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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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顾自安先生“价值规律与分配规则无关论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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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 发表于 2005-5-27 10:0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hhj您好

“对于生产过程来说,确实需要许多要素,不过对于生产所获利益的分配,那只有人类劳动才有享受首次分配的权利。但是我们切不可将人类劳动只局限于工人劳动”。 这应该成为现代人的共识。不过对于生产所获利益的分配,是否应该是只有人类直接具体活劳动才有享受首次分配的权利,这样能更确切的体现出活劳动与首次分配的对应关系和生存发展的重要性。

解读资本价值构成是全球生命的新生,是社会和谐的根本!http://blog.people.com.cn/blog/u/yo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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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05-5-27 07:0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hunter_gza在2005-5-26 16:37:40的发言:

在将按要素所有权分配的观点等同于按劳分配本身时,您可能已经离开了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原理,但我仍然无法看出您所主张的按劳分配与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有何区别,但您的看法又似乎与我的有些接近。

我在您对林岗教授的价值论的批评中,也同样看到了这种立场。显然在这个问题上,林岗教授和我似乎想要处理的问题是一样的。而且我们都没有赞成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中的任何一种,而是寻求二者的一种统合。从您的文字中,我似乎也感觉到了这种两难。因此,试图在不否定传统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的统合,需要一种新的劳动价值论,但这一理论目前并不存在。进一步的研究,需要我们对价值的本体分析作出新的解释。而不是在新旧理论之间徘徊或者难以割舍。您提出的以“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作为价值,这是一种高度的概括,这个意义上的价值,从马克思到斯密到近现代的经济学家和社会科学家都是一种共识。但问题在于我们通过何种途径来实现这一价值,如果离开具体的实现路径去做形而上的价值本体论分析,那么只能使经济学的价值论变成哲学,而无法使其成为经世济民和强国富民的学问。

如果马克思看到我的按劳分配,即将资本家的所得也归纳到按劳分配中去,他一定会大发雷霆的,因为这对于他的理论来说否定的意义太大了。但是资本家作为承担资本保值增殖切身责任的一种人,他的劳动性却比任何人更大,因为他为了保证他的投资能够保值并且增殖,他不得不去做他必须要做的一切事情,对于他来说,工人的劳动太过单纯了,简直无忧无虑。

在我看来,人类劳动具有三种形式:体力劳动、脑力劳动、心力劳动。资本家也就是从事心力劳动的一类人,人类经济正是通过他们的这种劳动,才能最终具有目前高速发展的形态的。

关于价值的“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本质含义,我本人实际上已经以此建立了一整套价值论,并且写出了专著(30多万字),专著名称《代价补偿价值论》,如果你有兴趣,我们还可以就此方面的问题再加探讨。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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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05-5-27 06:4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hunter_gza在2005-5-26 16:26:10的发言:

我个人觉得您将按要素分配看作按劳分配的一种恰好是颠倒了二者的关系,总体来讲从斯密开始劳动就被视为要素的一种,而不是以劳动替代所有要素。我在文中所说的所有权已经超出了资本所有权这个狭义的理解何概括。是指对要素分离的排他性所有,对于劳动、技术等要素同样适用。如果单一的用资本所有权来解释为按要素分配提供基础的产权观念那是一种误解。

关于制度的作用,我从来也不认为它可以超越特定经济基础何生产力水平,并独立于价值规律和其他经济规律而起作用。相反它的意义正在于为价值规律的运行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对于生产过程来说,确实需要许多要素,不过对于生产所获利益的分配,那只有人类劳动才有享受首次分配的权利。但是我们切不可将人类劳动只局限于工人劳动,这是我多次强调的。

关于制度,如果你这样认为,那我暂无什么意见。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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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ter_gza 发表于 2005-5-26 16:3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hhj在2005-5-26 7:13:22的发言: 关于按所有权分配的问题我前面已经表明了我的观点,我仍然这样认为:按所有权分配的实质仍然是按劳分配,只是这种“劳”不可单纯理解为工人的劳动,资本家也是劳动者,只要他在经营着资本,承担着这笔资本保值增殖的切身责任。但是一个人承担这样的责任,并不一定说明他就是一笔资本的所有者。

