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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顾自安先生“价值规律与分配规则无关论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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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顾自安先生“价值规律与分配规则无关论 【顾自安先生认为价值规律只是作用于交换过程,而没有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起什么作用。但实际上价值规律不仅在交换活动中起基础性作用,而且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也起基础性作用。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分配"的实质到底是什么。分配不是象过去中国计划经济时期那样,是一种人为的无偿调拨,而是一种有偿性的社会物资的流动,这种分配首先要达到补偿生产耗费的目的,然后再是使生产经营者获得一定利润,和劳动者获得一定工资的目的。因此,分配是不可能脱离生产与产品流通活动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的实质,就是要通过商品交换而补偿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耗费去的人类劳动的代价。而这就使分配活动与价值规律内在地结合起来了,成为等价交换的价值规律起作用的一个必要环节。简单的说,分配的实质就是对生产成本的补偿。 另外,许多人将按生产要素(特别是按资本分配)与按劳分配对立起来,这也是不对的,按要素分配的实质也是按劳分配的一种形式。因为我们通过所认识的按要素分配,实际上就是指按出资人的资本多少来分配,但是,出资人在出资的同时,也在经营着这笔资本,也在承担着这笔资本的保值增殖风险。而这种承担资本保值增殖风险责任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人类劳动,我将其称为"心力劳动"。无论一个人是否对一笔资本拥有所有权,只要他实际承担着这笔资本的保值增殖的切身责任,那么他就是一个劳动者,就应该获得相应的利益分配,而这种利益分配则是他作为一个心力劳动者所获得的分配。但那些只是单纯的资本所有者而没有承担其保值增殖切身责任的人,比如那些银行储户,他们只配获得银行利率那样的低收益(并且这笔利息收益也是从心力劳动中来的),没有资格获得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利润分配,虽然他们是某笔钱的所有者。因此不要将按要素分配理解成是按所有权分配,这是错误的。――黄焕金】

