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为加强对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工作的指导,财政部还制定了《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5月21日新华网)
2009年,国务院试水发行了地方政府债券,采取的是财政部代还方式;如今,财政部代还依旧是主要方式,被批准的十个省市可以自发自还。这无疑是个很大的突破,意味着地方政府将作为独立的信用评级主体,评级越好发债成本越低,反之发债成本越高,甚至发不了债。
众所周知,早在还没有发行正规地方债之前,带有违法嫌疑的各种间接举债行为,已经泛滥至极,全国至少有数千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审计工作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有78个市级和99个县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高于100%,分别占两级 政 府 总 数 的19.9%和3.56%。如果这些地方自主发债的话,在理性的债券市场上,显然不会有人买。所以说,更为透明更为规范的地方政府自主债券,其实也是利用市场力量对地方发债进行规范。
当然,公众难免担忧:在不规范的机制下,市场会不会失灵?之前地方举债方式如此之多,反正不愁借不到钱,地方为什么要重视信用评级呢?如果将合法的“前门”打开了,之前那些违法的“后门”又关不上,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沦为地方政府借钱的“补充”,那么,不仅债券市场的矫正效用无法发挥,地方举债无度的风险反而会越发严重。
这从预算法修改的一波三折中,就有淋漓尽致的体现——正在审议中的预算法修正案三审稿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而之前的二审稿,却删除了一审稿中关于地方政府举债的规定。
因此,很关键的一点,还是要在有序放开地方举债“前门”的同时,必须首先关好之前无序存在的违规举债“后门”。地方政府举债方式必须限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途应当是“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此外,债务还应有“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作者: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