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hinacentury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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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继明: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向何处去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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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清华大学蔡继明教授来南开,为的是第二天的博士论文答辩。因为生命中最美好的十五年时间是在南开度过的,所以来之前蔡继明特地对他在博士生阶段的师兄弟、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所长柳欣教授提出要求,要在南开做一次正式的学术演讲。已有九年时间未在南开做过类似活动的蔡教授在演讲时一发而不可收拾,对中国土地制度问题的方方面面都做了认真的探讨,也向座下的老师同学提出了很多尚未解决的问题。他还希望借助新成立的清华大学政治经济研究中心这个平台,能够在今年下半年在清华举办一次建国以来最高学术规格的研讨会。所以说此次南开演讲也可以说是蔡教授下半年主旨演讲的一次预演吧。里面提出了很多新观点,对当前的土地制度极具借鉴价值。从里边可以感受到作为一个坚持学术传统的学者的一片赤诚之心,即使对于目前尚属敏感领域的土地制度改革,也大胆地提出了个人见解。在此我作为参加报告会的普通成员之一,写出一点笔记来供大家参考。以下是蔡教授演讲的主要内容,我做了自己的归纳整理和解读,希望不会妨碍大家的理解。

目前阶段,我国农民户均拥有耕地仅有7.5亩,美国是我们的400倍,日本和韩国是我们的3倍!
近些年来,宏观基本面的持续走强,建设用地也保持多年高速增长,耕地减少年均达到惊人的1000万亩!如果我国要在2020年达到城市化率60%、工业化率70%,我国的建设用地还将需要增加1.5亿亩。
商业用地的高需求令许多地方的政府财政严重依赖土地,廉价征用农民土地、高价转让,被视为一项取之不尽的财源。初步估算,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政府以这种方式从农民那里转出的价值超过3万亿元,大大高于前三十年工农产品600亿元的剪刀差。
从2003年起国务院多次下达文件要求各地方政府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在2020年能使我国的耕地面积总量保持在18亿亩水平上。照此规定,我国未来12年可以增加的建设用地不足3000万亩。中央政府与地方利益的博弈越来越成为我国土地问题的一大难点和障碍。
在高速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转轨时期,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在何种程度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否存在一种更好的土地制度,既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又能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同时还能避免目前土地制度下政府的不当征用行为,使三者达到一个相对的平衡与和谐?日前,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南开大学校友蔡继明教授做客南开,畅谈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他认为,中国当前的土地制度已经走到了必须改革的边缘,通过土地的私有化尤其是农村土地的私有化,可以很好的解决公有制土地制度面临的困境;当然,三位一体目标的实现还需要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配合以及各级政府的积极引导和监管。 
首先必须明确中国土地资源的现状和现行土地制度隐藏的矛盾。新中国成立以来,除了1950-1962年的短暂时期,中国一直实行土地公有制。宪法规定了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原则。改革开放确立起来的仅仅是农民对于土地的使用权,即土地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制度改革,它绝不等同于农民拥有了对所承包土地的处分权。虽然在承包制的激励下,十几年中我国的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得到了极大提高,农村生产力得到释放。但到了1998年,全国的粮食生产出现了实行承包制以来的首次下滑,紧接着又有一些年份粮食产量再度下滑;这实际上也是对我国目前土地制度的一次预警,暗示着我们实行多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村土地制度已经难以进一步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可以想象,一个家庭何以能仅靠经营7.5亩的田地实现致富,所以我们才看到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农民走出农村、走进城市,到如今已达到数亿人的规模。2005年之后,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免除自古以来的农业税,给予种粮农民经济补贴,但是2007年仍然出现了粮食产量的下降,这次更加明确地显示出现行土地制度不能对促进农业发展有根本改变。