价值理论与分配规则 顾自安 (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 福建 厦门 361005) 摘要:本文在讨论价值理论对经济学意义的基础上,指出价值理论是经济学理论的基石,但不是分配规则的依据,分配规则是由社会自身的经济制度所内生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规则的选择是由市场决定的,而且是一元的。本文认为,一元的按要素分配规则将更利于发挥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提高效率;而实现公平,则主要的应该通过财政税收和转移支付等再分配形式来实现,而不应寄希望于多元的分配规则。 关键词:价值理论 分配规则 一元 要素稀缺性 要素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F0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所有制结构已呈现出明显的多元化特征,这要求对社会财富的分配规则做出调整,打破原来单一的按劳分配规则,引入要素分配。在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之间如何选择,成了理论界急待解决的问题。笔者以为目前采用的按劳分配与按要素贡献分配的多元化选择存在明星的逻辑悖论,设置一个合理的、一元的分配规则对于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将具有决定性意义。经济学理论工作者急需对价值理论和分配规则取得认识上的统一,以便更好的指导改革的实践。 本文通过对价值理论对于经济学意义的讨论,试图指出价值理论是经济学理论的基石,但不是分配规则的依据,分配规则是由社会自身的经济制度所内生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规则的选择是由市场决定的,而且是一元的,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并存的多元分配规则由于本身的逻辑悖论,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分配效果。笔者认为,一元的分配规则将更利于发挥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提高效率,而兼顾公平,则主要的应该通过财政税收的调节和转移支付来实现,而不应寄希望于多元的分配规则。 一、 价值理论之于经济学 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从诞生之初就将价值理论作为整个学科大厦的基石。自亚当·斯密于1776年出版《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至今,尽管经济学在内容、形式和研究方法上取得了极大的发展和完善,却从未撼动过价值理论在经济学中的基础地位。甚至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两大分立的经济学阵营中,价值理论的基础地位和作用都是极为相似的(尽管二者在理论上是对立的)。那么经济学为什么要以价值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石呢?这或许要归因于每一门社会科学自身在哲学上的价值观的需求。 价值作为一个社会科学范畴是早于经济学科本身的。但自经济学诞生以来,价值范畴在更广泛的认识层面上被接受为一个经济范畴,在经济学的理论大厦中具有了基础性作用,并成为其全部学说的基石。任何一门社会科学都是该学科的哲学世界观,历史价值观和阶级价值观的体现,经济学也同样如此。经济学中的价值理论,从实质上讲,是经济学的哲学世界观取向与历史价值观取向的统一,并且直接地服务于它所隶属的那个阶级。经济理论中常见的观点分歧正是对经济学这种特定价值观的各种经济学解释。 以上只是从一般意义上说明了经济学研究价值理论的必要性,但并不能解释不同经济学说中价值理论的差异甚至对立的问题。要进一步分析这个问题,我有必要通过经济理论史的考察来寻找答案。 整个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全部学说都是以劳动价值论为核心的。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石,其理论的全部内容都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是在吸收借鉴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形成的,马克思通过区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对这一理论进行了科学的改造。使劳动价值论脱去了资产阶级的庸俗外衣,步入科学的殿堂,并成为整个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理论基石。 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价值理论的一元性和稳定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方经济学的价值理论。从古典经济学到现代西方经济学的整个过程中,西方经济学家在价值理论的问题上一直是摇摆不定的。尽管西方经济学家对价值理论在经济学中的基础作用的肯定和坚持,丝毫不亚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但他们在价值理论上的多元取向和容易动摇的特征,明显暴露了其在价值理论上的混乱和自相矛盾。这一点其实在古典政治经济学形成之初就已经存在(某种程度上讲,西方经济学在价值理论上的混乱和矛盾是内生的,这一点我将在论文以下部分论证)。亚当·斯密在其巨著《国富论》中提出劳动价值论的同时,又提出工资、地租和利息三种收入决定价值的观点(参《国富论》第一篇,第八、第九章)、而且斯密在论述中也不乏效用价值论的思想(参《国富论》第三篇,第一章),这几种彼此矛盾的价值观是无法统一的。这也极大的影响了斯密体系的统一性和坚持劳动价值论的一贯性。作为古典政治经济学集大成者的李嘉图基本确立了劳动价值论的基础地位,他分析了地租和利息不过是对劳动的剥削,价值本质上是劳动创造的。但由于不能区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差别,李嘉图也陷入了逻辑的混乱。加之,劳动价值论本身内含的否定资本的结论,最终导致了李嘉图学派的破产。19世纪40年代,萨伊的生产成本价值论取代了李嘉图学派劳动价值论的主流地位。萨伊的价值论以要素论和效用论为基础,其实质是要素论、效用论和成本论的混血儿。萨伊的价值论是一种客观效用价值论的变体。他认为效用是由土地、劳动、资本共同创造的,就价值创造而言,三种要素都具有"生产性"。但效用价值评价明显的主观性导致客观效用论被主观效用论取代,其原因在于:主观效用论具有更为合理的解释力。但把人的主观欲望的满足作为整个西方经济学大厦的基础无疑是一种"冒险",主观效用价值判断的差异性和缺乏统一标准最终导致了新古典综合派的"综合价值论"登台。西方经济学价值理论发生演变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学如同多数社会科学一样带有明显的阶级性,而这一点也正是经济学研究价值理论的根本原因。 带有明显阶级性的经济学从本质上讲必须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和政治意志的经济反映。为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服务的西方经济学从职能上讲,必须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性和完美性以及私有制的永恒提供理论依据。这一点正是由西方经济学的阶级性决定的,同时也致命地决定了西方经济学潜在的庸俗性和辩护性(尽管现代西方经济学无论从方法上还是形式上看,都更"接近"科学,但是认为资本主义制度完美和永恒的结论,并不科学)。如果我们正确认识了这一点,就丝毫不难理解现代西方经济学放弃和反对劳动价值论的立场选择。因为坚持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基础的经济学必然导致资本主义制度在理论上的"自我审判"。 通过对西方经济学价值理论演进的考察,我认为经济学研究价值理论的原因可能主要有三点:一是出于基本的哲学价值观;二是历史价值观的经济体现;三是阶级意志价值观的经济体现。经济学研究价值理论的根本出发点,在于为其所代表的阶级和该阶级的政治意志及其政治意志的经济实现进行所谓"社会正义"和"历史必然"的申辩和论证。这一点作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础的劳动价值论和作为西方经济学理论基础的综合价值论没有丝毫差别。 二、 价值理论与分配规则 作为经济学基石的价值理论主要研究的是价值本质的问题。上文中通过对劳动价值论和西方综合价值论的比较,不难发现劳动价值论较之于综合价值论更具有逻辑性和科学性。其严密的逻辑和科学性是任何西方价值理论或怀疑论者的"新产品"都无法替代的。如果我们试图通西方经济学的价值理论来取代劳动价值论,导致的结果将不仅仅是对价值认识的混乱,而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大厦的崩塌。 正如我在第一部分中论述的"价值理论旨在为经济学所代表的阶级和该阶级的政治意志及其经济实现进行所谓"社会正义"和"历史必然"的申辩和论证"那样,价值理论在经济学中所承担的是"制度基础"和"阶级辩护"的职能。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旨在说明: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价值本质是人类无差别的抽象劳动的凝结;商品价值量的大小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在价值量的决定方面,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具有最终决定权(这一分析结论与西方经济学关于均衡价格是在市场供给和需求相互作用下形成的结论并不矛盾)。总体而言,马克思将价值看作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深刻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制度的剥削和奴役,并据此对资本主义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全过程做了历史的辨证的分析,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及资本主义必然被社会主义取代的历史命运。 显然,我的分析中并未找到价值理论所指导的分配规则。那么价值理论与分配规则之间是什么关系呢?价值理论是否就是特定的分配规则的理论基础呢?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以下我将佐证这一观点。分配规则指以社会财富为对象的分配制度,在该制度下按特定的规则将社会财富分配给社会成员。作为分配对象的社会财富集中地体现为使用价值的总和。在马克思看来,使用价值是指商品可以满足人的需求的属性,使用价值是价值得载体。正是借助于使用价值,价值才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现实经济中人与物的效用关系。价值只是要求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价值规律本身并没有内涵财富分配的规则。因此,我以为这不能必然地说明价值理论决定分配规则,正如创造价值的抽象劳动无差别性丝毫不影响使用价值的多样性一样。价值理论如果不是分配理论的基础,那么我需要回答一个新的问题:分配的规则由什么来决定? 在市场经济的现实中,货币所有者获取利息,土地所有者获取地租,企业主获取利润,劳动力所有者获取工资并凭借其所拥有的"人力资本"获取高于劳动力价值的收入。这些现象往往造成一种假象:参与生产的要素都按其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分得了财富。各要素所有者获取收入的依据是其对要素的所有权,以所有权为基础的索取权是财产权重最重要的也是最有意义的权利,它是整个分配关系的法律体现。各类生产要素的索取权实际上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剩余索取权。而所有权之间在法律上是平等对立的,凭借所有权无法为分配财富提供一个合理的比例,这个比例选择的依据是什么呢?到此我其实只从所有权的角度分析了为什么分配的问题,而没有回答如何分配的问题。分配规则实际要解决的正是财富如何在分立的所有权之间分配的问题,即为分配提供一个比例的问题。我在第三部分中将分析:要素稀缺性的差别如何为分配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比例,但实际的分配比例是通过要素所有者在市场中相互竞争确定的。 三、 分配规则的选择:一元的还是多元的?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在分配规则的选择上存在明显的分歧和对立,这一点其实不难理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主张的按要素贡献分配实际上是在为资本主义剥削进行伪装和辩护,其目的在于掩盖分配中剥削和不公的事实。