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hunter_gza在2005-5-25 22:55:57的发言:
最后,既是按要素分配不是最优的一种分配制度,按照制度演化的逻辑来看,它在与按劳分配的规则竞争时,也必然会胜出并且替代按劳分配。我反对按劳分配的规则并不否定这一规则所内涵的基本价值。它是在希图实现劳动者平等和效率的价值目标下提出的,但是这一理论低估了操作上的困难,加上它由于过于相信集体理性和政府分配的合理性,从而导致了其失效。关于按劳分配的另外一个缺陷在于我前面讨论过的单个劳动主体贡献率考察上的成本问题,这一成本问题是如此高昂以至于人们宁愿用其他成本更低的分配制度来替代它,而按要素分配则是一个备选的制度。需要指出的是,我说的按要素分配是以稀缺性这一经济学的前提为基础的,同时我认为对所有社会资源的共同拥有无法实现资源的交易,因为根据产权的角度对交易的理解首先要表现交易双方背后人与人的权利的交易。对于一个有社会共同拥有的财产制度而言,我们根本无法指出谁是交易中的卖方或是买方。因此,要素必然在所有权是分离的,即要素归属不同的所有者占有,这是要素交易的前提。由于交易和经济贸易方式的发展导致要素交易中产权分离。这是所有权进入分配的第二个条件。此外,由于斯密指出市场机制的自我实施在于看不见的手,而这一规律作用的前提是市场是开放的和竞争的,因此市场竞争是分配规则形成的第三个条件。正是在这些条件的前提下,我才提出了自己对分配规则的以上看法。希望这个答复和说明能够部分的解释黄焕金先生的置疑。
按劳分配的具体操作,就是按劳动在生产经营中的“必要性”来分配,即一个劳动在一段生产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这种必不可少的程度有多大,它就应该获得多大的利益分配。因此,按劳分配更要讲市场性,而不是政府的行政行为。
我注意到你所的说的“按要素分配是以要素的稀缺性为前提”,这似乎使人得出一种感觉:这种分配是凭对某种稀缺资源的垄断权而获得的利益分配。比如对市场中心紧缺楼房的垄断权而获得的租金分配。不过这种分配最终只能从实际的生产活动中来,就象房租必须从租房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来一样。如果租房人根本没有生意可做,那谁去租房,谁会付房租?
我们要打破的正是这种凭借对资源的垄断权所获得的分配,因此如果我们不能将获得资本的利率降到最低,社会经济就会受到很大抑制,因为实际生产者必须将其所获的很大部分用于供养食利者,这是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的。今天我们已经看到资本已经不再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因此那些单纯凭借资本所有权而定坐定吃的食利者,已经不能再这样混下去了。
不过,顾先生所思考的问题仍然是相当深刻的。预祝年轻的顾先生事业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