共识性的协议,与领导者的利益及每个集团成员的利益是一致的。

尽管小的狩猎团体可能会做出所有重要的基于共识之上的决定,因而没有必要需要一个全职的领导者,但是,当每个领导者都代表一部分人的利益时,情况就不一样了。和平的秩序以及其他公共物品的提供需要一个拥有等级层次的官僚组成的正式政府,以供应所需的公共物品。政府的等级结构要求其必须拥有足够的权力让公民纳税。显然,它还必须要有足够的力量维持和平。由于还需要军事力量与周边国家打交道,一个政府的首脑一般还要控制军队以及执法部门的官员。

因此,任何政府,特别是那些新政府,必然赋予其领导者能够设计一些可能使其成为专制者的计划的特殊权力。由于来自民主的反对因素总是极为令人厌烦的,而且专制的位子的确充满诱惑,具有很高的回报,代议制政府中的很多领导人总是利用各种机会做终身总统或者其他类型的专制者。许多代议制政府被从其他位子上爬起来的专制者所代替,例如一国的军队领导人。因此,代议制政府中许多分享权力的安排是很难持久有效的。

2)限制权力的逻辑

我们首先要记住导致小集团领导人分享权力的动机是什么权力平衡可以阻止领导者自身成为专制者一旦存在权力平衡,每个领导者都有动机去降低任何可能的专制者成为真正专制者的可能性。这不仅是因为他们看到,窃取更多权力的政治竞争对手可能会利用权力去击垮他的主要竞争对手,也因为他们本身不想成为专制统治迫害的牺牲品。如果权力只掌握在政府行政首脑手中,那么用以防止专制行为出现的机制往往就难以发挥作用,但是,那些同意分享权力的人却有很强的动机去使这些机制发挥作用。重要的是,同样的条件使代议制或者民主政府的自发出现成为可能,并导致限制政府权力特别是政府行政首脑权力的制度结构和程序的相应出现。


用一种错误去纠正另一种错误,并不能使错误得以消除;用一种邪恶来对抗另一种邪恶,最终会使邪恶得以壮大。——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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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罗鹏 发表于 2017-11-18 00:19:1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二章 时间、收入与个人权利(下)


4、代议制政府的财产和契约权利制度

一旦社会中确立了和平的秩序社会中大部分人就通过生产和对彼此有益的贸易来获得自己的利益为了有效的生产他们需要一些可以保护财产权的制度安排为了从相互贸易中获得利益还需要一个第三方的执行机构因为社会中的个人需要确立制度安排以确保合约的执行因此,界定和保护财产权,以及执行合约和解决纠纷的机制就成为大家的共同利益。那些确立并维持代议制政府的人,因此就会有兴趣在司法制度内强制执行协议并解决协议冲突。

如果法院和司法机关是在政府行政首脑手中控制的,它们可能就与其他政府权力机关一起,被用来扩大政府领导人的权力。如果裁定财产归属纠纷的人听从于政府领导人的话,那么这个领导人就希望申明任何财产都是属于他的。如果反对政府领导人这种做法的人会在政府领导命令下受到惩罚,那么专制政治就会出现。同样但不严重的问题是,如果有力的政治领导人控制住法院系统的话,结果也类似。

因此,那些确立权力分享安排的人有动机去确立财产与合约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法律解释制度,以让纠纷置于与当事人没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手中去解决。如果个人没有这种利害关系在里面,他们就更可能根据自己对事件本身是非曲直的认识,或者说是道德原则与法律原则来做裁定。经验表明,这样的社会安排至少可以运转良好。

要注意的是,在权力分享制度下的人创造的以确保他们不会成为专制迫害牺牲品的结构,也同样保护着财产权和契约权。按照概念来说,在真正的专制体制下,不存在在专制者之上的权力,因而也就没有机制可以确保臣民的财产不被专制者没收。相反,权力分享的真正逻辑在于创造一个可以产生这样机制的代议制政府。

1)光荣革命

许多从专制向民主转型的事例都不是自发的20世纪甚至19世纪代议制政府的出现部分受惠于英国和美国代议制政府范例的影响,当然有时也与其他民主国家有关。美国宪法确立的民主受到英国16881689年光荣革命政治安排的影响,这与那些曾经是英帝国自治领的地区独立以后成为民主国家途径是一样的。