因此,按要素贡献分配的规则是不公平的,要改变这种分配的不公平,必须从根本上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而代之以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在社会财富共同所有的前提下,整个社会财富归全体劳动者所有,产品实行配给制,这利于在最广泛的范围内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但由于社会主义革命的实践并未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设想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首先实现,而是在帝国主义链条的薄弱环节取得了胜利,这导致了指导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分离。随着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配给制被按劳分配取代(其实在巴黎公社之后马克思就曾指出按劳动贡献分配的优越性)。相比而言,按劳分配在更大程度上承认了公产主体间的差异性,也更利于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随着前社会主义国家相继放弃计划体制,开始实行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改革,分配制度的调整也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革的目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设计一种合理的分配规则对于转轨型经济的顺利过渡和未来发展无疑是极其重要的。合理的分配对于经济效率会起直接的影响作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所有制结构具有明显的单一性,只有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分配规则也只有按劳分配一种方式。改革的深入使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打破了公有制的一元格局,所有制结构呈现出明显的多元化特征。所有制的多元化发展要求对按劳分配的单一分配规则进行调整。分配规则的调整要求允许要素参与分配,这就面临采取一元规则还是多元规则的选择问题。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目前基本采取了多元的分配规则。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这种多元的分配规则在逻辑上存在明显的悖论,有可能导致分配实践中的困难和冲突。 传统政治经济学一般认为,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规则是按要素贡献分配社会财富,而苏联范式的社会主义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正义应采取按劳分配的方式。笔者以为,这种意识形态很浓的理解较大的阻碍了我们对分配规则的客观认识。甚至导致我们的理论只是跟在实践后面做亦步亦趋的解释。如果说在市场化改革以前,这种对立性的观点还可以理解。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并将在更广泛的领域扩大国际贸易并与世界市场接轨的今天,这种观点显然有些不合时宜。目前有很多学者主张应该在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中实行按劳分配;在私人企业、私人合伙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实行按要素分配;在混合所有制的企业中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多元分配规则。姑且不论这种制度设计本身在逻辑上的问题,如果我们单从操作的层面来看,这种多元的分配规则也是不具有可实现性的,这种不可实现性源自制度设计本身的复杂性和内在矛盾。 作为社会财富分配的规则,在市场经济中只能是一元的。这就如同一个城市要制定交通规则一样。如果在规则设计时对不同的街道采用不同的交通规则,甚至一条街道可以采用两种交通规则,那么我们不难预料这种制度设计无疑会消灭"秩序",尽管在制定时"秩序"恰恰是规则的目标。相反,如果规则设计时,对所有街道采取无差别看待,制定统一的交通规则,秩序井然是必然的结果(认为的恶意破坏不在此列)。或许这个例子不是完全合适的,但在逻辑上和分配秩序的选择并不矛盾。分配规则的选择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 企业无论所有制性质,一旦作为经济主体进入市场,在竞争中就不存在待遇上的差别,而市场本身也只遵循"公平竞争,等价交换"这一唯一的规则。市场只相信竞争力的权威,却不崇拜所有制的性质。此外,作为分配对象的社会财富,在社会化生产程度极高的今天,已经不可能明显表现出"个人劳动"贡献率, 同样也不可能明显表现出"各要素"的贡献率。无论按劳分配还是按要素贡献分配都难以确定分配的合理比例。认为可以维护公平的按劳分配在操作中基本走向了"平均主义"(而这种分配规则的结果是让每个人对此产生了极大的依赖性) ,而通过边际分析论证的按要素贡献分配也无非是资本利用其所有权的优势在为剥削障目而已。按劳分配是否利于效率,目前看来对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可能是个困惑(尽管多数人主张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允许要素参与分配)。劳动的效率是否只能通过按劳分配来提高,按要素分配是否必然会影响劳动要素的积极性?如果我把劳动也看成要素的话,这些问题或许更容易理解。其实,西方经济学家对于按要素分配的争论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他们自身的矛盾和困惑,这一点他们丝毫不比处于转型期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好过。 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中,分配财富所遵循的规则既不是严格的按劳分配,也不是按要素贡献分配。而是表现为:各要素"同质的"作为生产的必需品,参与了财富的创造,并参与了财富的分配。但这种分配明显得带有这样的特征:各要素在稀缺性的前提下,依据彼此分立的要素所有权,通过"市场竞争"(实际表现为不同要素所有权之间的博弈)这只无形的手,获取应得的部分。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分配仍然是一种竞争的结果。 四、 市场经济中的分配规则 关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定义,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三种:一种认为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一种把市场经济看作经济体制或经济制度;第三种观点则把市场经济看作一种相对于计划经济而言的资源配置方式。定义上的分歧只是分析角度的差别,不代表对市场本质认识的分歧。但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理解,市场经济中的分配规则作为一个"子系统"都臣属于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则,也"遗传"地携带着市场经济的所有特征。一般认为,市场经济主要有以下四个特征:(1)资源配置以市场为基础;(2)经济主体行为自主;(3)政府间接的宏观调控;(4)市场的法制管理。以上特征决定了市场经济中的分配规则只能是市场行为选择(博弈)的结果,而不是一个非市场的"建构性"规则。 即作为市场行为选择结果的分配规则是经济演进的结果,这也意味着分配规则是可变的,不是永恒的,普世的。 社会财富的分配规则由市场博弈的结果决定,而且是一元的。为了分析上的方便我将把劳动看成与资本和土地等并列的要素。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言:"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的表现,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就社会财富而言,劳动只是其源泉之一,而不是唯一源泉,除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还包括土地、资本、管理、技术、知识、信息等。从社会财富的创造来看,以上要素都是"必须的",缺一不可。因此,就这种相对于财富创造的"必要性"而言,所有要素都是"同质的"。由于各要素往往归不同的产权主体所有,这种彼此分立的所有权必然要求对财富的"分享"。源于要素所有权的分享权是市场契约赋予的权利(而不是直接的表现为社会道德和公正的实现手段)。这种"分享"如何实现合理呢?或者不同要素所有者该依据什么来获取合适比例的财富呢?让我试图从要素进入生产过程的前后为分配比例寻找依据。 在生产过程之前,各要素的所有者彼此没有契约关系,是相互独立、彼此平等的市场主体。吸收要素进入生产过程是在市场上通过讨价还价实现的。这时往往稀缺性较高的要素所有者在交易契约的博弈中具有优势,而稀缺性较低的要素所有者必然出于劣势。但一旦为生产进行准备的交易契约完成,这种优势和劣势的差别就会在最终产品的分配上被"赋形"。在生产过程中,各要素被投入使用,此时控制权表现出极大的稀缺性。控制权主体会利用这种稀缺性谋取利益最大(可以采用搭便车、寻租、创租 、抽租或逆向选择等),而这与契约利益是相悖的。同时,那些专用性较高的要素往往被"套牢",而成为成本转嫁的对象。生产过程中控制权的稀缺性同样会影响财富分配的结果。在生产过程之后,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去实现"惊险的跳跃"。而这一过程的完成,将在更大程度上被稀缺性所左右。现代经济学的供求原理对此有明确的说明:供不应求时,产品溢价;供求平衡时,市场出清;供过于求时,产品发生贬值。 从以上这三个领域的分析,我们发现,要素的稀缺性一直对分配结果有影响,甚至这种稀缺性在生产之前就为分配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比例。这一发现并不证明稀缺性就会决定分配的比例。我认为要素的稀缺性只是为分配规则提供了一个可能的(而不是现实)的参考。最终的分配规则和分配比例是由市场决定和实现的。 分配规则最终遵循的是要素所有者之间通过市场博弈形成的索取比例分布,强者多得而弱者少得。市场经济本身决定的分配规则及其导致的分配结果与现实也是相符的。而这一结论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并不对立。兼顾公平的分配更应该主要地依赖财政税收的调节和转移支付来实现,而不应该寄希望于多元的分配规则。 五、 结语 经济学研究价值理论的目的不是要为分配规则提供理论依据,其意义在于为经济学大厦本身构筑根基。价值理论对于经济学的意义更多的表现为本学科的哲学基础和历史的、阶级的价值观。价值理论不是分配规则的理论依据。作为经济学理论基础的价值理论由于阶级性可以是(而且也不可避免的是)多元的,但这并不决定统一市场下分配规则的多元性。在市场经济中,分配规则是一元的。分配规则本身是市场行为主体博弈的结果。因此,它是演进的,可变的,不是建构的。分立的要素所有权为分配规则提供了基础,而要素的稀缺性则为分配规则提供了分配比例的可能性(而非现实性)的参考,但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决定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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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价值规律 顾自安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规则 价值规律 顾自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沙发
阿名 发表于 2005-5-22 09:4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劳动力由多种要素构成,除了生理学分析的脑、神经、肌肉等生理组织外,还有技能与技巧。而马克思的一元论只承认劳动力的生理耗费凝结为商品价值,不承认缝与织等技能与技巧凝结为商品价值。这个理论的提出,是为了否定按所有权分配的理论,进而否定资本主义的法律。但依据这个理论,也否定了无产者使用技能与技巧创造的商品价值,进而否定了无产者按技能与技巧索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依据马克思的理论,劳动力的生产发生在出售劳动力之前,劳动力的使用发生在出售劳动力之后。劳动力的生产耗费多少商品价值,决定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劳动力的使用创造多少商品价值,决定资本家占有多少剩余价值。但显然,自从马克思“发现”这个“规律”之后,至今一百多年了,无产者早已知道马克思的理论,那又为什么还象一百年前那样愚味,继续接受不合理的价格,让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

