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风险类别及防范_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建商之间的关系
监理单位风险类别及防范
一、监理工作的风险类别
1.行为责任风险
监理工作的行为责任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1)监理工程师超出建设单位委托的工作范围,从事了自身职责外的工作,并造成了工作上的损失。
2)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造成损失。
3)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职责并造成了损失。
2.工作技能风险
监理工程师由于在某些方面工作技能的不足,尽管履行了合同中建设单位委托的职责,实际上并未发现本应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并不是每一位监理工程师都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所有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因而无法完全避免这一类风险的发生。
3.技术资源风险
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没有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一些风险。例如,在软件开发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方法,对开发过程进行了检查和监督,并未发现任何问题,但仍有可能出现由于系统设计留有缺陷而导致不能全部满足实际应用的情况。
众所周知,某些工程上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同时,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无法对施工过程的所有部位、所有环节都及时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必然需要面对风险。
4.管理风险
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即使有高素质的人才,也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二、监理单位的风险防范方法
1.谨慎签订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在签订信息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之前,应该首先调查建设单位的资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次,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要争取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委托单位提出的合同文本要细细推敲,对重要问题要慎重考虑,积极争取对风险性条款及过于苛刻的条款做出适当调整,不能接受权利与义务不平等的合同,不能为了揽到信息工程监理合同而随意让步,从而丧失公平原则。
2.严格履行合同
对于监理工作中涉及的所有条款,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到心中有数,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不要有漏项,也不要超越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去工作。
3.提高专业技能
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很快,监理工程师必须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否则就无法适应现代工程建设的要求,易造成由于技能不足而带来的风险。
4.提高管理水平
监理单位必须结合所承担工程的具体情况,明确监理工作目标,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约束机制,尤其是在监理责任的承担方面,机构内所有成员各自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应该明确,落实到个人。“千斤重担众人挑,人人头上有指标”,使这方面的风险置于有效的控制之下。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建商之间的关系
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具体表现如下。
①项目监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服务,服务的内容包括监理合同所约定的服务内容和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有关报告和资料。
②建设单位向监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授权和及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如设计文件及图纸、勘察报告、工程实施的各种合同等;提供合同约定的办公、通信、交通和生活设施;组织设计交底、技术交底会和第一次工地会议;支持项目监理机构在职权范围内的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员的威信。
③建设单位与监理机构在项目管理中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决定了他们相互配合工作的关系。
2.项目监理机构和承建商的关系
①项目监理机构与承建商在项目建设中是平行平等的关系。
②项目监理机构与承建商是在项目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和承建商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关系上建立起来的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③承建商有义务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有关建设方案。承包单位在完成隐蔽工程施工和材料进场时应报请项目监理机构现场进行验收,这是项目监理机构的权力和义务,也是保证监理成效的重要手段。
④承建商应接受项目监理机构的指令。对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监理指令,若承建商认为不合理时,应在合约时间内书面要求监理工程师进行确认或修改。如果监理工程师仍决定维持原指令,承建商应执行原指令。
3.项目监理机构与设计单位的关系
项目监理机构与设计单位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建设单位所授权的监理关系,是一种需要相互配合工作的关系。
①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监理应领会设计文件的意图。
②监理在工作中发现设计文件中存在缺陷或错误时,有义务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
③工程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时,经监理审核同意后,应通过建设单位提交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或出版工程变更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