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
我国现行税种
我国现行税种共有18个,截至2020年8月20日,已立法的税种有11个,剩余7个税种尚未完成立法程序,部分还在征求意见中,一般以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发布执行。
第二部分
审计中常见涉税知识点
本文按照报表科目顺序,以案例方式总结了一些实务中常见的基础涉税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01/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
【问题】计入其他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等科目中的理财产品持有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保本型理财产品需要缴纳增值税,非保本型不需要。
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投资的本金可收回,其性质与提供贷款相同,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非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本金不能保证全部收回,需对本金承担风险,其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三)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第一条
02 / 应收账款
【问题1】被审计单位计提应收款坏账准备100万元,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能做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五条
【问题2】被审计单位不良资产应收账款1,000万元对外出售,价款100万元,因不附有追索权,财务将900万元计入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应收款项税前扣除不包括债权转让损失,故不能做税前扣除。可以将不同类别资产打包以拍卖的形式出售,符合条件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被审计单位核销或处置应收款项损失扣除,需要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如果金额较大建议企业出具财损报告及税审报告。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问题3】被审计单位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股东张某借款200万元,账龄2年,是否有涉税风险?
【答】有涉税风险。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
03 / 存货
【问题1】被审计单位将自产的一批微波炉捐赠给希望小学,不含税的市场价10万元,成本6万元,财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6万,贷:存货6万。企业的财税处理是否有误?
【答】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需要做视同销售。
财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7.3万
贷:库存商品-XX型号微波炉 6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
企业所得税需要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明细表及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市场价与成本价差额4万元计入“其他”项目,不产生应纳税所得额,但影响扣除广宣费、招待费等扣除基数。示例如下:
此处注意区别自产货物与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财税处理。实务中发现小伙伴在视同销售情形容易混淆,总结一下:【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3.《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
【问题2】被审计单位A库房因安保不严被盗货物一批,B库房因洪涝灾害导致货物损失,增值税进项是否需要转出?
【答】A库房存货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需要做增值税进项转出。B库房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无需转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04 / 长期股权投资
【问题】被审计单位从上市A公司取得股息1,000万元,假设该股票半年前买入,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答】购入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不满足免税条件。
关键词:直接投资、居民企业、持有超过12个月,宣告发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第四条
05 /在建工程
【问题1】在建工程长期挂账,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尚未转固存在哪些涉税风险?
【答】在建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是尚未转固,降低了房产税的计提基数。另外由于折旧费用未计入当期,未真实反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固定资产已达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实际成本等,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待竣工结算后再作调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问题2】被审计单位在建工程-待摊费用中业务招待费20万元,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答】业务招待费不论其记账科目,均应做所得税纳税调整。某案例中税务机关认为业务招待费不符合资本化条件,应该在管理费用中进行列支,并对企业做出补缴税款的决定。建议企业慎重处理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06 / 固定资产
【问题1】被审计单位无偿使用其他单位的厂房作为办公用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被审计单位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第一条
【问题2】企业房屋原值3,000万元,已提折旧1,000万元,从价计征房产税,扣除比例30%,计算应缴房产税金额?
【答】应缴房产税=3000*(1-30%)*1.2%=25.20万元
税法规定的房产余值是原值*(1-扣除比例),跟企业计提折旧金额无关。
【问题3】被审计单位于2019年8月购买奥迪A4L汽车花费3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并在税前一次性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答】不符合规定。财务核算中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需要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处理,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并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可适用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也可按折旧年限逐年扣除。
关键词: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除不动产以外的资产、货币支付、包括残值、一般有税会差异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最后提示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将固定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视同销售的行为。
07 / 无形资产
【问题】2019年8月被审计单位签订合同受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中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2020年3月双方完成土地交付,并于次月缴纳土地使用税,是否符合规定?
【答】不符合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故被审计单位应于2019年9月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
08 / 预收账款
【问题】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款项时确认为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吗?
【答】带领小伙伴一起了解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总结:一般情况下预收款发生纳税义务时间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如发货,提供应税服务等,即收钱不纳税,特殊情况:先开发票的纳税义务时间是开票当天。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09 / 应付职工薪酬
【问题1】被审计单位发放工资20万元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直接计入费用,是否有涉税风险?
【答】需要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企业所得税方面可能导致福利费、工会经费等扣除基数不正确,审计中需要提示企业注意财务核算的规范性,规避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5.〔2009〕3号)第一条、第二条
【问题2】未成立工会组织的被审计单位,2019年按工资总额2%计提工会经费并开具企业内部收款收据,能否税前扣除?
【答】不能扣除。工会经费扣除原则是实际拨缴,限额,取得合法有效票据。
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凭借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问题3】被审计单位直接支付给中介机构的劳务费用是否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的基数?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第三条: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以下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①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②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注意点:税前扣除需要取得相关劳务派遣凭据,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费用需取得对方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按照工资单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 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10 / 其他应付款
【问题1】被审计单位销售货物因出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账龄1年以上,是否需要确认为应税收入?
【答】需要。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问题2】被审计单位因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对方单位已经注销或无法查明支付对象,是否有涉税风险?
【答】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被审计单位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需提醒企业关注此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问题3】被审计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返还收入10万元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建议作为应税收入或提示企业涉税风险,个别地区存在争议,根据国税总局12366的答疑,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经纪代理服务,应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