事实上,当马克思把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区分开,说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时,就剥夺了无产者按使用价值出售劳动力的权利,仅为资本家无偿占有剩余价值提供了理论依据。因此,这个理论表达的根本就不是无产者的思想意识,而是资本家阶级强加给无产阶级,让无产阶级忍受剥削的思想意志。但马克思是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表达这种思想意识,主张公有制,消灭私有制,所以,无产阶级接受马克思的主张,却没有没有批判这个理论,或者说,批判它的却被马克思主义称为资产阶级的理论。

而今,中国大陆已经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已经允许资本家雇佣工人,而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就等于说:只要有资本家雇佣工人,就必然有资本家剥削工人,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是“放之四海而谐准的普遍真理”,因此,无产阶级应当忍受剥削,不应当拒绝被资本家剥削,不应当向资本家索取更多劳动报酬,否则,违反客观规律,必然受到规律的惩罚。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5-22 9:57:0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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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阿名 发表于 2005-5-22 10:08: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对比,按所有权分配,按要素分配,承认一切生产要素都是价值源泉。资本家有权利按生产资料索取剩余价值,无产者也有权利按劳动力索取剩余价值。无产者与资本家享有平等权利,不仅在法律面前平等,而且在价值规律面前依然平等。特别是,依据等量投入获取等量产出时利润最大化原理,在无产者与资本家之间,也只有等量投入获取等量产出,才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以,按所有权分配,按要素分配,决不是单方面维护资本家阶级的利益,而是维护了资本家与无产阶级的共同利益。