公有的土地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处于弱势的农民群体是极为不利的。由于没有实质上的土地所有权,宪法又赋予政府为公共利益可以征用农民土地,才会出现如今为全社会关注的地方政府滥征农民土地的现象,农民对于土地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因为征用补偿廉价,所以就多占多用,由此造成一方面我国耕地奇缺,一方面征用土地大量闲置的奇特景观。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高涨,更加剧了这种趋势。尽管后来国家出台的一些法规对于这种土地闲置具有某种程度的限制作用,但到底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不能从根源上杜绝地方政府与企业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违规占用农民土地积累到一定程度或许还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2007年下半年以来在黑龙江富锦市、三门峡库区、江苏宜兴市等地出现的大规模农民抗议事件,要求实现农村土地的真正集体所有甚至更直接的提出对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已经表明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已经蕴含着很大的社会矛盾与风险。
不仅如此,在法律法规方面,我国的法律体系对于土地制度的有关规定也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典型的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有关精神相违背。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就严重违背宪法第十三条和物权法第六十四条。
那么,我国的土地改革又应该沿着什么路径进行呢?以温铁军为代表的一派学者认为,我国不宜实行土地私有化,土地私有化会造成部分农民失去土地,而城市不能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岗位,最后甚至有可能形成像巴西那样的城市贫民区,严重威胁社会治安。以杨小凯、陈志武、于建嵘为代表的学者意见相反,他们认为彻底的土地私有化反而有助于解开当前土地制度面临的两难困境,而且只要措施得当并不会引发上述的社会问题。以迟福林为代表的折中派认为,我们可以在稳定土地承包制的同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上这也是官方目前的做法。当然也有人(陈锡文)认为我国根本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问题,因为这是为宪法不容的。
蔡继明是主张逐步实现土地私有化的,他并提出了一套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并举的改革设想。增量方面,新征用的建设用地,若用途为公益性事业,那么理所当然的是对征用后的土地实行国有;若新征用地为商业投资需要,那么可由商业投资者与农地集体所有者在遵循法律与国家土地规划的前提下自由交易,交易后的土地实行私有,即土地所有权由农业集体转到投资者手中。存量方面,农村土地可以按照一定的模式推行完全的私有化,将土地所有权落实到户。在城市,政府机关与公益性土地实行国有,商业用地则实行有步骤的私有化。如此才能实现土地产权的真正明晰化,解决集体所有权与农民无偿使用土地的经济学矛盾。
针对地方政府滥征土地的作法,蔡继明认为我国应当同时在国有土地所有制度与管理制度上进行改革。所有制上,应确立中央与地方分级所有的制度,划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国有资源的所有权范围与责任。一种可行的办法是对江河矿产等资源实行中央所有,而土地资源则归地方政府所有。在土地管理制度上,需要强化国土地资源管理与规划部门的监管责任,地方政府所有土地必须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才能出让给商业投资者。
蔡继明教授认为有了这一系列法律体系的配合,土地的私有化是可以解决我国目前土地制度带来的社会矛盾的,也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推动农村生产力向前发展。针对实行土地私有化后各方的担心,蔡继明作了回应和反驳。中央政府会担心土地私有化会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土地兼并还会造成农民失地和社会不稳。蔡继明认为这是我国政府一贯的“为民作主”观念。不论从历史还是现实上看,最珍惜土地的都不是政府而是农民,我国现阶段的农民有能力基于自己的判断来合理处置土地。户均耕地低意味着即使发生土地兼并,在我国短时期内也不会形成美国那样的大农场,仍属小农经营范围,单户家庭完全可以承受,其后果只是转移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失地农民并不是只在土地私有的条件下存在,我国现有的4000万失地农民就是由目前的公有土地制度造成的。至于土地私有会危及国家粮食安全,只能说那是混淆了土地所有权转让与土地用途改变。在蔡继明的设想中,实行土地私有并不意味着土地用途可以随意改变,这一条限制就可以防止大规模占地和耕地的大面积流失。蔡继明还认为,我们不能继续停留在将土地当作农民的社会保障的想法上,那样只会进一步固化农民与土地的联系,不利于将农民从土地上彻底转移出来,我们的政府不应当再推卸肩上的责任,他还对试图将农民固定在土地上的学者思考问题的立场表示怀疑。
最后,蔡继明还希望学者界朋友们能够对有关中国土地问题的方方面面都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以期为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参考意见。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将于今年下半年举办一场全国性的土地制度研讨会,他希望南开的师生能够积极参与,共同把那场会议办成建国以来规格最高的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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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制度 中国土地 制度改革 蔡继明 中国土地资源 制度 改革 蔡继明 土地