因此,这里重点论述的是英国光荣革命以及一个世纪后美国宪法确立的一种真正的代议制政府。尽管它们没有一直存活到现在——我们这方面的知识是有限的——但是自发型代议制政府还是在威尼斯、佛罗伦萨、热那亚、北意大利和雅典以及罗马共和国的其他一些城市国家出现了。它们是否与我们的理论相吻合或者冲突,这个问题我们应该留给其他人去回答。

让人高兴的是,代议制政府一开始在英国的出现与当代理论展示的关于民主转型的逻辑非常接近。17世纪中期英国的内战最后没有一个胜利者。英国新教会中的不同派别及团体,以及与其互相结合在一起的其他经济与社会势力,正好非常吻合地配合着。残酷的战斗不断发生,而自克伦威尔以后,没有一方势力可以击败其他所有势力。复辟的斯图亚特国王本可以做到这些,但是他们犯了很多错误,他们试图联合的各种冲突的宗教政治团体最后也成为自己的对手,从而招致其失败。

没有一个胜方领导人、团体或者政治派别能够强大到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其他团体身上,或者去直接形成一种专制体制。正如前面的逻辑所表明的,代议制和相对民主的政府部分是因为最后没有任何一方可以使自己成为绝对的君主。该逻辑同时还告诉我们,制造光荣革命的那些领导人有激励动机去设计一个权分享的制度安排,以减少任何人拥有超过他人的绝对权力的可能性。每个握有权力的领导人或者团体最好的选择办法,就是同意设立一个占支配地位的议会,它代表所有各方力量,并限制赋予政府的权力,同时使君主拥有的权力有限化。制造光荣革命的各个独立的领导人与政治团体还设立独立司法机构、签署《权利法案》以及对判例法进行重大变革,总之,他们希望借此防止其他专制力量的兴起。

由于君主权力受到较好的限制,有了独立的司法机构、一个更加稳定的判例法体系以及《权利法案》,英国人开始对很多事情有了相当高的信任度,他们相信彼此之间签署的任何契约都会得到公平的执行,任何私人财产也会相对安全可靠,而他们对政府的批判也不至于遭到迫害。与此逻辑有关的是,我们看到,同样的制度安排与结构减少了那些制定新制度安排的人以后可能成为新专制统治牺牲品的危险,它们同样增加了财产权的安全和契约执行的可靠性。1689年后英国个人的财产和契约执行显然比以前任何时候都稳定,也正是在英国光荣革命后不长的时间里,英国开始了工业革命。

虽然美国民主政府的出现部分受到英国模式的影响,但是它也与当时美国没有存在单一的政治团体或者殖民压迫有关系。13个殖民地特性各异,甚至在奴隶与宗教问题上也不一样。总的来说,各个不同的殖民地在英国统治下经历了一定程度的内部民主,并且拥有不同宗教和经济集团。美国宪法的起草者们当然也利用了权力分配及制衡原理来防止专制统治的出现。而且,与前面所论述的看法一致的是,制衡、法院的独立性以及受到《权利法案》保护的广泛的个人权利,不仅最小(大?)程度地减少了独裁政治的可能性,而且保护了财产和契约权利。

2)有限的行政权力与更强的财产权利

关于意大利北部城市国家的知识(至少对我来说)是非常有限的,那里当然不缺少我们刚才所阐述的逻辑的例子。有时,当重要的家族或者商人为他们的城市组织一个政府时,他们不仅通过投票方式确立权力分享政治结构,而且力图减少政府行政机构首脑拥有专制性权力的可能性。例如在热那亚,一段时间里政府的行政首脑不得不由外来人担任,这样,行政首脑就不会与该城市任何强有力的家族发生直接关系;而且,他只有固定任期,在任期结束后得离开这个城市,并且被禁止与当地人结婚。在威尼斯,正如本书理论所预示的,这些相同的城市国家似乎拥有比同时代欧洲王国更完善的法院、契约和财产权利,这些城市国家创造了当时欧洲最发达的经济,更不用说文艺复兴时代辉煌的文化成就了。

要保证这些城市国家中大规模积累的个人财产和资本不受没收是很困难的。那些拥有巨大财富的人本身就成为被征借或者以其他专制形式侵占的显要目标。这些城市国家中资本的供给对风险调整中所得的回报也是极为敏感的,这与土地或者其他自然资源供给所得回报的方式是截然不同的。所以,专制统治下的没收和侵占财产行为——因为良好的财产和契约权利应该会特别有助于经济增长——会极大地影响城市国家的经济增长。正如狄龙(DeLong)和谢莱夫(Shleifer)告诉我们的,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欧洲的城市国家中,那些没有处于专制控制下的城市经济增长要比处于绝对专制控制下的城市增长好得多。