把要素价值论说成是资产阶级的理论,把马克思的价值论说成是无产阶级的理论,这种说法,其实质是要求无产阶级忍受剥削。已经不可能再继续欺骗无产阶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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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阿名 发表于 2005-5-22 10:4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在马克思生活的那个时代,资本家的确剥削工人。无产阶级不堪忍受,已经举行一次又一次的斗争。然而,在马克思看来,提高劳动报酬,只能缓解剥削程度;只有消灭私有制,消灭资本家阶级。才能彻底消灭剥削。所以,马克思提出他的理论,其目的是为了消灭剥削。而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老一代革命家接受这个理论,也是为了消灭剥削。但这个理论是错误的。只有经过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农民失去个人支配土地的权利,工人失去自己开工厂的权利,商人失去自由经商的权利,又经过改革开放,经过对比,我们才有可能揭穿马克思主义的错误。

所以,我们没有理由责怪马克思,没有理由责怪老一代中国革命家。而且,我们应当感谢邓小平,不受理论约束,推行改革开放。

但是,改革开放后,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却无异于维护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因此,从消灭剥削的愿望上说,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恰好是彻底背叛了马克思与老一代中国革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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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eeekkklll 发表于 2005-5-22 11:3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阿名

看了你的回帖之后,发现我们说的是一件事。只不过对某些名词的定义不一样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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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hhj 发表于 2005-5-23 06:4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阿名在2005-5-22 9:47:22的发言:

劳动力由多种要素构成,除了生理学分析的脑、神经、肌肉等生理组织外,还有技能与技巧。而马克思的一元论只承认劳动力的生理耗费凝结为商品价值,不承认缝与织等技能与技巧凝结为商品价值。

请你好好理解马克思所设“劳动二重性”的基本意义,不要将本不是他的意图加到他身上。

技巧之所以具有更大价值,那是因为别人没有技巧,如果每个人都具有相同的技巧水平,那谁也不可能靠技巧形成更大价值。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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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阿名 发表于 2005-5-24 10:3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商品价值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正如在资产阶级社会里,将军或银行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人本身则扮演极为卑微的角色一样,人类劳动在这里也是这样。它是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机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资1,57-58]

hhj ,您对马克思的理论当然有您自己的理解。但我早已对您说过,要把彼此不同的技能与技巧纳入商品价值的源泉,首先要为它们找出共同的计量单位,然后才有可能把复杂劳动换算为简单劳动。否则,技巧与技巧就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仅仅是过去劳动的价值吸收器。到什么时候,您为彼此不同的技能与技巧找出共同的计量单位,我们再继续讨论吧。