沙发
nkjordan198 发表于 2008-6-5 08:2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为什么不能在现行产权制度下,通过有效的市场制度改革来促进农地产权的清晰呢?城市土地产权及市场的效率就是通过市场化来推动产权的清晰化。产权经济学认为,清晰界定产权是重要的。然而,现实中存在着大量产权界定不清的情况,而且这些界定不清的产权在现实中长期存在,并在一定条件下产生了较高的效率。产权内生的可分割属性与产权外生的市场不完善使得产权的模糊性成为一种可能和常态。由于单纯的私有、国有、集体所有等的产权改革不能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加上中国现实国情的刚性约束(土地集体、国有的公有制性质和市场机制不健全),决定了产权分离模式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这种模式调和了国有、集体等公有产权与财产产权市场化、社会化的矛盾,并在此基础上找到了契合点。根据模糊产权的探讨,同一财产产权的权利分离模式具有内生的模糊性,由于不同权利主体控制力的交叉,成为产生纷争的条件和前提,外部的不完善市场会促成并凸现这种模糊性。因此,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演化过程,未来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应该囿于某一固定模式,而应该建立在系统连贯的动态优化组合和阶段性渐进演进的基本格局之中。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最佳模糊产权组合也许是产权调整的现实的阶段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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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xiafeng761011 发表于 2008-10-9 23:4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百名专家建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农村土地制度问卷调查
夏锋 张娟
我国的改革是从解决农村土地制度问题打开缺口的。改革开放30年后,农村土地制度日益成为诸多矛盾的焦点。2008年9月,中改院组织了百名专家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卷调查。本次问卷调查从5个方面设计了38个问题,涉及当前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土地征用、土地流转、土地财产性收入等方面的内容。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1.产权主体缺位和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调查显示,64.6%的专家认为产权主体缺位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63.7%的专家认为土地征用制度不规范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还有近50%的专家认为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是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另外,还有专家认为当前土地制度存在农民行使土地权利得不到保障(33.6%)、土地市场发育不健全(24.8%)、农民土地使用权不完整(23%)等问题。

  2.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关键是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88.5%的专家认为,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政策,并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主要措施;66.4%的专家认为,鼓励发展各类农民组织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主要措施,以上两项的认同度都超过了50%。有45.1%和44.2%的专家分别认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农民自身法律水平和保护意识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主要措施。另外,有专家建议,要严格规范政府行为,尤其是采取措施有效限制基层政府侵害农民土地权利的行为。还有专家指出,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关键是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把地权还给农民。3.对传统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进行产权结构变革。专家对未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争论较大,认同度均在50%以下。30.3%专家认为农村土地改革不应触动所有制,但需要对产权结构进行根本变革;17.4%的专家认为未来农村土地改革的方向或目标就是把土地产权交给农民;16.5%的专家认为农村土地制度只需要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10.1%的专家提出土地集体所有,农民永佃的建议。另外,还有专家建议,应明确土地产权,并从法律上界定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最大限度地弱化村干部和乡镇以上政府处置村集体土地的权力,强化农民集体对土地的处置权;保证农民现有的土地权利不被侵犯。

  二、加快推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改革

  1.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边界不清。49.1%的专家认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边界不清,实质上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有专家指出,农村土地确实为村民小组所有,但基层政权对农民集体土地权利的干预过多。

  2.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需进一步界定。专家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问题的认同度较高,按选择人数排序,位于前五位的分别是:所有权权能残缺(75%);所有权客体界定不清(56.3%);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50.9%);集体土地所有权多级所有,主体不明晰(50%);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法律地位不明确(50%)。另外,有专家认为,土地名义归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农民缺少有组织的权利主体,没有办法有效行使权利。

  3.将土地使用权永久下放给农户。专家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改革提出了不同的建议。按选择人数从高到低排序,分别是:将土地使用权永久下放给农户,农户成为土地物权最终的、完整的拥有者,并可以继承、转让、抵押和交易(58.9%);对现行有关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进行重大修改(57.1%);建立完备的土地管理档案,地方政府和乡村自治组织及其代表人都无权再以任何借口、理由对农户的土地进行单方面处置(55.4%)。另外,有专家建议,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关键是提高农民维护土地权益的能力,同时在法律上,为农民提供有效的救济手段。

  三、农民土地使用权需要制度保障

  1.当前农民土地使用权性质尚不清晰。调查显示,68.3%的专家认为农民土地使用权应该是“物权”,24%的专家认为应该是用益物权,只有不到5%的专家认为应该是债权。但现实与理论相差甚远,只有14.1%的专家认为现实中农民土地使用权是“物权”,40%的专家认为是用益物权,还有32.9%的专家认为还只是债权。

  2.农民土地使用权诸多问题与土地制度设计缺陷相关。调查显示,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土地使用权的难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承包期内调整土地(85.8%);二是政府侵占农民权益(85%);三是政府违规征地(54.9%);四是发包方以各种名义收回土地(53.1%)。以上四项的认同度都超过了50%。

  农民土地使用权诸多问题的出现不能不说与土地制度设计缺陷相关。52.7%的专家认为,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又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进行有限调整,客观上造成了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不稳定;47.3%专家认为,该法提供了解决土地纠纷的仲裁机制,但并没有颁布任何管理这种机制的具体规定,导致解决土地纠纷的难度很大;43.6%的专家认为,该法对土地抵押进行了严格限制是重要的缺陷;40.9%的专家认为,该法和我国有关土地登记注册原则之间存在明显冲突;36.4%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给农户,其权利属于所有的家庭成员,该法对这种共同拥有的权利是否应分割给单个的成员没有规定,事实造成了妇女难以平等分享土地使用权。