在将按要素所有权分配的观点等同于按劳分配本身时,您可能已经离开了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原理,但我仍然无法看出您所主张的按劳分配与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有何区别,但您的看法又似乎与我的有些接近。

我在您对林岗教授的价值论的批评中,也同样看到了这种立场。显然在这个问题上,林岗教授和我似乎想要处理的问题是一样的。而且我们都没有赞成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中的任何一种,而是寻求二者的一种统合。从您的文字中,我似乎也感觉到了这种两难。因此,试图在不否定传统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的统合,需要一种新的劳动价值论,但这一理论目前并不存在。进一步的研究,需要我们对价值的本体分析作出新的解释。而不是在新旧理论之间徘徊或者难以割舍。您提出的以“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作为价值,这是一种高度的概括,这个意义上的价值,从马克思到斯密到近现代的经济学家和社会科学家都是一种共识。但问题在于我们通过何种途径来实现这一价值,如果离开具体的实现路径去做形而上的价值本体论分析,那么只能使经济学的价值论变成哲学,而无法使其成为经世济民和强国富民的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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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ter_gza 发表于 2005-5-26 16:2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个人觉得您将按要素分配看作按劳分配的一种恰好是颠倒了二者的关系,总体来讲从斯密开始劳动就被视为要素的一种,而不是以劳动替代所有要素。我在文中所说的所有权已经超出了资本所有权这个狭义的理解何概括。是指对要素分离的排他性所有,对于劳动、技术等要素同样适用。如果单一的用资本所有权来解释为按要素分配提供基础的产权观念那是一种误解。

关于制度的作用,我从来也不认为它可以超越特定经济基础何生产力水平,并独立于价值规律和其他经济规律而起作用。相反它的意义正在于为价值规律的运行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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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05-5-26 07:28: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hunter_gza在2005-5-25 22:55:57的发言:

最后,既是按要素分配不是最优的一种分配制度,按照制度演化的逻辑来看,它在与按劳分配的规则竞争时,也必然会胜出并且替代按劳分配。我反对按劳分配的规则并不否定这一规则所内涵的基本价值。它是在希图实现劳动者平等和效率的价值目标下提出的,但是这一理论低估了操作上的困难,加上它由于过于相信集体理性和政府分配的合理性,从而导致了其失效。关于按劳分配的另外一个缺陷在于我前面讨论过的单个劳动主体贡献率考察上的成本问题,这一成本问题是如此高昂以至于人们宁愿用其他成本更低的分配制度来替代它,而按要素分配则是一个备选的制度。需要指出的是,我说的按要素分配是以稀缺性这一经济学的前提为基础的,同时我认为对所有社会资源的共同拥有无法实现资源的交易,因为根据产权的角度对交易的理解首先要表现交易双方背后人与人的权利的交易。对于一个有社会共同拥有的财产制度而言,我们根本无法指出谁是交易中的卖方或是买方。因此,要素必然在所有权是分离的,即要素归属不同的所有者占有,这是要素交易的前提。由于交易和经济贸易方式的发展导致要素交易中产权分离。这是所有权进入分配的第二个条件。此外,由于斯密指出市场机制的自我实施在于看不见的手,而这一规律作用的前提是市场是开放的和竞争的,因此市场竞争是分配规则形成的第三个条件。正是在这些条件的前提下,我才提出了自己对分配规则的以上看法。希望这个答复和说明能够部分的解释黄焕金先生的置疑。

按劳分配的具体操作,就是按劳动在生产经营中的“必要性”来分配,即一个劳动在一段生产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这种必不可少的程度有多大,它就应该获得多大的利益分配。因此,按劳分配更要讲市场性,而不是政府的行政行为。

我注意到你所的说的“按要素分配是以要素的稀缺性为前提”,这似乎使人得出一种感觉:这种分配是凭对某种稀缺资源的垄断权而获得的利益分配。比如对市场中心紧缺楼房的垄断权而获得的租金分配。不过这种分配最终只能从实际的生产活动中来,就象房租必须从租房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来一样。如果租房人根本没有生意可做,那谁去租房,谁会付房租?