因为最近有可能很少上网,暂时告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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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ter_gza 发表于 2005-5-25 22:5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产权制度与分配规则:答黄焕金先生的置疑

顾自安2005.5.25

(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 361005

于黄焕金先生置疑我在《价值规律与分配规则》一文中的观点,我在经济学家网站最先看到,但由于最近忙于其他事务,无暇回应。因为同在人大论坛有个帐户,所以看到这个帖子,不妨在此作个简要的回答。

首先,我在文中所说的是价值理论与分配规则无关,而不是说价值规律与分配规则无关。这个差别应该说是重要的。因为关于价值规律这一范畴的使用必须区别是何种价值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根据劳动价值论推理的价值规律自然是先生的所指。其实除此之外,应该还有一种建立与相反功利主义哲学基础上的所谓效用价值论或者主观价值论。因为,我在文中不打算涉足二者的分歧和争论,因此,没有作出对二者做出区别。由不同价值理论推导出的价值规律是不同的。这一点对于熟悉马克思经济学和价值理论的人并不陌生。但同样需要注意:马克思的客观价值论和以效用为本体的主观价值论也有相同的地方。马克思论证了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实本质上试图说明价值在何种程度上实现是有市场供给和需求决定的。而这一观点和基于效用理论的主观价值论的价值规律非常相似。但我认为价值理论只是说明了经济物品的稀缺性所引发的竞争和排他性行为需要价值规律给予调解。但这一规律并不会为分配提供必要的规则。客观上,我还要申明,我也不是一个劳动价值论的反对者,也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反对者,相反我是本着负责和理性的态度对此作出探讨。

其次,我在文中指出,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两种规则是不可能有效结合的。这一观点来自我对制度研究的认识。作为特定共同体内部的行为规则,制度的前提原则必须符合罗尔斯意义上的两个原则:一是平等原则,而是差别原则。当然我并不反对一种必要的补偿原则。但制度主义的分析认为在特定共同体内部的制度和规则必然是一元的,我在文中用交通规则的比喻做过分析,此处不再重复。这个比喻试图说明的是,同一规则是保证共同体内部成员被平等对待的一个制度条件,如果采取多元的制度规则,那么可以相信行为必然存在冲突。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平等原则同样是优先于差别原则的。这是我坚持分配规则一元化的主要原因。另外,我反对按劳分配的主要根据是这一规则从来没有真正符合效率的实施过。既有的经济史已经证明,前社会主义国家的分配对按劳分配的实践基本都走向了平均主义。这种操作的实现和理论的目的的距离来自于我们对单个劳动者个人产出观察上的困难。这一分析从克拉克开始就已经被揭示了,但是他由于迎头赶上了马克思主义蓬勃发展的浪潮而被批为反动的观点,被指责为在为资本辩护。新近的理论突破是来自新制度经济学中阿尔钦和德姆赛茨的“队生产理论”。他们在科斯企业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企业替代市场的优势在于更能有效的利用专业化和分工带来的团队生产的效率。但团队生产的一个副产品就是无法有效区分队员单个主体对总产出的贡献率是多少。边际理论在这个问题的分析上同样遇到了无法解决的困难。原因是新古典模型一旦偏离了完全信息假设无非就是一堆垃圾。由于这种观察单个主体产出和贡献率的困难,导致了企业生产中产权制度的变革。这是后来企业理论的主题。我在《价值理论于分配规则》一文试图指出的是:在不可操作的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之间,后者更加具有操作性。

第三,我并没有认为价值规律就对交换以外的领域没有任何作用,我指出的是价值理论并不是分配规则的理论基础。黄焕金先生指出:“顾自安先生认为价值规律只是作用于交换过程,而没有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起什么作用。但实际上价值规律不仅在交换活动中起基础性作用,而且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也起基础性作用。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分配"的实质到底是什么。分配不是象过去中国计划经济时期那样,是一种人为的无偿调拨,而是一种有偿性的社会物资的流动,这种分配首先要达到补偿生产耗费的目的,然后再是使生产经营者获得一定利润,和劳动者获得一定工资的目的。因此,分配是不可能脱离生产与产品流通活动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的实质,就是要通过商品交换而补偿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耗费去的人类劳动的代价。”需要指出的是,黄焕金先生似乎误解了我此处在价值理论上的基本立场。我在文中一直都没有明确表示过我在坚持一种纯粹的客观价值论或是主观价值论。相反我是在谋求二者的一种统合。价值一词在经济学中的争论如同它在其他社会科学中的争论一样无休无止。对于价值的纯粹的客观理解和纯粹的主观理解都会使我们在形而上的思维下偏离现实经济世界中的交易和分配。同样,我也不主张继续沿用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法来看待经济学的问题。那样只会是我们在从事经济问题的研究中原来越偏离现代经济科学的殿堂,而成为游离在这一科学殿堂之外的如同“愤青型”的研究者。我在文中也从来没有把分配就视为计划经济中的政府配给,这一点先生有些强加给我了。必须申明,我在文中对分配和交换的分析,甚至包括其他的各类经济学范畴在意义上都是以主流的理论为基础的。尽管当初发表时(该文发表于《当代经济研究》2005年第一期),编辑就曾对我说的主流有过疑问,我当时的解释就是:我说得主流首先是不再从冷战思维来对待学术的角度理解的主流,也是特定学科内多数人所认可的一种观点,而不是基于某种特定意识形态或者制度信仰而作出的判定。

