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省份,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持有关证明在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未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省份,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后向学生工作处申请办理贷款。
第九章 奖、贷学金及勤工助学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置的奖助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十余种,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优秀新生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见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精神,学校设立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十八条 学校开辟了勤工助学网络和基地,为特困学生完成学业提供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