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ufonb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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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合法伤害权”使人绝望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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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伤害权”使人绝望
如果伤害他人成了官员的权利,这会是人的社会吗?肯定不是!人只有保护他人人权的权利和义务,哪里有伤害他人的权利?如果“合法伤害权”是正确,那么岳飞、刘少奇被害死,就是他们咎由自取,何必后来平反呢?岳飞、刘少奇被平反了,那就证明“合法伤害权”错了。有人狡辩说:“合法伤害权”是合实在法,那么,请问,整死刘少奇合乎毛泽东时代的实在法吗?若合乎当时实在法,那么1980年审判江青不就是依据文革时期的法律吗,依照1978年以来法律审判四人帮就不合适了。因为不能用后来的法律审判以前的行为。退一步说,整死刘少奇合乎毛泽东时代的法律,平反刘少奇合乎邓小平时代的法律。这样一来,实在法就发生了时代的更替!“合法伤害权”的“合法”就面临了困难,到底要用哪个时代的实在法呢?只能用过去的实在法来实应“合法伤害权”,可是,过去实在法已经被更替了,人们是不会接受吴思的解释的。这是因为原来的实在法以及“合法伤害权”本身就是非法的,都违反自然法的,违背了天理良心!那些受害者绝不会认为自己所遭到的官方“伤害”是“合法的”,他们不断地上访就是证明。正确的叫法是“伤害他人罪”、“故意伤害罪”。
“合法伤害权”使人绝望
罗马帝国的皇帝马可.奥勒留(公元121~180年)在用希腊文写的《沉思录》中说道:“每天早上都要提醒自己,在这一天结束之前,自己遇到的除了好管闲事之人,举止粗鲁之人、傲慢之人、还有欺诈之人、嫉妒之人和孤僻之人。他们之所以乖张骄横,是因为他们不知道何为善、何谓恶,……这些人的本性和我一样,我们不可能将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伤害,因为没有任何人可以强迫我做坏事。我也不会迁怒和憎恨这些与我一样的人,我们天生就应该互相帮助,正如身体的各个部分应该共同协作一样。我们之间的斗争是有违本性的。因此,冲突和矛盾是与自然相违背的。”皇帝都反对相互伤害,哪里有什么“合法伤害权”?
“合法伤害权”使人绝望。儒家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就是道德的基本要求。“伤害我”是我反对的,怎么“伤害他人”就成了我的权利呢?这完全不合逻辑,这完全令人绝望啊!一个家长在家里教育自己的小孩子出门要讲礼让,不要伤害他人;当这个家长以官员身份治理社会的时候,却认为自己伤害老百姓是天经地义、天然合法的。这只能说明他的良心被置换了狼心!凡赞成“合法伤害权”的都是狼心狗肺的家伙!
拿我自己来说:偷了别人的东西肯定会心里不安,抢了别人的东西更会忐忑不安,根本就没有那种享有“合法伤害权”的理直气壮!也许你会说:你没有当官嘛!我看许多官员,拿了别人的钱财,都替别人办了一些事情;这说明他并不认为自己拥有“合法伤害权”。若他认为自己拥有“合法伤害权”,那就意味着拿了你的钱财,不替你办事甚至祸害你。
当然,有一些官员甚至一些王朝的末期都主张拥有“合法伤害权”,其结果是被人民推翻。所以,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就规定老百姓有举报贪官或为非作歹的官员的权利,这就是不承认官员有“合法伤害权”嘛!也许你会说:“合法伤害权”是官员的潜规则,即口头反对伤害老百姓,内心渴望伤害老百姓!因为官员是狼,他们总要吃羊!但在我看来,既然有“反对伤害老百姓”的明规则,“合法伤害老百姓”的潜规则就是非法的,不然,海瑞用什么正当的理由反贪官呢?粱山泊英雄也反贪官。所以,“合法伤害权”不可能为社会承认。
http://blog.sina.com.cn/guanfan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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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法伤害权 故意伤害罪 邓小平时代 罗马帝国 己所不欲 合法伤害权

沙发
cdy210007530862 发表于 2009-12-25 14:16:4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晕 没看懂 什么是合法伤害权?紧急避险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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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ufonba12 发表于 2009-12-25 14:23:3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请点开连接,
里面有大量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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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daewoo_wei 发表于 2009-12-25 14:25:1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就是特权阶级的特殊权利  哎
有所为,有所不为,来而不往非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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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ufonba12 发表于 2009-12-26 20:12:1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此话不妥
欢迎前去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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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zhanghui123 发表于 2010-5-14 12:26:0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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