我们要打破的正是这种凭借对资源的垄断权所获得的分配,因此如果我们不能将获得资本的利率降到最低,社会经济就会受到很大抑制,因为实际生产者必须将其所获的很大部分用于供养食利者,这是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的。今天我们已经看到资本已经不再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因此那些单纯凭借资本所有权而定坐定吃的食利者,已经不能再这样混下去了。

不过,顾先生所思考的问题仍然是相当深刻的。预祝年轻的顾先生事业兴旺。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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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05-5-26 07:1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hunter_gza在2005-5-25 22:55:57的发言:

第四,关于文中的观点是否可以将我主张的分配规则归纳为按所有权分配,我认为是合理的。反对这一观点的人显然对所有权的经济意义并没有足够清晰的认识。早在产权学派之前,财产权对社会主体价值的意义就再社会科学中被揭示,并被多数历史所接受。私人财产权对个人价值和社会进步的意义究竟有多大,我个人觉得仍然是个需要进一步认识的问题。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历史的考察和对资本主义早期的非人性剥削的控诉和揭露是人类科学史的巨大成就。我对此丝毫不怀疑。但马克思从阶级和政治的角度来分析经济问题的结论——认为人类社会在未来必须通过公有制来替代私有制,并在这一财产制度下实现自由世界——并不是一个不可以置疑的问题。首先,从资源的稀缺性来看,那种按需分配就是根本不可能的乌托邦梦想;其次,财产的社会共有在马克思那里本来是“在财产归社会共同所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而不是什么国家所有制或是集体所有制。这个问题必须承认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需要重新认识的一个问题。而他们却对此避而不谈。早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之前,斯密就把经济学建立在资源稀缺条件下人类行为的科学。面对这种稀缺性的资源约束,何种制度更加利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呢?我认为财产私有在效率上是优于财产共有的。当然这一财产制度的确立是有前提的。科斯定理关于财产权利对资源效率的影响的揭示是我们认识财产制度的前提。当然许多人或许会指责科斯定理关于私有产权万能的说法,在我看来这种观点是读一科斯定理的一个十分幼稚的理解。根据交易成本的分析方法,是否能够清晰界定产权依赖产权界定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那种认为可以不计成本的建立私有产权制度的推论不是科斯定理的结论,只是一些人借此批评产权改革的借口而已。新制度经济学后期的分析说明,产权在功能上主要表现为:(1)界定行为边界;(2)稳定交易预期;(3)强化预算约束。马克思关于早期资本主义剥削的描述使得资本主义在社会主义公民的心中被打入地狱而永世不得翻身了。但遗憾的是,晚近资本主义的发展及其变化和社会主义的现实,大大动摇了人们内心的这种认识:当我们发现自己当家作了主人却饱偿贫困和困难时,在资本主义世界饱受剥削和压迫的无产阶级已经开上了小汽车;当我们在按劳分配这一被称为最公平的分配制度下却面对生活必须品短缺的窘境时,在据说是极其不合理的按要素分配的资本主义世界的工人们已经可以享受失业和医疗保险了;当我们相信社会主义是目前最民主最优越的制度时我们经历这贫穷和动荡,而在据说是存在残酷压迫和剥削的人间地狱的资本主义世界连无产阶级工友们都已经开始花天酒地了。所有这些反差都需要我们重新理解和认识。顽固的坚守任何教条都是不正确的。我曾在《经济学与主义》一文中阐述过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我们必须用一种全新的标准来看待发展,而不能用一种老眼光来看待新事物。我相信在分配问题上同样如此。

关于按所有权分配的问题我前面已经表明了我的观点,我仍然这样认为:按所有权分配的实质仍然是按劳分配,只是这种“劳”不可单纯理解为工人的劳动,资本家也是劳动者,只要他在经营着资本,承担着这笔资本保值增殖的切身责任。但是一个人承担这样的责任,并不一定说明他就是一笔资本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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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05-5-26 07:0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hunter_gza在2005-5-25 22:55:57的发言:

