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实际已明确国家财产优先保护原则。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已作出了规定。不过,从国内外的立法来看,现在公私法的界限已经不明朗,很多都走向混合型,即社会法立法方向,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因此,物权法草案也不能同宪法相抵触。
3、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既有共通性,又有差异性。有差异就难免存在矛盾,具体表现在物权法上,也就是法的价值冲突。由于存在法的价值冲突,难免产生优先权问题。事实上,三者平等保护也不可能总是实现。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国家优先的原则,在物权法制定上,建议对个人合法财产采取比例原则,也就是说,在产生法的价值冲突时,尽量将对个人财产的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另外,建议总则部分的程序性内容,采取专章立法,以解决总则过于萦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