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多个测算模块,测算数据取自于深圳市城市更新。
模块一:1、适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①关内原农村集体划定红线范围内城中村、工业区;②关外划给原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③1993年后批给原农村集体或其继受单位征地返还用地:④多种类别用地不大于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的;⑤市ZF2006年确定的70个项目,改造后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
模块二:2、适用《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①多种类别用地超出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的部分,不大于原有旧屋村用地面积的,该部分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②市ZF2006年确定的70个项目,原有旧屋村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
模块三:3、适用《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①多种类别用地超出原有城中村和旧屋村用地总面积的,超出部分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②自改变功能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增补协议起未超过10年的,按照未改变功能前的土地用途计算;③超出10年的,按照改变功能后的土地用途计算地价地区之外的,划定给原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
模块四:4、适用《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①除了城中村、旧屋村、工业区升级改造之外的拆除重建类。
模块五:4、其他(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及转为商品性质非农、征地返还用地、历史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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