第三,我并没有认为价值规律就对交换以外的领域没有任何作用,我指出的是价值理论并不是分配规则的理论基础。黄焕金先生指出:“顾自安先生认为价值规律只是作用于交换过程,而没有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起什么作用。但实际上价值规律不仅在交换活动中起基础性作用,而且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也起基础性作用。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分配"的实质到底是什么。分配不是象过去中国计划经济时期那样,是一种人为的无偿调拨,而是一种有偿性的社会物资的流动,这种分配首先要达到补偿生产耗费的目的,然后再是使生产经营者获得一定利润,和劳动者获得一定工资的目的。因此,分配是不可能脱离生产与产品流通活动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的实质,就是要通过商品交换而补偿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耗费去的人类劳动的代价。”需要指出的是,黄焕金先生似乎误解了我此处在价值理论上的基本立场。我在文中一直都没有明确表示过我在坚持一种纯粹的客观价值论或是主观价值论。相反我是在谋求二者的一种统合。价值一词在经济学中的争论如同它在其他社会科学中的争论一样无休无止。对于价值的纯粹的客观理解和纯粹的主观理解都会使我们在形而上的思维下偏离现实经济世界中的交易和分配。同样,我也不主张继续沿用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法来看待经济学的问题。那样只会是我们在从事经济问题的研究中原来越偏离现代经济科学的殿堂,而成为游离在这一科学殿堂之外的如同“愤青型”的研究者。我在文中也从来没有把分配就视为计划经济中的政府配给,这一点先生有些强加给我了。必须申明,我在文中对分配和交换的分析,甚至包括其他的各类经济学范畴在意义上都是以主流的理论为基础的。尽管当初发表时(该文发表于《当代经济研究》2005年第一期),编辑就曾对我说的主流有过疑问,我当时的解释就是:我说得主流首先是不再从冷战思维来对待学术的角度理解的主流,也是特定学科内多数人所认可的一种观点,而不是基于某种特定意识形态或者制度信仰而作出的判定。

在众人眼里,分配带有太强人为色彩,带有太强计划经济色彩,因此一旦一个人说他的分配理论与市场、与生产无关时,就不可避免地被人认为是这样。

我的“价值”理念,是指“人类生存与发展”,一切有利于人的生存与发展的物与事,都是有价值的表现。这个理解可能比任何人对价值的理解更深刻更具哲学性更与众不同,马克思对价值概念是人类劳动的凝结,而这只是价值理念的一个方面的体现,因此还不是完全完整的。

真正的经济学,对分配的看法应该不可能脱离市场运作与生产过程而存在,其中的实质,就是我所说的“代价耗费后所获得的应有补偿”,分配是这种补偿的体现,只有这样,分配才是公平合理的。你耗费了资本,承担了资本保值增殖的责任,你就可以获得相应的一笔利益分配,同样,你耗费了劳动产生了一定的效益,你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利益分配。这都是“补偿性分配”原则的体现。制度安排,就应该体现这个原则,而不可能违背与脱离这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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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05-5-26 06:5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hunter_gza在2005-5-25 22:55:57的发言:

