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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2006年招生章程

天津师范大学2006年招生章程

天津师范大学200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基本方式,也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章程已经天津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师范大学
二、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留学生教育、高职教育和成人教育
四、学校代码:10065
五、办学校址:
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天津市宾水西道延长线
学前教育学院校区:天津市南开区双峰道38号及雅安道延安南路1号(公共关系、物业管理、学前教育、美术教育等四个高职专业在此校区就读)
六、天津师范大学始建于1958年,原名为天津师范学院,1982年更名为天津师范大学,是一所具有教师教育特色的教学科研型综合性大学。
天津师范大学系天津市市属重点高校,学校既为基础教育培养高质量的师资,又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其他优秀人才,以招收本科生为主。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160名,其中教授、副教授533名,博士生导师36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占53%;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个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22个博士学位二级学科授权点,11个一级硕士学位授权点,96个硕士学位二级学科授权点,此外还设有教育硕士、公共管理硕士(MPA)等2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以及招收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资格。学校设置56个本科专业,覆盖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等8个学科门类。学生在校期间,除学习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外,还可以副辅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校已于2003年将师范生与非师范生的界限打通,凡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的新生,可在入学后选修教师教育学分以获得从教的相关知识和能力。此类学生毕业后,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既可从事教师职业,亦可从事其他职业。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6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根据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即先按考生填报的高等院校志愿顺序排队,再从高分到低分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量时,才可能录取第二志愿报考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条 学校内部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并按排队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果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再看该考生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在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且又达到我校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在本科一批专业录取中,对报考我校原师范专业的考生,实行适当的降分政策。即除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法学和政治学类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若线上生源不足,可依次降分录取线下一志愿考生,以满额为限;降至线下10分,仍不满额时,再行录取线上学校二志愿直至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 在本科二批专业录取中,对报考小学教育专业的考生,实行适当的降分政策。即优先录取线上专业第一志愿报考小学教育专业的考生;若线上专业一志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录取线下专业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文艺、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面试考核。
第十四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详见2006年天津师范大学艺术类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 政治与行政学院的新生按政治学类录取,入学后再按一定的原则分配到政治学与行政学、社会工作和行政管理等三个专业进行培养。历史学院的历史学和世界历史两个专业按历史学类录取,入学后再按一定的原则分配到相应专业进行培养。
第十七条 学校非外语类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全部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学费收取执行政府制定标准,普通本科专业为3200-4000元/人.年,艺体类本科专业为8000-10000元/人.年,普通高职专业为5000元/人.年,艺体类高职专业为8000元/人.年。具体专业收费标准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招生计划时或学校下发的2006年新生报到须知中的规定。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二十条 定向生的录取与就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第五章 录取和入学
第二十一条 拟被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我校即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学籍管理条例》、《学生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进行管理,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培养。修满规定学分者颁发天津师范大学毕业证书(提前修满学分者可提前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各种奖学金制度,学生受益面达47%。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普通本科、高职类在天津市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天津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与录取信息公布方式:
1.招生咨询电话:(022)23541338 23351635
2.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路241号 邮编:300074
3.网址:www.tj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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