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社必时间,就是已经作为卖者的群体(生产一件产品)的平均劳动时间而已,根本就没考虑买者(生产同样产品一件的)潜在的劳动时间。
有A、B、C三人,各自生产一件产品的劳动时间分别为2、5、8小时,假定产量相同,且另一人D购买此产品。
若按马氏社必时间说法,那么社必时间是5小时。那么D购买一件时,必须不多不少补偿卖者5小时劳动,那么,这三人中哪个人卖出了这头一件?不同人先卖出,对该人有何影响?这些问题,都是在“历史”中完成的,而历史可以是不同的。历史的开始如果是这样的,首先D不知道还有A、B的存在,只知道C有东西卖,这个时候,社必时间就是一片云。C肯定不同意D的5小时出价,进而要求比自己个别劳动时间要高的价格,也就是要求补偿的时间在8小时或以上,D也愿意了,比如补偿C12个小时。劳价论这跳出来说,D怎么那么傻,社必时间是5小时啊。D反唇相讥:我自己生产要用20个小时,我给对方12小时,还节约了8小时呢,是你蠢吧。这个时候,劳价论者还死抱着社必时间不放,而不告诉D为什么,是劳价论者的不是了。劳价论者这时要说明的不是什么社必时间,而是告诉D,你还有卖家可选择,一个个别劳动时间5小时,第二个个别劳动时间2小时,这才有说服力。D便回答,你怎么不早说?于是就去找那个个别时间2小时的谈价格了,最后谈妥用4.9小时买一件,A和D各得其所,高兴回家了。这时,劳价论者又不满意了,说,你怎么不按社必时间付款啊?社必时间是5小时,你用4.9小时付款,就是作弊。这回轮到D痛斥劳价论了,你刚才还帮我省钱,现在怎么又要我耗费更多的钱?你有病啊。我付给A4.9小时补偿,已经是格外开恩了,若他要到5小时或以上,我就找B去谈生意。A想了想,同意了4.9小时。我为什么要按你说的社必时间成交呢?A都不会像你那么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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