其次,我在文中指出,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两种规则是不可能有效结合的。这一观点来自我对制度研究的认识。作为特定共同体内部的行为规则,制度的前提原则必须符合罗尔斯意义上的两个原则:一是平等原则,而是差别原则。当然我并不反对一种必要的补偿原则。但制度主义的分析认为在特定共同体内部的制度和规则必然是一元的,我在文中用交通规则的比喻做过分析,此处不再重复。这个比喻试图说明的是,同一规则是保证共同体内部成员被平等对待的一个制度条件,如果采取多元的制度规则,那么可以相信行为必然存在冲突。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平等原则同样是优先于差别原则的。这是我坚持分配规则一元化的主要原因。另外,我反对按劳分配的主要根据是这一规则从来没有真正符合效率的实施过。既有的经济史已经证明,前社会主义国家的分配对按劳分配的实践基本都走向了平均主义。这种操作的实现和理论的目的的距离来自于我们对单个劳动者个人产出观察上的困难。这一分析从克拉克开始就已经被揭示了,但是他由于迎头赶上了马克思主义蓬勃发展的浪潮而被批为反动的观点,被指责为在为资本辩护。新近的理论突破是来自新制度经济学中阿尔钦和德姆赛茨的“队生产理论”。他们在科斯企业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企业替代市场的优势在于更能有效的利用专业化和分工带来的团队生产的效率。但团队生产的一个副产品就是无法有效区分队员单个主体对总产出的贡献率是多少。边际理论在这个问题的分析上同样遇到了无法解决的困难。原因是新古典模型一旦偏离了完全信息假设无非就是一堆垃圾。由于这种观察单个主体产出和贡献率的困难,导致了企业生产中产权制度的变革。这是后来企业理论的主题。我在《价值理论于分配规则》一文试图指出的是:在不可操作的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之间,后者更加具有操作性。

而我的看法则是:按要素分配实质上也是按劳分配中的一种。可能世界上还没有人得出我这样的看法。因为人们一般都认为,一个人拥有资本的所有权,就会理所当然获得分配,具体地说是获得利润形式的分配。但实际上获得利润分配与对资本所有权并没有太大关系,与获得利润分配有内在关系的是“对资本的经营”,也就是承担资本保值增殖切身责任的人,只有他们才有资格获得利润性的分配,而单纯的资本所有者,只是从资本经营者的利润中分出一点利益,作为“利息”而获得。

至于制度,它应该不能脱离一定的经济基础与生产方式而存在,制度只不过是为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运行方式服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而已,它本身不能超出于经济运行的自然规律本身而存在与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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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05-5-26 06:4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hunter_gza在2005-5-25 22:55:57的发言:

产权制度与分配规则:答黄焕金先生的置疑

顾自安2005.5.25

(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 361005

于黄焕金先生置疑我在《价值规律与分配规则》一文中的观点,我在经济学家网站最先看到,但由于最近忙于其他事务,无暇回应。因为同在人大论坛有个帐户,所以看到这个帖子,不妨在此作个简要的回答。

首先,我在文中所说的是价值理论与分配规则无关,而不是说价值规律与分配规则无关。这个差别应该说是重要的。因为关于价值规律这一范畴的使用必须区别是何种价值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根据劳动价值论推理的价值规律自然是先生的所指。其实除此之外,应该还有一种建立与相反功利主义哲学基础上的所谓效用价值论或者主观价值论。因为,我在文中不打算涉足二者的分歧和争论,因此,没有作出对二者做出区别。由不同价值理论推导出的价值规律是不同的。这一点对于熟悉马克思经济学和价值理论的人并不陌生。但同样需要注意:马克思的客观价值论和以效用为本体的主观价值论也有相同的地方。马克思论证了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实本质上试图说明价值在何种程度上实现是有市场供给和需求决定的。而这一观点和基于效用理论的主观价值论的价值规律非常相似。但我认为价值理论只是说明了经济物品的稀缺性所引发的竞争和排他性行为需要价值规律给予调解。但这一规律并不会为分配提供必要的规则。客观上,我还要申明,我也不是一个劳动价值论的反对者,也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反对者,相反我是本着负责和理性的态度对此作出探讨。

顾先生好,请代为向胡培兆教授问候。价值理论虽然有很多,但价值规律却是客观存在并且起着基础性作用的人类经济运动的规律,效用价值规律也与之互相联系,各自都不可缺少。因此如果一个有什么价值理论,而不反映出价值规律,或者与效用规律等等的互相联系,那也是成问题的。

价值规律的实质是耗费及其补偿,一个人耗费了劳动或者资本后,应该以一定的方式(比如通过交换)而获得补偿,这种补偿也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分配”的一个基本意义。因此分配是与价值规律、与生产过程不可分离的。有什么燕的生产方式,就会有什么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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