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浏览价值中国网时读到了厉以宁先生《我为什么会主张所有制改革》一文。文章认为“股份制改革的成功,展现了从实践突破到认识突破,再到新的实践突破和新的认识突破,并不断循环往复,达到新的实践和认识高度的历史逻辑”。
在这里,我们要问: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成功了吗?
人所共知,在改革前,我国经济是公有制的一统天下。但是,经过四十年的改革,除农村外,集体经济几乎是全军覆没,而千千万万的中小型国有企业也卖的卖,送的送,在“抓大放小”的口号下消失了,而剩下的几个国有企业也实行了股份制。从这一角度看,在40年经济改革过程中,公有制企业的改革从整体上来说,是失败了的。目前的经济格局中,99。99%是私营企业,而公有制企业仅剩下几个大型国企,所谓市场经济的基础已经是私营经济,还有什么“公有制主体”?因此,如果说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话,那么,直到今天为止,这一目标仍然未能实现,也就是说,我国的经济改革尚未成功。
为什么我国的经济改革不能成功呢?为什么经过这么多年的改革,我们仍然未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呢?
这是因为,股份制改革的思路,产权改革思路从根本上违背了国有企业或公有制的基本特点和客观规律。
我们为什么要进行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的改革呢?正如厉以宁先生在 《我为什么会主张所有制改革》所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市场经济是以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存在和发展为基础的,只有企业成为真正的经济实体,这些企业才有可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但是,在改革前的国有企业或其它公有制企业,却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它没有内部的利益主体,没有内部独立的价值运动和相应的管理运动,因而它不能作为真正独立的主体来适应市场的发展。因此,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把公有制企业转变成真正独立的经济实体,从而让它能够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现代企业作为经济实体是具有两种存在方式的:在采用工资制条件下,由于劳动力商品化消除了劳动者作为生产主体的可能性,因此,企业的生产主体只能是资产所有者,企业的价值运动也只能是全面体现资产所有者按资分配和多资多利要求的剩余价值运动,企业的管理运动也只能是满足这种价值运动能够顺利的运动一一这就是资产实体;相反,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本身消除了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从而使劳动所有者成为唯一的生产主体,企业的价值运动也必然表现为全面体现劳动者按劳分配和多劳多得利益要求的价值运动,即消费价值运动,而企业管理运动也必然是满足消费价值运动能够顺利进行的运动一一这是劳动实体。现代企业作为经济实体具有两种存在方式:资产实体的存在方式和劳动实体的存在方式。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采用了工资制的企业必须作为独立的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企业必须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一个企业要能够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存在和发展,就必须建立适合其基本特点的企业制度。适合一个企业作为独立的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企业制度,就是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利益要求的制度,我们简称为产权制度;相反,适合一个企业作为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企业制度则是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我们简称为劳权制度。
明确了经济实体的基本原理及其对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我们就不难了解改革前的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为什么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了。
国有企业,顾名思义,就是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的企业。因为生产资料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单个的企业,在资产所有方面是不具有独立性的。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从一开始就排除了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资产实体存在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劳动者在劳动方面,无论是从个体角度看,还是从集体角度看,都是具有独立性的。因此,国有企业是可以,而且也必须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这是就国有企业本身基本特点来看的性质与特征;另一方面,就改革前的国有企业的企业制度看,“国有国营的、国家得盈利,职工拿工资”的制度,其性质上体现的是“谁所有谁经营”和“谁所有谁受益”的产权要求,前者体现的是资产管理权,后者体现的是资产分配权,因此,这是典型的产权制度。而产权制度是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适合企业作为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的制度。一方面是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排除了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的可能性,因而改革前的国有企业虽然建立了产权制度,但国有企业实际并不能作为独立的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另一方面,国有企业虽然可能而且必须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但是,产权制度的建立事实上否定了劳动所有者作为生产主体的地位,否定劳动者对劳动所有权的利益要求,从而也妨碍了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是产权制度和国有企业性质的相互矛盾,使国有企业既不能作为独立的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又使国有企业不能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从而失去了经济实体的性质。这就是改革前国有企业或其它公有制企业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的原因所在。
明确了改革前的国有企业为什么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的原因,现在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回答“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是否成功?”的问题了。
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能不能使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存在和发展呢?有没有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呢?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就必须了解股份制的基本性质。
作为一种企业制度,股份制又是一种什么样的企业制度呢?
股份制是以股份形式筹集企业资金,并按照投资入股额参与企业股利分配和企业管理的企业制度。其基本特点是:企业的生产主体是股份所有者,亦即资产所有者;股份所有者或资产所有者的利益要求表现为按股分利,多股多利,也就是资产所有权在分配上的表现;在企业管理上所体现的也是一股一票,体现的是资产管理权。因此,股份制作为一种企业制度,其性质属于产权制度,是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企业制度,因而也是适合企业作为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企业制度。
股份制与改革前的国有企业制度相比,其性质是相同的,即同样是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适合企业作为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企业制度。区别在于,在前一种情况下的资产所有者是独资形式的,后一种情况下是资产所有者合资形式;在前一种情况下,资产所有权取得了直接的实现形式,在后一种情况下,资产所有者通过按资分配的方式来实现。
认识了股份制的性质,我们就不难知道,国有企业股份制的改革,实际上只是走了苏联模式的老路,并没有走出产权制度的误区,产权制度与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的矛盾依然存在。这正是改革后国有企业存在诸种弊病的根源所在。
由于股份制的改革不能解决国有企业不能作为独立经济实体存在和发展的基本问题,因此,改革后的国有企业仍然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仍然不能作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存在和发展。而国有企业改革未能成为,所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然也只是一种空想。
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性质上只是苏联模式的错误在新的条件下的重复而已!
钟建民
2018.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