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贯彻辩证法,是新监察法欠缺
“官监督官“不能约束和消除腐败,“官监督官“只是延续了腐败,后延了腐败。自吹自擂的声势很大的巡察制度原来只是花架子,将退出历史舞台,代之以新监察法。
因为新监察法没有贯彻辩证唯物主义思想方法,依然停留在历史上“官监督官“的老办法上,以至达不到真正民主监督有腐败问题的问题官员,腐败问题依然会周而复始重复循环产生,继续走在老路上。
后面的反腐败效果会怎样,能否约束和消除腐败?如果依然是“官监督官“,不是各地方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监督问责问题官员,效果也是开始时轰轰烈烈,监督会议过后是老样子。
这里,“官监督官“有照顾面子的原因,于是监督与问责的效果一样会很有限。但愿出现新气象,腐败问题越来越少,干部廉政蔚然成风。然而情况会不容乐观,原因是没有贯彻辩证法原理。
这里,行政官员进行行政管理,推行行政措施,被管理的方面是人民大众,构成一事物或一形态的两端,组成辩证存在。
只有来自被管理方面的人民大众和他们的代表人民代表通过问责制,对社会的另一端行政官员有选择地对他们进行问责,这样才构成管理方与被管理方,被监督人与监督人的辩证原理,现实真正的监督与有效的问责,达到反腐败与廉政建设的良好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