5、持久的民主意味着持久的财产和契约权利

尽管那些设立代议制政府的人有动机去将这些制度结构化以限制行政领导人的权力以及减少其成为专制统治者的可能性,但是这样做并不一定会成功的。就如我们所指出的一样,政府的行政首脑一定要有一些可以增加其成为专制者能力的权力。如果那些建立代议制政府的人在限制行政权力方面走得过远的话,那么可能使政府无力快速地行动,从而使其更容易被外部或者国内敌人打败与颠覆。所以,民主国家常常由于这样的失误或者不幸的事件而崩溃。

民主的确立与选举的推行并不必然带来稳定的契约或者财产权利。如果民主本身就不是民主的话,民主制度所赋予的个人权利也是不稳定的。在一个不稳定的民主国家里,财产和契约权利可能会因为一个走向专制的当选领导人而被打折扣。一个脆弱民主制度下的领导人会为了自己的生存而没收资本、贬值货币或者剥夺少数人权利,而这正好使个人权利受到伤害。因此,在民主的形成与个人权利(包括财产和契约权)的稳定之间,也不存在内在一致的必然联系。

但是相反,在持久的民主或者代议制政府与对经济增长至关重要的财产与契约权之间,却存在重要的和关键的联系。这种联系内在于民主得以生存的一些逻辑条件上。显然,如果要让现任政府下台而又没有法治作为辅助,民主也是难以成功的。如果现任政府的反对力量没有法治赋予的自由发表言论和其他包括财产与契约在内的完全的权利,民主也不可能持续下去。而如果连在任政府的这些反对力量也拥有这些权利,那么其他公民也就都会拥有这些权利。

简单地讲,财产权就是涉及个人可以对财产进行买卖的那些权利。正如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所敏锐地指出的:“正如人可以说拥有其财产的权利一样,他也拥有权利这样的财产。”因此,法院系统、独立的司法体系以及对法律和个人权利的尊重对持久的民主来说是必要的,而这同样也意味着会带来持久的稳定的财产和契约权。

正如前面分析所告诉我们的只有那些个人财产与契约权能够被人一代一代地充分并且有信心地预期的时候这个社会才是稳定的民主社会而在专制体制下专制者却是目光短浅的而且由于没有一个独立的权力可以确保法律有序的延续,因此一直存在一种不确定性,人们不知道当政的专制者一旦去世以后会发生什么。历史上还没有这样的例子,就是一个长期执政的专制者,会去尊重其臣民的财产和契约执行权。应该承认,民主体制下的政治领导人的任期、任职时间长短及时间性也许比典型的长期执政的专制者要短,由于这个缘故,民主国家牺牲了许多效率。但是在稳定的民主国家,在法治之下,权力的继承是可以预测的,个人权利的裁定与执行绝非是短期的考虑。在稳定的民主国家,许多个人自信地签订长期的契约,或者可以很信任地将财产授托到后几代,或者设立基金会,他们认为这种预期是绝对会持久的,因而也表明在无限的将来,他们的法律权利是稳定和可靠的。

在马里兰大学制度改革与非正式部门研究中心,我好我的一些同事所做的关于所有需要的国家的数据统计工作表明,在一个社会中,民主制存在时间的长度与财产和契约权的稳定存在着很重要的关系。我们还发现,在专制体制下,一个专制者统治时间越长,财产和契约权执行得就越好。这两个结果与我们的理论是完全一致的。

所以,有一点是毫不让我们奇怪的,在那些长久或者间歇专制的国家,虽然资本是严重稀缺的,但也会从这些国家流向那些稳定的民主国家,即使后者拥有充足的资本供应,资本的投入只能获得很一般的回报。同样,稳定的民主国家如美国、英国和瑞士,从契约密集型行业如银行、保险与资本市场活动中得到的收益也最多。尽管经验告诉我们,相对贫困的国家如果有一个很强的专制统治者,并碰巧他也有不寻常的很好的经济政策,这些国家也可能会有急剧的经济成长,但是这样的经济成长只会持续一两个专制统治期。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对这种情况感到惊奇,也就是并不是所有享有长时间良好经济绩效的国家一定就是拥有稳定民主政府的国家。

用一种错误去纠正另一种错误,并不能使错误得以消除;用一种邪恶来对抗另一种邪恶,最终会使邪恶得以壮大。——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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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7-11-18 00:20:4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04《权力与繁荣》第二章.doc (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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