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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奖学基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其中:国家级奖学金为每人每年8000元,学院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2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600元。另外,还设有若干单项奖学金,每项每人每年200元。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助学基金,资助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1000至3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并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困补助、捐资助学补助和减免部分学费等措施予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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