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必须画图来说明,上面的答案均不全面。
实际上,在向右下倾斜的需求曲线与向右上倾斜的供给曲线的局部均衡图形中,过交点与横轴平行的线决定的价格是完全竞争价格。在需要曲线与供给曲线所构成的交叉图形左边与两个坐标轴所围成的图形面积表示交易的剩余收益,实际的价格交易线(或者称为合同线、契约线)决定了交易的总剩余收益在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分割比例。交易的实际价格线与需要曲线之间部分称之为消费者剩余,交易的实际价格线与供给曲线之间部分称为卖方剩余或者生产者(供给方)剩余。
在完全竞争情况下,价格线是水平的线。因此,完全竞争水平价格线以上的部分称为消费者剩余(买方剩余),完全竞争价格以下的部分称为生产者剩余(卖方剩余)。
在垄断时,由于垄断者可能实行三种价格歧视,因此,使得实际的交易价格线不一定是水平的。第一级价格歧视使得交易价格线与需求曲线重合,从而消费者(买方)剩余全部被垄断者侵占了,或者说消费者剩余为零。在第二级价格歧视时,交易的价格线成阶梯状,此时消费者剩余被部分侵占了。
实际上,所谓消费者剩余被垄断厂商侵占之类说法,都是以完全竞争为标准的,以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的水平价格线(实际交易价格线)为基准来说的。但是我们为什么非要以完全竞争来作为标准呢。当然,你可以说完全竞争类似于理想气体(状态方程)一样,是一个理想的标准,在此基础上,我们来评判垄断的效率。但是我认为这样做并不是就完全有道理的。我认为最好采用我上面所说的交易剩余被买卖双方分割的分析方法来考察问题。这样可以采用统一的术语来说明问题,并且有助于理解问题的实质。
只不过在垄断情况下,消费与生产者对于交易剩余的分割比例,前者分配比例比完全竞争情况下要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