第四,关于文中的观点是否可以将我主张的分配规则归纳为按所有权分配,我认为是合理的。反对这一观点的人显然对所有权的经济意义并没有足够清晰的认识。早在产权学派之前,财产权对社会主体价值的意义就再社会科学中被揭示,并被多数历史所接受。私人财产权对个人价值和社会进步的意义究竟有多大,我个人觉得仍然是个需要进一步认识的问题。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历史的考察和对资本主义早期的非人性剥削的控诉和揭露是人类科学史的巨大成就。我对此丝毫不怀疑。但马克思从阶级和政治的角度来分析经济问题的结论——认为人类社会在未来必须通过公有制来替代私有制,并在这一财产制度下实现自由世界——并不是一个不可以置疑的问题。首先,从资源的稀缺性来看,那种按需分配就是根本不可能的乌托邦梦想;其次,财产的社会共有在马克思那里本来是“在财产归社会共同所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而不是什么国家所有制或是集体所有制。这个问题必须承认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需要重新认识的一个问题。而他们却对此避而不谈。早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之前,斯密就把经济学建立在资源稀缺条件下人类行为的科学。面对这种稀缺性的资源约束,何种制度更加利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呢?我认为财产私有在效率上是优于财产共有的。当然这一财产制度的确立是有前提的。科斯定理关于财产权利对资源效率的影响的揭示是我们认识财产制度的前提。当然许多人或许会指责科斯定理关于私有产权万能的说法,在我看来这种观点是读一科斯定理的一个十分幼稚的理解。根据交易成本的分析方法,是否能够清晰界定产权依赖产权界定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那种认为可以不计成本的建立私有产权制度的推论不是科斯定理的结论,只是一些人借此批评产权改革的借口而已。新制度经济学后期的分析说明,产权在功能上主要表现为:(1)界定行为边界;(2)稳定交易预期;(3)强化预算约束。马克思关于早期资本主义剥削的描述使得资本主义在社会主义公民的心中被打入地狱而永世不得翻身了。但遗憾的是,晚近资本主义的发展及其变化和社会主义的现实,大大动摇了人们内心的这种认识:当我们发现自己当家作了主人却饱偿贫困和困难时,在资本主义世界饱受剥削和压迫的无产阶级已经开上了小汽车;当我们在按劳分配这一被称为最公平的分配制度下却面对生活必须品短缺的窘境时,在据说是极其不合理的按要素分配的资本主义世界的工人们已经可以享受失业和医疗保险了;当我们相信社会主义是目前最民主最优越的制度时我们经历这贫穷和动荡,而在据说是存在残酷压迫和剥削的人间地狱的资本主义世界连无产阶级工友们都已经开始花天酒地了。所有这些反差都需要我们重新理解和认识。顽固的坚守任何教条都是不正确的。我曾在《经济学与主义》一文中阐述过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我们必须用一种全新的标准来看待发展,而不能用一种老眼光来看待新事物。我相信在分配问题上同样如此。

最后,既是按要素分配不是最优的一种分配制度,按照制度演化的逻辑来看,它在与按劳分配的规则竞争时,也必然会胜出并且替代按劳分配。我反对按劳分配的规则并不否定这一规则所内涵的基本价值。它是在希图实现劳动者平等和效率的价值目标下提出的,但是这一理论低估了操作上的困难,加上它由于过于相信集体理性和政府分配的合理性,从而导致了其失效。关于按劳分配的另外一个缺陷在于我前面讨论过的单个劳动主体贡献率考察上的成本问题,这一成本问题是如此高昂以至于人们宁愿用其他成本更低的分配制度来替代它,而按要素分配则是一个备选的制度。需要指出的是,我说的按要素分配是以稀缺性这一经济学的前提为基础的,同时我认为对所有社会资源的共同拥有无法实现资源的交易,因为根据产权的角度对交易的理解首先要表现交易双方背后人与人的权利的交易。对于一个有社会共同拥有的财产制度而言,我们根本无法指出谁是交易中的卖方或是买方。因此,要素必然在所有权是分离的,即要素归属不同的所有者占有,这是要素交易的前提。由于交易和经济贸易方式的发展导致要素交易中产权分离。这是所有权进入分配的第二个条件。此外,由于斯密指出市场机制的自我实施在于看不见的手,而这一规律作用的前提是市场是开放的和竞争的,因此市场竞争是分配规则形成的第三个条件。正是在这些条件的前提下,我才提出了自己对分配规则的以上看法。希望这个答复和说明能够部分的解释黄焕金先生的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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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05-5-26 06:4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hunter_gza在2005-5-25 22:55:57的发言:

