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先生:
谢谢您的评论!
您说对了,“按劳分配的这个劳,根本来说,是劳动者的劳。”但接着:“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者的利益或意志进行分配”。这一段就值得探讨了!
利益或意志是劳动者主观的意识,这如何衡量如何掌握?按劳动者的劳,这个劳是客观存在的。而劳动者的利益或意志与劳动不是一回事,请您考虑。按劳分配最终是按劳动者的劳动量进行分配。
我的文章是谈公有制中的按劳分配的劳,前提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您说的资本的利润归属于谁,是否就是指生产资料归于谁?只有公有制才可能按劳分配。
既然按劳分配是按劳动者的劳,就必须进一步搞清楚这个劳是劳动力还是劳动。
资本主义雇佣劳动,是资本家购买工人的劳动力商品,有了劳动力商品,才产生资本。社会主义公有制,已不存在雇拥劳动。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进公有企业也要以劳动力商品形式进企业,可这只是形式,本质上,进公有企业后,劳动者成了企业主人,平等劳动,按劳分配。因此劳动成为特殊商品。
这并非名词之争,是公有制中劳动者之间关系的本质体现。因为这是一个崭新的问题,必须搞清楚,含糊不得。这个劳动,作为特殊商品,与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雇佣劳动时,所用的观点,正好相悖。这并非否定马克思原有的观点,而是用马克思的立场观点方法,在新的生产关系条件下,与时俱进,研究新问题。这个劳正是需要我们探索的新问题。详细论述,请看原文。妥否请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