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产品投资新规分析
金融产品投资新规废止了《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以下称“金融产品投资旧规”)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2号,以下称“债转股计划投资旧规”)。
在分析金融产品投资新规时,需要区分投资单一产品与投资集合产品。在之前的监管体系中,投资单一产品系作为保险资金委托投资予以处理。在金融产品投资新规中,实际上也考虑了单一产品所具有的类似于委托投资的特点,作出了一系列特别规定。
(一)投资集合产品1、可投资范围
根据金融产品投资新规的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集合产品是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集合金融产品,具有以下特点:
(1)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发行。发行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
(2)包括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两大类型,均基于信托法律关系设立。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法律关系具有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破产隔离)等特点,可以有效保护委托人(投资者)的利益。
资产管理产品系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称“资管新规”)规范范围内的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88条就“营业信托纠纷的认定”规定:“信托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以取得信托报酬为目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受托人身份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属于营业信托。由此产生的信托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营业信托纠纷。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构成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适用信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由此来看,法院采取了基于法律关系实质进行认定的方式,不仅将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认定为信托法律关系,而且,在其他金融机构根据资管新规的规定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构成信托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也按照信托法律关系处理。
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系以财产权信托的方式构建,其基础法律关系为财产权信托法律关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法律结构上与集合资金信托相似,从法院近期的案例来看,法院亦认定其基础法律关系为信托法律关系。
(3)由产品管理人主动管理。产品管理人应当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及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2、投资方式
保险公司投资集合产品,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投资方式之一:(1)自行投资;(2)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金融产品的,应当承担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决策和实施、投后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产品投资新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金融产品投资岗位,并配备专业人员。此项要求在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时并未予以例外。
由此来看,在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也需要合理设置金融产品投资岗位,并配备专业人员。
3、不同投资品种的投资要求
(1)理财产品
就投资理财产品,将金融产品投资旧规与金融产品投资新规的规定比较如下:
项目 | 金融产品投资旧规 | 金融产品投资新规 | 分析 |
管理人 | 商业银行(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或者在境内外主板上市) | 1.商业银行(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或者在境内外交易所主板上市) 2.理财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 | 增加理财公司 |
管理人信用评级 | 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 | 无 | 取消管理人信用评级要求 |
投资管理能力 | 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 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 不变 |
投资范围 | 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 | 1.境内市场的逆回购协议、银行存款、债权类资产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且投资品种属于保险资金运用范围 2.可以运用金融衍生产品对冲或规避风险 | 投资范围扩大,并且,将金融衍生产品纳入投资范围 |
投资比例管理 | 单计,纳入其他金融资产 | 单计,纳入其他金融资产 | 不变 |
(2)集合资金信托
就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于2019年6月19日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金融产品投资新规仍然将该文件作为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基础监管文件。
同时,对投资基础资产为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增加了投资管理能力穿透监管和投资比例“双计”两项要求:
其一,投资管理能力穿透监管。
从之前的规定来看,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需要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即可。
根据金融产品投资新规的规定,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管理能力要求不变,仍然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但是,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资产为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就适用穿透原则,需要具备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或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具体而言,基础资产为未上市企业股权或者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的,保险公司需要具备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需要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基础资产为不动产项目公司股权或者不动产金融产品份额的,保险公司需要具备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需要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其二,投资比例“双计”。
从之前的规定来看,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只需要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即可。
根据金融产品投资新规的规定,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仍然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但是,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资产为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需要“双计”,一计其他金融资产,二计基础资产类别(权益类或不动产类)。
(3)债转股投资计划
债转股投资计划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2号)的规定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在债转股计划投资旧规发布之后,已经将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金融产品范围。
从金融产品投资新规来看,将债转股投资计划作为股权投资相关金融产品看待:
其一,投资管理能力要求方面,需要具备股权方面的投资管理能力。
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的,保险公司需要具备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需要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其二,投资比例管理方面,混合类债转股投资计划“单计”,权益类债转股投资计划“双计”。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债转股投资计划原则上为权益类产品或混合类产品。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80%。
根据金融产品投资新规的规定,混合类债转股投资计划“单计”,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权益类债转股投资计划“双计”,一计其他金融资产,二计权益类资产。
金融产品投资新规删除了债转股计划投资旧规中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的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经规定债转股投资计划采用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的,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因此,此处删除并无实质影响。除此之外,金融产品投资新规就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与债转股计划投资旧规无实质差异,不再赘述。
(4)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就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将金融产品投资旧规与金融产品投资新规的规定比较如下:
项目 | 金融产品投资旧规 | 金融产品投资新规 | 分析 |
发起机构 | 商业银行(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或者在境内外主板上市) | 商业银行(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或者在境内外交易所主板上市) | 不变 |
投资管理能力 | 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 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 不变 |
入池基础资产 | 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 | 正常类贷款 | 不允许关注类贷款作为入池基础资产 |
投资比例管理 | 单计,纳入其他金融资产 | 单计,纳入其他金融资产 | 不变 |
另外,金融产品投资新规还取消对保险资金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引导投资者落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