产权制度与分配规则:答黄焕金先生的置疑

顾自安2005.5.25

(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 361005

于黄焕金先生置疑我在《价值规律与分配规则》一文中的观点,我在经济学家网站最先看到,但由于最近忙于其他事务,无暇回应。因为同在人大论坛有个帐户,所以看到这个帖子,不妨在此作个简要的回答。

首先,我在文中所说的是价值理论与分配规则无关,而不是说价值规律与分配规则无关。这个差别应该说是重要的。因为关于价值规律这一范畴的使用必须区别是何种价值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根据劳动价值论推理的价值规律自然是先生的所指。其实除此之外,应该还有一种建立与相反功利主义哲学基础上的所谓效用价值论或者主观价值论。因为,我在文中不打算涉足二者的分歧和争论,因此,没有作出对二者做出区别。由不同价值理论推导出的价值规律是不同的。这一点对于熟悉马克思经济学和价值理论的人并不陌生。但同样需要注意:马克思的客观价值论和以效用为本体的主观价值论也有相同的地方。马克思论证了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实本质上试图说明价值在何种程度上实现是有市场供给和需求决定的。而这一观点和基于效用理论的主观价值论的价值规律非常相似。但我认为价值理论只是说明了经济物品的稀缺性所引发的竞争和排他性行为需要价值规律给予调解。但这一规律并不会为分配提供必要的规则。客观上,我还要申明,我也不是一个劳动价值论的反对者,也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反对者,相反我是本着负责和理性的态度对此作出探讨。

顾先生好,请代为向胡培兆教授问候。价值理论虽然有很多,但价值规律却是客观存在并且起着基础性作用的人类经济运动的规律,效用价值规律也与之互相联系,各自都不可缺少。因此如果一个有什么价值理论,而不反映出价值规律,或者与效用规律等等的互相联系,那也是成问题的。

价值规律的实质是耗费及其补偿,一个人耗费了劳动或者资本后,应该以一定的方式(比如通过交换)而获得补偿,这种补偿也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分配”的一个基本意义。因此分配是与价值规律、与生产过程不可分离的。有什么燕的生产方式,就会有什么分配方式。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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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05-5-26 06:5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hunter_gza在2005-5-25 22:55:57的发言:

其次,我在文中指出,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两种规则是不可能有效结合的。这一观点来自我对制度研究的认识。作为特定共同体内部的行为规则,制度的前提原则必须符合罗尔斯意义上的两个原则:一是平等原则,而是差别原则。当然我并不反对一种必要的补偿原则。但制度主义的分析认为在特定共同体内部的制度和规则必然是一元的,我在文中用交通规则的比喻做过分析,此处不再重复。这个比喻试图说明的是,同一规则是保证共同体内部成员被平等对待的一个制度条件,如果采取多元的制度规则,那么可以相信行为必然存在冲突。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平等原则同样是优先于差别原则的。这是我坚持分配规则一元化的主要原因。另外,我反对按劳分配的主要根据是这一规则从来没有真正符合效率的实施过。既有的经济史已经证明,前社会主义国家的分配对按劳分配的实践基本都走向了平均主义。这种操作的实现和理论的目的的距离来自于我们对单个劳动者个人产出观察上的困难。这一分析从克拉克开始就已经被揭示了,但是他由于迎头赶上了马克思主义蓬勃发展的浪潮而被批为反动的观点,被指责为在为资本辩护。新近的理论突破是来自新制度经济学中阿尔钦和德姆赛茨的“队生产理论”。他们在科斯企业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企业替代市场的优势在于更能有效的利用专业化和分工带来的团队生产的效率。但团队生产的一个副产品就是无法有效区分队员单个主体对总产出的贡献率是多少。边际理论在这个问题的分析上同样遇到了无法解决的困难。原因是新古典模型一旦偏离了完全信息假设无非就是一堆垃圾。由于这种观察单个主体产出和贡献率的困难,导致了企业生产中产权制度的变革。这是后来企业理论的主题。我在《价值理论于分配规则》一文试图指出的是:在不可操作的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之间,后者更加具有操作性。

而我的看法则是:按要素分配实质上也是按劳分配中的一种。可能世界上还没有人得出我这样的看法。因为人们一般都认为,一个人拥有资本的所有权,就会理所当然获得分配,具体地说是获得利润形式的分配。但实际上获得利润分配与对资本所有权并没有太大关系,与获得利润分配有内在关系的是“对资本的经营”,也就是承担资本保值增殖切身责任的人,只有他们才有资格获得利润性的分配,而单纯的资本所有者,只是从资本经营者的利润中分出一点利益,作为“利息”而获得。

至于制度,它应该不能脱离一定的经济基础与生产方式而存在,制度只不过是为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运行方式服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而已,它本身不能超出于经济运行的自然规律本身而存在与起作用。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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