  3.以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界定产权主体来稳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农民对稳定土地使用权与平均占有土地之间的矛盾,以及“人多地少”之间的矛盾,一直是稳定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两个突出矛盾。对于第一个矛盾,专家建议,一是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逐步实现土地调整的市场化(70.6%);二是在界定产权主体的同时,严格界定“集体”成员的边界,限定享有“承包权利”的群体(67%),以上两项认同度都超过了60%。对于第二个矛盾,68.2%的专家建议用规范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取代行政调整手段(有专家认为现在是解决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最好时机);55.5%的专家建议加快农村非农产业和城市化发展,扩大非农就业机会。

  4.新阶段要强化和保障农民土地使用权。67.3%的专家建议应强化农民土地的使用权,弱化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专家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一是对现有的法律作相应的修改。按照选择人数排序,前五项分别是取消1995年《担保法》中有关禁止把农民的土地权利作为抵押的条款,允许农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并出台配套措施,防范风险(57%);对土地重新调整予以清晰和明确的限制,详细列出哪些是属于可以视为土地调整依据的“特殊情况”(48.6%);设计和颁发统一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证书,使其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条款(46.7%);起草土地登记的监管条例,建立农村土地登记系统(43.9%);颁布有关解决土地纠纷仲裁的规定,并着手建立仲裁委员会(38.3%)。

  二是扩大农村土地使用权。专家认为,土地使用权主要应由四项权利构成,即自主利用和经营权(如转包、转让、租赁等权利)(83.9%);当承包地依法被征用、占用时,有权依法取得相应的补偿(72.3%);排他占有权(如抵押、继承、担保等权利)(66.1%);剩余产品分配权(53.6%),以上四项权利的认同度超过了50%。另外,还有48.2%的专家认为,土地使用权最重要的应包括优先承包权。

  三是调整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超过半数的专家认为,不应再规定具体的期限,而是应赋予农民永久的土地使用权;21.8%的专家认为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至少30年。只有7.3%和9.1%的专家认为土地使用权期限应为50年或70年。还有专家认为,不应对土地使用权期限作死规定,应当是一种灵活的使用权,根据双方的意愿灵活处理,或根据各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及产业发展的实际,让集体和农民民主(如2/3的多数)决定。

  四、征用农村土地关键是保护农民权益

  1.农地征用制度存在缺陷。认同度超过50%的分别是:征地收益分配不合理(79.1%);征地补偿标准低(68.2%);征地补偿费的测算方法不合理(60%);土地补偿资金管理不严,截留、挪用、克扣等现象较为突出(59.1%);缺乏明确的土地征用范围,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界定(59.1%);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59.1%)。另外,39.1%的专家认为征地补偿因土地用途或类型而异,违背了公平对待土地拥有者的原则;20.9%的专家认为有些大类的农村土地(包括林地和草地)被排除在外。造成利益分配不均。

  地方政府热衷于土地征用,成为近年来农地征用过程中各种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71.3%的专家认为是由于现行的财税体制不完善,客观造成了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分依赖;60.4%的专家认为,以GDP为主要指标的政绩考核机制刺激了地方政府通过征地来上大项目、大工业。另外,还有专家认为土地征用程序的法律规制不健全(27.9%)、土地要素市场改革滞后(21.6%)、土地征用的监管不力(12.6%)也是造成地方政府热衷于土地征用的原因。

  2.完善农地征用制度的关键是赋予农民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63.1%的建议,改善农地征用过程的首要措施是提高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谈判地位,赋予农民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认同度超过50%的分别还有:清晰界定公共利益,采用列举、清单等方式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62.2%);严格控制地方政府的征地权力(58.6%);完善征地程序,提高征地过程中的透明度(52.3%)。另外,还有专家认为应提高补偿标准(49.5%);确保征地补偿款发放给农民(45%);以物权规范土地征用(41.4%);大力发展农地交易市场(36.9%);构建和完善司法救助体系,缓和政府与失地农民的紧张关系(34.2%);放开土地一级市场,允许以营利性为目的经营性用地直接入市(29.7%)等也是改进农地征用的主要措施。

  3.“土地换社保”不是长期的制度安排。专家对此做法存在明显争论。34.5%的专家认为“土地换社保”是在农村公共服务体制尚未建立和公共财政制度还不完善的制度背景下的一种过渡办法;33.6%专家认为“土地换社保” 既是政府卸责与城乡二元制度惯性的表现,也是地方政府利诱农民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诱饵;24.5%的专家认为“土地换社保”是安置失地农民的一种保障措施,也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重要举措。

