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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性质:公办

  (三)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四)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五)学院代码:12732

  (六)学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74号

  (七)学院基本概况: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校,是国家教育部、国防科工委、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联合颁文命名的“数控技术应用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学院占地面积22.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4.42万平方米,主校区坐落在西青区西青道。在校生8096人。

  学院设有机械工程系、电子信息与自动化系、经济管理系、艺术工程系、培训中心五个教学单位,开设19个高职专业,面向全国招生。

  学院毕业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欢迎,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并有大部分学生在天津、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就业。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办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集体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学院纪检委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7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学院招生专业学费标准:艺术类专业8000元/年,普通类专业5000-5500元/年,住宿费800-1000元/年/生。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2007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有调整,以市物价局文件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学院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条 学院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二条 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美术专业基础考试。学院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专业联考成绩,也承认其他院校的美术专业考试成绩。在美术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专业志愿录取以文化课分数优先为原则,由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学院公共外语课为英语课。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细则》、《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六条 学院设有覆盖面达30%的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为特困生设有60个勤工助学岗。

  第十七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国家教育部监制、统一编号、网上可查询的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即专科学历证书)。学制:三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07年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通过学院网站、咨询电话、邮寄录取通知书公布。

  第二十三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livtc.edu.cn
  E-mail:tianjinqgzy@sina.com
  电话:022-27391636 27945596 27945506
  传真:022-27391636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74号
  邮编:30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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