  五、当务之急是规范土地流转的相关制度

  1.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调查显示,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收益分配不规范,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84.7%);二是流转中违法、违规问题比较严重(71.2%);三是政府的行政性干预大(60.4%)。以上三个选项的认同度都超过了50%。

  对于农地流转中产生诸多问题的原因,72.1%专家认为,缺乏明确的土地产权是问题的根源;59.5%的专家认为是国家垄断稀缺的土地资源,农村土地市场发育严重滞后造成的;58.6%的专家认为缺乏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体系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还有专家指出,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干预过多,农民权利得不到尊重。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调查显示,57.7%的专家赞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尤其是经营性集体用地)直接进入市场,其中,55.4%的专家认为目前时机已经成熟,应尽快推开。另外,也有近1/3的专家明确表示反对。有专家认为,在不具备成熟农地流转市场的条件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宜直接入市。

  3.创新土地流转方式。专家对农地流转方式有不同的看法。

  对“公司+农户”的看法。57%专家认为“公司+农户”有效的促进了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增加了农民收入。但也有43%的专家表达了不同的看法,其中13%的专家认为“公司+农户”成为公司与农民争地的主要来源,例如,有专家指出,“公司”往往是外生的,甚至是地方政府主导的,本质上与农民不是利益共同体。还有专家指出,要反思这些年来“公司+农户”的做法,通过规范运作、有效监督,使这种形式真正惠利于农。

  鼓励土地股份制试点。调查显示,71.8%的专家对土地股份制表示支持,只有9.1%的专家明确表示反对。有专家认为,国家现行的土地法律制度不作根本性的改革,各地开展的土地股份制试点只能是“瞎忙活”。

  六、支持广大农民获得土地财产性收入

  1.土地尚未发挥财产性功能。专家对未来10年土地的主要功能的预测中,并不看好土地的财产性功能,认为土地对农民来说还主要是发挥生产功能和保障功能。40.9%的专家认为,之所以土地未能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主要是受制于当前土地制度。但也有36.4%的专家认为,发挥土地的财产性功能必须认真贯彻现有的法律制度。只有不到20%的专家认为,土地已经成为农民财产性的主要来源。

  2.扩大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住房,由于受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缺失和限制,所引发的矛盾越来越多。调查显示,目前农民宅基地面临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清晰的土地权利期限(66.1%),二是保护农村宅基地权利法律的缺失(58.7%),三是对转让的过度限制(51.4%)。以上三个选项的认同度都超过了50%。另外,分别有37.6%和30.3%的专家认为,对土地抵押的限制、不明晰的补偿条款也是宅基地使用权存在的问题。

  针对目前宅基地存在的问题, 67%的专家认为法律应取消对农民宅基地转让的种种限制,81.5%的专家赞成在适当时候允许市民到农村购买农村住房, 82.7%的专家赞成农村宅基地(包括地上房屋)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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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terllerice 发表于 2009-2-27 02:0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顶一下,支持一下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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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孤星2005 发表于 2009-3-3 14:0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支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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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jiangshenglan 发表于 2009-3-4 22:1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如果农村金融市场继续不完善,如果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短时间内不能找到合适的替代品,那么,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就不能像上述那样进行私有化改革,这样的后果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危险,社会稳定因素必须考虑在内,至于农地的不断流失确实是与产权的不明晰严重相关的,但是,土地的产权如何进行有效的分离,如何从目前的模糊产权过度到明晰的产权,这个过程的平稳过度应该是目前首先要研究的,应该说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已经对农地承包权的期限进行了无限的放宽了,国家的农地产权已经逐渐明晰了,而且多年来从政策的解析来说,国家是一直在鼓励农地流转的,就像厉以宁老师说的一样,现在集体所有土地的关键是在宅基地问题上,但是宅基地的经济学研究严重匮乏,缺乏定性分析的研究成果,从什么角度,以什么经济学理论对其进行解释,也是我们需要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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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2008 发表于 2009-5-10 12:5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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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宋相涛 发表于 2009-5-11 20:2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农地归谁所有并不影响农地使用的效率,关键是在现行的农地制度安排下,农民对土地的权益无法实现,这才是当前农村土地问题的核心。我的主张是在严格农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充实农民对农地的使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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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帅飞 发表于 2012-4-21 11:38:5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82.7%的专家赞成农村宅基地(包括地上房屋)可以抵押。
赞成,这样就可以进行农业投资的贷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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